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着力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问题
已绑定手机
已企业认证
zzs 发表于:2022-3-26 10:55:1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92
  兰州着力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问题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刘健)近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新修订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将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新《条例》立足解决物业管理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对主管部门的职责、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的问题,新《条例》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建设单位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等。
  新《条例》还规定,如因各种原因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7到11人的单数,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记者 刘健责任编辑:郭林玉
分享来源:每日甘肃

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21/03/16/030294745.s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