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全方位无死角监控!昆明这个小区高空抛物监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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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1129 发表于:2022-3-26 01:14: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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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天眼”全方位无死角监控!昆明这个小区高空抛物监测全覆盖


  “13时56分58秒,一只小鸟经过窗户从楼体侧面飞过后,监测设备上立刻出现提示标志,随后便依照鸟的飞行轨迹形成一条抛物线。”7月5日下午,记者通过高空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地看到惠兰园小区住宅楼的外立面整体情况,任何风吹草动都将被及时捕捉。
  投80余万元在两小区安装128台设备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中高层住宅逐渐增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给低层住户及路面行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了数起社会悲剧,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了治理高空抛物顽疾,今年4月起,昆明市呈贡区委政法委以乌龙街道春融社区惠兰园、惠景园小区为试点,投入80余万元资金,引进第三方科技公司,由春融居委会负责实施,分别在2个小区各安装高空监控设备64台,共128台,用“天眼”为居民撑起头顶上的“安全保护伞”。


  安装在小区住宅楼外的高空监控设备
  设备安装完成后,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试,6月29日下午,昆明市呈贡区委政法委、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物业公司等20余家单位代表实地考察和现场召开座谈研讨论证后,同意春融社区高空抛物试点项目正式通过验收。自此,昆明市首个高空抛物监测全覆盖试点正式投入使用。
  高空监控全覆盖,追溯抛物源头
  高空抛物和人员管理、车辆进出等社区管理方式不同,因为高空抛物行为比较隐蔽,且只发生在一瞬间。加上楼层高、楼面多,抛物行为极少有目击者,事后追溯的难度很大,更别提事前预防。春融社区经过和物业多方协商探讨,在惠兰园、惠景园两个小区开展高空抛物监控项目试点,通过使用不同的焦距组合及安装部署,达到小区内高空监控全覆盖的目的。
  除了前端的监控设备安装外,后端的监控室内还有两名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监测,工作人员可实时发现抛物事件,当摄像头捕捉到高空抛物时,平台会自动报警,随后就能查看物体降落轨迹,快速锁定楼层和抛物责任人并自动保存抛物全过程。如若发生相关情况,后台监测的物业人员就可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查看是否有物体受损、人员伤亡等情况。
  自5月16日设备试用以来,春融社区共抓拍到3起高空抛物事件。5月31日13点49分45秒左右,惠兰园A区9栋楼上有一扇窗户“从天而降”,这一幕刚好被高空抛物系统准确“捕获”,庆幸的是,当时现场没有人经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6月1日0点20分左右,惠兰园E区4栋某住户往楼下扔杂物的画面被清晰记录下来。该设备及时捕捉到高空抛物画面并进行报警提示,对于事后溯源起到关键性作用,为物业解决普通纠纷、公安侦查破案提供依据。不仅如此,该设备系统可直接提取事件发生时段的画面,不需逐一回放监控查找,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监控室内的实时画面
  取得一定效果后将在呈贡全区推广
  建于2009年的惠兰园小区,共有22幢居民楼,都是小高层。以往一旦出现高空抛物事件,只能通过人工上门走访和调看监控录像来排查,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收效甚微。惠兰园小区物业负责人陈顺林介绍:“自从安装了高空监测摄像头后,小区现在基本没有抛物现象,没有居民投诉,我们也不用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个事。”
  “高空抛物”整治试点的建设,有力地震慑了这一不文明行为,为辖区居民创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有效提高辖区居民安全感和满意度。“高空抛物对我们住户来说危害性很大,所以高空监测太有必要了,能够时刻提醒业主要以身作则,增强自律意识,不乱扔乱抛,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住户们的人身安全。”惠兰园F5栋的一业主说。
  “我家就住4楼,以前楼上住户往底下扔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次我还挨家挨户上去问,但是没有人承认,我们也没办法。这个高空监测太好了,我现在基本没看到从高处乱扔杂物的情况。”谈到高空视频监控的安装,家住惠兰园G1栋的住户王忠君赞不绝口。
  据呈贡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惠兰园、惠景园为“高空抛物”整治试点,取得一定效果后,将在全区其他居民小区推广。
  云南发生过多起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2021年3月20日晚9点  一把菜刀突然从昆明市官渡区永丰村的两栋民房间掉落,砸在过道内,所幸当时过道内无人经过。事后,从民房4楼扔菜刀的李某旺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刑拘。
  ●2020年7月  玉溪一男子为了发泄情绪,竟将28公斤的物品从23楼的阳台扔下,抛至小区人行道上,导致一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同年12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9年10月10日下午  昆明市创意英国国际公寓D座4楼以上外墙50多米长的PVC雨水管突然脱落,砸中停放着的3辆小轿车,其中一辆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被两根1米左右的雨水管道直接戳穿。
  ●2019年7月31日  家住昆明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潘女士在单元楼前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中头部,造成肢体偏瘫,花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由于一直无法找到高空抛物者,潘女士的家属将26栋2层以上的225户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20年1月15日,潘女士拿到了判决书,一审判决221户住户承担80%责任,每家补偿3620.85元,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共赔偿197336.14元。
  ●2007年5月4日晚上  家住昆明创意英国小区的张先生抱着8个月大的外孙在院子里散步,9楼落下的一只铝制水杯砸中宝宝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杯子是一名8岁女孩无意弄掉的。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可判1年以下刑期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具体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对于此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该罪名设置的刑罚“起刑点高”,不能涵盖所有高空抛物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罪刑不相适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下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降低了入罪门槛,实现了罪责罚相适应,法律惩治更加精准完备。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编辑:张雨馨
  审核:祝小涵



  
  

分享来源:新浪网

https://news.sina.com.cn/o/2021-07-07/doc-ikqciyzk41045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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