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关”?来看这些案例丨市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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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97713 发表于:2022-4-4 10:51:5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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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价迈入9元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目光投向了新能源汽车。
  根据工信部数据,今年2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6.8万辆和33.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0倍和1.8倍,市场渗透率为19.2%。
  然而,买车容易,给车充电却成了一大难题。记者发现,部分车主在小区内安装家用充电桩之路并不顺畅。
  案例一
  物业以电容量已满为由
  不允许业主将电力接入配电箱
  小区电容量不足,是安装新能源汽车随车充电桩面临的难题之一。
  去年7月,四川崇州的杨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随后欲在自有产权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并请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前期,物业公司向杨某出具了《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但在杨某委托安装人员进场施工时,物业公司却以所在楼栋电容量已满为由,不允许安装人员将电力接入配电箱。双方协商未果,杨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用、使用车位物权等相关权利,其因购买电动汽车需在自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未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配合保障义务,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配合杨某完成安装事项。
  记者查阅发现,2021年8月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7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指出,既有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时,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须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可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支持有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案例二
  电力增容费、服务费
  物业加收费用引争议
  电力增容费、服务费......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却要收取这些费用,业主质疑合理性。
  小刘是成都成华区一小区的业主,当他在小区地下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时,物业以“电力增容费”的名义,收取每kw500元的费用。按照目前市面上普通充电桩7kw-11kw来计算,业主须一次性缴纳3500元-5500元不等的服务费。小刘对此收费并不认可。
  成都龙泉驿区一小区业主张先生,在安装充电桩时虽没有“电力增容费”,却被物业加收了2000元的安装费。其次,张先生也质疑物业在原充电费基础上加收服务费3角/度的合理性。
  2021年10月,在问政四川网站,成都高新区以一业主反映物业要求收取“电力增容费”一事,高新区管委会如此回复:经核实,部门了解到该小区增容是由供电局增容,增容是不需要业主支付任何费用,部门已纠正该物业不能以增容收取业主费用,后期需改造桥架电缆及设备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已责令该物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部门正加大疫情期间巡查和监管力度,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
  记者在该网站查询到多位业主的反映类似情况,成都不同行政区的相关部门回应大多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服务,这是一项增加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
  记者致电国网四川电力公司咨询,接线工作人员称,业主向电力公司申请电力增容服务本身是没有业务费用的,可能产生费用的地方在于第三方公司施工建设、材料损耗等方面,关于每度电加收服务费,工作人员表示安装业主专用电表后,电力公司是按照实际使用电量收费的。如果业主质疑物业收费标准,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案例三
  老旧小区安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拒绝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去年年初,家住成都市锦江区和祥瑞苑小区的陈某夫妇,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方认为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建设时没有充电桩的规划设计、相关的消防以及供电设施,如果安装充电桩则存在安全隐患,且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就该类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因而拒绝业主陈某夫妇安装充电桩的诉求。
  老旧小区物业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因此,需要确认老旧小区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如果具备安装条件,物管和业委会不得阻扰。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对协助安装充电桩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属于履行方式不明确,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不能由物业进行主观认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物业监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器设备的行为。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陈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为其安装充电桩给予必要的协助。
  据了解,2020年开始,成都市试点由第三方机构统建统管小区充电桩的模式,以类宽带安装的模式运营,以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通过由第三方机构统建统管的方式,在成都市的居民小区,试点探索解决充电基础设施进场难、建设难、管理难等问题。
  成都市印发的《成都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攻坚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21—2025年)》则明确提出:成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充(换)电站(桩)、提供公共服务,规范落实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套建设20%,大力推动居民小区实施“统建统管”模式建设个人充电桩。到2021年底,成都累计建成充(换)电站1200座、充电桩5.8万个;到2025年,成都全市累计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
  封面新闻记者  黄益辉 余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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