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拿命控告”遛狗不牵绳!悲剧缘何而起?律师: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和放任宠物影响他人生活,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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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t0307 发表于:2021-11-27 15:58:4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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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情提要

  武汉女子被遛狗不牵绳老人围堵后跳楼11月13日凌晨,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的35岁女子卢女士从4楼的家中走出,独自来到了32楼的天台,纵身跃下。此前,她曾多次被小区内遛狗不牵绳的老人围堵。今年9月份,害怕狗的卢女士曾在小区碰上几名业主遛狗不牵狗绳并被狗追赶。在被追赶中,卢女士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条子驱离狗。此后,卢女士便被狗主人挑衅辱骂甚至殴打,一直持续到11月12日。
11月12日早上7点多,卢女士“狮南1网格群(1、2栋)”中讲述了自己被小区遛狗不牵狗绳的老人及其朋友每天早上在上班的路上围堵、辱骂、殴打。卢女士说,她试图找过物业,“微信上除了让我报警没别的,值班室没人。”她也找过社区,“但是社区也没吭过声,这么长时间过去了,仍然每天被挑衅辱骂甚至被打。11月12日,在该小区的买菜群、业主群等群中,一位疑似遛狗不牵绳老人的儿媳多次发言询问“打狗的贱女人”是否在群中。11月12日下午,该用户通过他人邀请进入“有爱的圣爱米伦业主们(2)”群并发言:“我家小狗养了8年,从未发生过人狗不和谐的事,如果哪天有被它亲吻的,那她绝对不是人类,是我们家狗的同类。”此后,卢女士再也没有在群中发言。卢女士曾公开表示:“老太婆耍赖可以,我拿命来控告,我死了,这辈子她们都别想安生。”“我要让小区再无遛狗不牵狗绳。”次日凌晨,她从所住楼栋的天台跳下身亡。卢女士身亡后,家属在她的手机里看到了她的遭遇。家属们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希望能够查看监控,在物业的要求下,家属们找来了律师、社区、派出所的人才得以查看部分监控。但卢女士被遛狗老人围堵路段并没有安装监控。虽然卢女士被围堵的地点没有监控录像,卢女士家人们还是通过小区知情人得知了围堵朱某林的狗主人家庭地址。家人们在物业处查看了狗主人家楼栋的监控。在11月10日~12日的监控录像中,遛狗老人都拿着一根粗长的棍子出门。“我们刚看的时候以为她是拄着拐杖,还觉得这样的人打不动我妹妹,但在这三天以外监控里,她都没有拿着棍子出门。”小阳介绍。
二、女子头七那天

  上百名业主在小区的草地上自发鲜花悼念11月19日,卢女士坠楼的第七天,小区里上百位业主在草地上铺满鲜花悼念。36岁的卢女士一直很怕狗,即便是体型很小的小型犬。她小时候被狗咬过。事情的起因,源于一业主遛狗不牵绳,卢女士与对方结了怨。据家属了解,在此后两个多月的时间中,双方发生多次冲突。“涉事的是一只泰迪,我们小区绿化较好,很多人养狗”,小区业主张莉(化名)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多家房产网站资料显示,涉事小区是一个有约30栋楼,2000多户的大型小区。
三、探访事发小区

  女子被围堵路段几十米外就是物业中心!涉事老太的家人均已搬走!事发后小区无不牵狗现象11月22日下午,记者跟随卢女士的姐姐小阳来到了卢女士日常上下班的路段。记者发现,这是一条位于小区中部的人行小径,一路上没有摄像头,而离卢女士被围堵的地方几十米远就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记者在小区看到,目前卢女士所住楼栋下张贴了通知“遵守养犬规定,共创美好家园”。通知单的落款日期为11月14日。




