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新规:经业主同意,小区可设临时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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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rt 发表于:2022-3-29 08:54: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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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近期,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启动了《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起草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征求意见稿”),于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停车场备案、临时停车场建设、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智能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小区车位不足经业主同意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机动车停放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停车场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独立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建筑结构空间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另外,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征求意见稿提出,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另外,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期限为3年。经营性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停业、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在路内停车位使用和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并具体提出了“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等多个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路内停车位,不得损毁、移动或涂改路内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驾驶人在同一地点多次违停将被依法公示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停车场的定价原则,提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重点管理区域高于一般管理区域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办法由物价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对停车资源实施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相关部门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停车信息管理。
  停车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应实现区域停车诱导,预约停车、共享停车、电子支付等功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对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负责组织。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违法停车联动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违法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在人行道违规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占用车位、非电动车占用电动车位等违法停车行为。将驾驶人在同一地点的多次违法停车行为,记入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公示。
  市民对于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
  可以书面形式
  向重庆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反馈
  地址: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176号
  联系人:梁瑜
  来源:上游新闻

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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