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想起来还是很后怕,这个差点要了我的命!”回忆起被高空坠物砸伤的事,杜女士心有余悸。3月13日上午,家住北京朝阳区十里堡炫特区6号楼的杜女士到楼下倒垃圾,刚出楼门就突然被一根长钉砸到头部,瞬间鲜血直流。如今,杜女士已经自费做了两次头部CT和其他检查,花费超过两千元,但依然没等到小区物业的具体处理方式。负责该小区的长城物业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对此事没有准确鉴定,“不会推辞责任,该赔偿多少就赔偿多少。”
杜女士头部被砸得鲜血直流 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案例备受关注,《人民日报》报道数据显示,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一根4厘米的铁钉从18米楼抛下能插入颅骨,其危害远超大家的想象。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取证是关键,但往往行为人、责任方很难找到和确认。
坠落的钉子从何而来?
杜女士被砸伤的地点位于十里堡炫特区6号楼楼下,整栋楼一共有28层。杜女士形容,被砸伤的瞬间就像有人拿着东西打了一下后脑勺,当时除了疼痛也没有其他感觉,但过后会不时有眩晕和恶心的感觉。
3月13日当天,杜女士就被120接到了北京朝阳医院急诊,处理伤口和做头部CT检查等。17日,杜女士又来到天坛医院做检查,“因为此前大夫说皮外伤并没有大碍,但建议去神经外科继续复查。目前两家医院的神经外科大夫均认为眩晕和恶心的症状可能是创伤后的应激反应,同时也建议做颅脑核磁共振后再做进一步判断。”
砸中杜女士的长钉,受访者供图
事后,杜女士的朋友也围绕小区楼观察了一圈,“推测是雨水管道的墙钉,但也没办法完全确认,也不知道从哪一层掉落下来的。”杜女士一直担心,今后会不会还会发生类似的高空坠物事件,高楼层发生坠物非常危险,她也希望楼体一些部件的老化应该尽快排查和处理,“事情发生后我再也不敢从那个楼门进出了,都是绕着走。”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炫特区建筑年代为2004年,曾是电视剧《奋斗》的取景地之一,物业公司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我觉得在居住的小区发生这样的意外,物业有责任,业主受伤了至少有个说法。”而物业的态度却让杜女士倍感无奈,13日当天去北京朝阳医院急诊就诊时,虽然物业工作人员有陪同,但是费用都是杜女士自掏腰包,随后几天内,杜女士又多次联系了物业,并未得到工作人员明确答复。
17日,新黄河记者联系到负责堡炫特区的长城物业集团北京分公司,一位徐经理介绍,目前杜女士已经报警了,希望有第三方鉴定,“因为这个钉子没有人亲眼看见是从雨水管上掉落的,只是推测,万一是被人不小心扔下来的呢?如果有举证,物业该负责任绝对会负责任。”徐经理还表示,因为小区已经建成多年,每次在风大的时候物业也会安排人手做防止高空坠物的排查。
如何界定责任方?
面对高空坠物、抛物,取证难是很多受害人面临的最直接问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其中明确,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杜女士的病历,受访者供图
此前最高法就高空抛物坠物专题还举办了“案例大讲坛”,针对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
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险些成了植物人。因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从哪一户抛下,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该起案件也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有媒体认为,该案判决结果为后续多地多起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和法理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还提到,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因车辆被楼房瓦片砸中,一位业主起诉物业。在再审审查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有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需物业承担证明责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我觉得物业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不仅仅是因为我是受害者。”杜女士说,“发生了坠物伤人的事,物业公司应该对所服务的小区楼房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排除隐患。”
杜女士居住的楼房,受访者供图
新黄河记者也联系了长城物业集团客服,客服人员表示已经登记此事,会立刻反馈过去。
据公开信息,长城物业集团业务领域涉及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社区商务三大板块,在物业管理业务领域,服务范围覆盖全国80余个城市。企信宝显示,长城物业集团北京分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有2914起,法律文书记录3135条,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最多,有2689条。此外,还有多次行政处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占强律师认为,《民法典》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能够明确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到底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要物业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如今,杜女士的颅脑核磁共振约在了10天后,等待检查的同时也在等待下一步的调查处理结果。
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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