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区停车费涨10倍,一天封顶120元!多部门回应→
已绑定手机
爱宠 发表于:2022-4-5 03:17:0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231
南宁外滩新城小区负二层停车场取消住宅业主停放区,停车费一天累计封顶120元,和之前业主12元/天的收费相比涨了10倍。此举引发业主不满。



▲该小区负二层停车场入口张贴调价通知及新收费标准。本文图片由南国早报记者 陆旺摄
业主:小区停车费涨价,一天封顶120元
日前,外滩新城小区业主何先生反映,该小区物管近期调整负二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称接到产权人(开发商)通知,自3月10日起,负二层车库将取消业主停放区,调整为商业停放区,调整后收费标准为:
小型车辆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8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3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以此累计,当天累计收费封顶120元。



▲小区物管张贴调价通知。
而在此前,负二层停车场分为商业停放区和住宅业主停放区,住宅业主停放区收费为12元/天,月票价格是352元/月
据悉,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共有600多户,负二层车位有200多个,原先有60多个车位供业主使用。



▲受调价影响,小区原划定的业主停放区空出不少车位。
走访:停车场性质难分清,收费标准存分歧
记者走访了解到,外滩新城小区开发建设已有20余年,属于商住综合体。那么,负二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按住宅配套车位性质进行收费,还是按商业性质停车场进行收费?



▲小区负二层停车场。
一些业主认为,小区停车场的性质属于住宅配套车位,应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依据有二:
  1.《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中指出,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8号第五条指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如果小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那么小型车停放在住宅小区室内一级停车场车位,车位租赁费月票价格浮动价格应在288元~352元之间,停在二级停车场的车位,车位租赁费月票价格浮动价格应在243元~297元之间,价格要远低于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调价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业主供图
该小区物管公司南宁腾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邓经理表示:
负二层停车场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但在上世纪90年代末开发规划建设时,负二层的车位拥有独立的产权,并可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可对其进行销售、处理。

“在规划建设负二层停车场时,政府部门并没有明确停车场是住宅配套停车场,还是商业性质停车场,而开发商作为停车场所有权人,有权调整、明确停车场的性质,并按照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
一些业主认为,小区即便是商住综合体,停车场也应预留一部分车位供业主使用,物管方则回应,该小区规划建设时,并没有明确规定指出产权人必须要这么做。
进展:多部门回应涨价质疑,称正介入调查

连日来,记者就此事先后采访南宁市多个部门。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3月21日回函称:
经查询,该小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南房商备字(2006)第053号〕规定外滩新城小区地下二层用途为:车库、库房。
此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会引导、控制居住小区停车位数量配置,但不会对停车位的具体使用形式进行审定。考虑到该项目已投入使用多年且办理相应的产权证,物管需结合负二层产权情况对负二层停车位进行相应的物业管护,其设计对现状停车场是按照商业管理还是按住宅管理属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建议记者向住房主管部门咨询。
3月30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科工作人员回应:
该小区车位按照何种性质收费等问题,应参考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规划部门对车位性质划定、业主配套车位规划,同时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等部门。
对此,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
该小区物管新制定的负二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合规,需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停车场的性质及权属进行认定后,才能根据该停车场的性质及权属,依据现行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及标准进行判断。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应称:
根据现行停车收费政策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原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规定执行;商业停车收费及成立业主大会后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商住一体小区,配套于住宅的停车位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配套于商业的停车位执行商业停车收费标准。
“管理外滩新城小区负二层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停车位配套性质执行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我委将指导监督该小区严格执行相关停车收费政策规定。”
目前,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收到关于该小区负二层停车收费问题的投诉,并已介入调查。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分享来源:网易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3PBO2530530U7LS.html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