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中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细则》中还明确了《安康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及《安康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试行)。
其中,《安康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试行)将停车服务分为两类,按月收费为10元至60元每月;按次收费为2元每次,连续停车4小时为一次,24小时以内不得超过12元。
记者从安康市发改委了解到,经过前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业协会等部门进行成本调查后,印发了本《细则》。下一步将根据试行试点小区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则》。
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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