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近700万元!北京一业主楼道堆放杂物突然起火,致人伤残…
已绑定手机
f3e4r6e66y 发表于:2021-11-27 21:10: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65
  云姐告诉大家一个秘密
  密云头条有视频号了!
  欢迎大家扫码来看我们☞
  我们需要您的支持和鼓励!
  云姐拜谢了!
废旧家具、冬储白菜、自行车……

您家的楼道里

是不是也有这些东西

▼▼▼


@市民朋友,注意啦!

▼▼▼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

杂物堆放人及小区物业

被北京市三中院

终审判决赔偿近 700万

这个案件是怎么发生的

为什么赔偿额这么高


  还原现场
  老王是朝阳区某小区业主,住在二楼, 退休后长期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大量堆放在楼道内。该小区是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每层的户数还不少,楼梯是唯一的上下楼通道。老王家离楼道最近, 于是他把废旧纸箱就堆放在接近楼梯口的地方,打算卖废品贴补家用。
  2020年1月27号晚间,老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突然发生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想要下楼逃生, 却被老王堆放的杂物挡住了唯一的逃生出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小瑞伤势很严重,其中最严重的是双手, 功能完全丧失,双手手腕以下的部分完全缺失。此外,左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即使安装假肢,手臂功能也可能不能完全恢复。另外,小瑞 面部体表也有烧伤伤痕,伤情比较严重。
  法院判决


  (三中院判决书部分内容 来源:警法时空)
为何法院判决

由老王承担大部分损害赔偿

物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石煜:
  老王及家人长期在楼道口、唯一的通行道路上堆放废旧纸板等易燃物品,这个行为妨碍通行,污染环境,且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春节期间,导致火灾的可能性加大。此前物业已经提示老王要求清理,但是他没有清理综合考虑老王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对火灾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职能不仅是权利,更体现在义务上。牵扯到本案,是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排除火灾隐患的义务。这个义务非常重要,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
  这个案子中,物业公司自己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里明确规定,对于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纠正排除有困难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告。 所以物业有排除义务。
  如果清理排除有困难,无法纠正排除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等进行报告,或采取其他措施。比如限期清理,但是这家物业公司没有做到。
辛辛苦苦的积攒

不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还导致邻居无法逃生

甚至跳楼逃生

这起事故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楼道内堆放杂物要不得


  楼道堆放杂物造成住宅楼安全隐患
  小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是居民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私自将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影响了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 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时候,占用了逃生通道,严重影响了他人逃生。还有一些居民放置花盆、木箱等,发生居民被绊倒摔伤、衣服刮破、甚至刮伤等事故。
  楼道堆放杂物易引发火灾
  堆放可燃性物品的楼道对生命形成巨大威胁,不但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更使人员撤离增加难度。同时也会给消防人员造成阻碍,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命安全无小事

再次提醒大家

公共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个人无权擅自堆放杂物

如果擅自占用消防通道

可能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我们自身及他人安全

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

不要在公共空间内乱堆乱放杂物

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物业管理部门也要

切实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

发现火灾隐患和险情,及时排除和纠正

劝阻无效的

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
  ▷ 征地拆迁通告!涉及密云这个地方,有你家那片吗?
  ▷ 速看!密云西田各庄镇国土空间规划出炉!
  ▷ 凌晨四点半,着急赶980的这伙密云人,竟然是因为......
  密云头条
  关注密云 服务百姓
  密云头条微信
  我知道你 在看

分享来源:搜狐网 http://news.sohu.com/a/503461123_121123827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