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沂水县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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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zheng 发表于:2021-11-3 20:05:3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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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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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水县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政策解读
  一、车位租赁费及收费标准
  业主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交纳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收取,归建设单位所有。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的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约定。
  目前沂水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停车场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160元/车位/月,高级停车场(高级停车场标准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240元/车位/月,均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二、停车服务费及收费标准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规划是指经相关部门依法规划审批,下同)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公司提供保洁、监控、照明、消防、秩序维护等相应物业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收取,归物业公司所有。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下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下同)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约定。
  目前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25元/车位/月,使用机械立体停车装置的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45元/车位/月,均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三、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收费标准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的车位(是指在规划车位外后期增设的车位,下同)、业主共有的地上规划停车位(地上规划停车位产权归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确定)停放机动车的,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可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归全体业主所有。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目前沂水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160元/车位/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
  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即通常所说的物业费,以下简称物业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费。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保管车位场地使用费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住宅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
  除长期使用或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可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外,临时停放机动车的 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以外的停车时间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五、住宅小区外沿街商业停车场收费
  住宅小区外沿街商业停车场在规划设计时,一般未对商业用停车位和住宅用停车位分别标注并区分,在实际管理当中与住宅小区内物业一般由同一个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按照公平合理和方便利用的原则,在车位的使用过程中,物业公司可以按照规划的车位配建标准,将商业配建的停车位和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划分区域分别管理,并分别执行商业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
  六、车位租赁(购买)费与停车服务费的关系
  车位租赁(购买)是承租人(业主)与建设单位(车位产权人)之间关于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交易关系,车位租赁(购买)费用归建设单位(车位产权人)所有。停车服务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车辆停放相关物业服务的交易关系,停车服务费归物业公司所有。
  车位租赁(购买)与停车服务的交易内容和费用归属主体均不相同。若已租赁(购买)建设单位的车位,物业公司同时对已租赁(购买)的车位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仍需要按规定和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服务费。
  七、物业费与停车服务费的关系
  物业公共服务与停车服务都属于物业服务,但服务主体不同。物业公共服务的服务主体是全体业主,服务内容主要是全体业主共用区域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停车服务的服务主体为租赁(购买)车位的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服务内容主要是车库(场)内共用区域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按照物业服务成本调查(监审)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物业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时,是分别计算成本的,没有包含关系。在物业服务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停车服务费不再单独收取,物业费则需要相应上调。实际当中有的业主家中无车,有的业主拥有不止一辆车,让无车户替有车户、多车户分摊物业服务成本显失公允。所以在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可以同时收取物业费和停车服务费。
  八、免收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情形
  1、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可以约定免收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免收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公司约定免收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
  2、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3、住宅小区内临时停放车辆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商业配建停车位的停车费减免规定由物业公司自主确定。
  4、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的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5、对占用业主共有的地上规划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若物业公司已代收代管车位场地使用费并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九、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公示
  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当区分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收费或长期停车收费;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或住宅小区外沿街商业停车场收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实行市场调节价等各项收费要素,按照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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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网 https://new.qq.com/omn/20211103/20211103A0B0HX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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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zheng 发表于 2021-11-20 18:17:07 来自手机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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