卢女士楼栋下张贴的通知
  “这是我妹妹死后物业才贴的,她死后这几天小区遛狗的人都牵绳了。”小阳说。11月22日下午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记者在小区内碰到了两名遛狗的居民,均牵着狗绳。小区居民悠悠(化名)告诉记者,此前小区的确有遛狗不牵绳的现象。“让他们牵绳,他们就说‘我家狗不咬人’。我们在微信上和楼管说了好几次都没用。”这点也从卢女士和楼管的微信聊天得以印证。在11月8日的聊天记录中,卢女士向楼管要求管理小区遛狗不牵绳现象,并认为物业此前的处理方式作用很小。对此,楼管回复:“就算别人不牵绳,你打别人狗也是不行的。我们宣传多次了,也不是没有宣传,养狗是业主的个人行为。”悠悠还介绍,小区里有一个幼儿园,曾有孩子放学时被没牵绳的狗扑,家长阻挡后惹怒了遛狗的老太太。老太太们也多次在上下学时围堵,“搞得那个家长不敢走路面上,走了一年的地下停车场,最后搬走了。”卢女士死后,不少并不认识她的居民自发组织活动悼念她。小区300多位业主为卢家人捐款7万多元,但卢家人没有接受。一些业主还自掏腰包在网络上为卢女士事件购买热度。死者家属:不希望围堵者被网曝,准备走法律途径讨公道。在卢女士家人看来,是遛狗不牵绳老人及其家人长期的侮辱、骚扰,物业、社区等单位的无视才让卢女士选择“以死”来解决“遛狗不牵绳”的问题。卢女士家人们从监控中看到,在卢女士死亡的当天,除了围堵卢女士的老太太,狗主人家中的其他人及狗都搬走了。即使得知了围堵者的住址,卢女士的家人们仍不愿意上门找他们理论,也多次嘱咐记者不要泄露围堵者住址。“我们只想通过合法的途径为妹妹讨个公道,不想伤害别人,也不希望那些老人被网曝。”小阳说。坠楼事情发生后,小区里不牵狗绳遛狗的现象已经没有了。四、当地派出所已经以寻衅滋事罪受理该案
“我女儿可能因为长期被围堵谩骂导致情绪崩溃”,卢其雄称,事发当天,他们即向洪山区狮子山派出所报案,并在派出所做了笔录,但先后四次报案均未予立案。11月23日,他们获悉派出所已以寻衅滋事罪受理该案。
卢其雄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从未听说女儿患有“抑郁症”或其它精神疾病。在他看来,女儿是一个很能扛事的人,在武汉一家不错的单位工作,也是当地一家红十字会的志愿者。“生命就一次,我想每个人都是非常珍惜的,谁不是失望到绝望才有勇气选择轻生离开?”卢女士的姐姐称,妹妹爱旅游,和很多的女生一样。“天天遭遇恐慌和羞辱,不是只有校园霸凌才是霸凌”,卢其雄在社交平台上说到,家属的诉求很简单,他们也尊重狗的生命权,但希望能杜绝不文明养狗以及其他不文明现象,减少霸凌,“会坚持讨个说法”。有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和放任宠物影响他人生活,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五、物业存在过错!

  狗主人面临民事赔偿,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遛小型犬只不牵绳,违法吗?路遇不牵绳的养狗人,有什么办法?今年5月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而案发地的规定《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描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根据上述条例,即便是攻击性较弱的小型犬只也需要束犬链的,如违反,则应根据条例处警告或罚款,“如果狗受主人指使或者无故攻击他人,他人基于正当防卫,自然有权利对狗进行防御,因为狗本身具备攻击性、危险性。”卢女士的家属认为,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其被纠集多人围堵,殴打,公共群里追着辱骂,多方投诉无门,物业存在失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就上述情况,中国新闻周刊尝试联系上述小区的物业经理,但其电话始终未能接通。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物业对小区负有管理义务,如发现业主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应该及时制止,或者劝阻,或者采取报警等手段来维护小区安全,而不能不作为或者冷处理,不能以无执法权作为借口,所以物业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业主如果多次通过言语攻击和威胁,以及在多个业主群里对受害人进行人格侮辱(比如与狗是同类)的,导致受害人不堪其扰最终酿成恶果的,则涉嫌侮辱罪。”赵良善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刑事自诉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赵良善表示,同时,如果业主放任或者故意纵容自己所养宠物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起哄闹事的,则涉嫌寻衅滋事,如经警方调查,结合实际情况,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同时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可数罪并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否有相应的约束性规范,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是第三人造成的,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构成民事上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精神遭受伤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上海律协物业管理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安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所以遛狗拴绳是法律规定,不拴绳是违法行为。”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9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宋安成律师建议,如果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被狗咬伤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狗的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常见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支付。如狗的主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常见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狗的主人支付合理的治疗和恢复等费用。围堵、辱骂以及殴打他人,违法!要担责!段厚省教授认为,本案中,遛狗老人们围堵、辱骂和殴打卢女士,在民法上构成了人身侵权,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上的寻衅滋事、侮辱或者故意伤害。“进一步说,如果警方调查证实卢女士的死亡和这些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我认为这些人至少应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然后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行为,应受治安处罚;如果情节更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宋安成律师也认为,遛狗老人因为卢女士提醒“遛狗要栓绳”而对其进行围堵、辱骂以及殴打的行为,涉嫌侵犯卢女士的人身权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甚至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同时,他表示,如果卢女士的轻生确实与这些遛狗不牵绳者的行为有直接关联,但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遛狗老人一般不需要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但是可能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民法典》的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卢女士的父母作为卢女士的近亲属,可以要求遛狗老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作为业主,卢女士生前曾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遛狗不栓绳及自己遭受遛狗人围堵、辱骂和殴打的问题,但物业以“无执法权”为由,迟迟未解决。对于物业公司的这一说法,宋安成律师认为,“物业公司确实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其负有根据合同对管理区域的安全进行维护、积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义务。”因此,当小区业主、使用人反映小区存有遛狗不拴绳或是有安全隐患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张贴告知、劝导业主、报警等方式减少安全隐患。“但具体到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义务,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可以证实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充分履行管理义务的,卢女士家属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段厚省教授也表示,通常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会规定物业有维护小区环境,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所以,物业当然有义务阻止这些人的行为。卢女士的家属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既然人都不在了,那主要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件中,涉事女子跳楼与被狗主人骚扰、辱骂殴打有无关系,虽尚待调查,但由此暴露的居民小区遛狗不牵绳乱象,的确应该引起足够重视了!来源:综合中国新闻周刊等报道,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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