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补新住宅小区等业主组织缺失,并形成对业主委员会模式的有效补位,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并于8月1日起实施。依据办法,我省住宅小区等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可组建物业管委会
依据办法,住宅小区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六)未有《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三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物管委重新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具体有三种情形之一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一是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二是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三是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来源:ZAKER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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