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正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小区、公寓开始把这种技术用到进出小区的管理上,有的小区甚至规定“刷脸才能进小区”。不过,有业主对此提出质疑,担心个人信息泄露,表示,我拒绝刷脸可以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不刷脸不让进小区”引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
在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门口,原来的刷卡闸机已换成了人脸识别系统。已经录入信息的业主,只要刷一下脸,就能进门。业主张先生认为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其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小区物业回应称,采用人脸录入系统是为了更好地确保业主的安全。
业主多次沟通未果 诉至法院
业主张先生一再要求物业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信息验证方式,并多次投诉,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2021年7月29日,张先生将小区物业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法官及时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实地查勘了现场。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荣尚:物业公司向法院表示,由于大厦交付时间久远,监控、门禁等设备老化,遂进行改造升级,事先也征求了每位业主意见,除本案原告张先生外其他业主均同意改造为人脸识别系统。
在法院的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增加一套刷卡系统,8月18日,吴中法院组织双方至现场完成刷卡通行测试,物业公司当场将门禁卡交付给张先生。双方握手言和,张先生撤诉。
最高法本月出台司法解释 不得强制人脸识别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实际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本月刚刚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已经被纳入保护范围,其中专门规定,物业公司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李明 苏州台)
(编辑 丰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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