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苏州新闻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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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苏州的业主张先生收到了所在大厦物业的通知,称门禁系统将改为人脸识别。物业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小区。
对此,张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刷脸”识别存在隐私风险,但后来与物业多次沟通无果,无奈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官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物业公司使用人脸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最终,物业公司为门禁系统增加了刷卡功能。
02
北京、杭州等多地发生类似纠纷
近年来,很多地区的小区都在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并且认为这是智能小区的标志。强制信息录入,“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类似纠纷在其他城市也有出现。
2020年3月,北京一小区贴出了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公告,要求业主提出人脸识别等信息。
后来,该小区居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寄送了法律函并列举风险,最终成功阻止了小区的门禁改造。
同年10月,因被强制要求刷脸,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据悉,今年4月此案得到终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要求删除原告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
03
当我们反对“强制人脸识别”时,
究竟在反对什么?
也有观点认为,这些人太过于矫情,毕竟99%的业主都同意,反对的只是1%的极个别业主。
他们的坚持和“死磕”有无道理,有无必要呢?
这些业主主要是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因为一旦人脸信息丢失,或者数据库泄密,人脸识别就可能面临较大风险,且该风险难以控制和修复。
钥匙可以更换,银行卡、支付软件可以更改密码,但人脸识别技术中的面部等生物信息是唯一且不可更改的。生物信息一旦泄露,即处于不可逆转的泄密状态。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此都早已有鲜明态度。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作出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称,除因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或者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同意。
因此,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业主们有权,也应更有底气对不合理的“刷脸”要求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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