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苏州新闻上了热搜。
今年7月,苏州的业主张先生收到了所在大厦物业的通知,称门禁系统将改为人脸识别。物业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小区。
对此,张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刷脸”识别存在隐私风险,但后来与物业多次沟通无果,无奈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官根据相关法规明确,物业公司使用人脸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应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最终,物业公司为门禁系统增加了刷卡功能。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作出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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