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真做主? 新规有望破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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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hui 发表于:2022-4-5 03:31: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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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物业关系千家万户,服务质量好与坏是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有何调整?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齐鲁晚报记者带您一起了解。
  齐鲁晚报记者 王杰 赵夏晔
业委会成立有法可依
  业委会成立难、刚成立不久就解散、难以让业主信任……一提业委会,不少小区业主挺头疼。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业主委员会从成立到履职有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和实施细则,这或将成为破解业委会成立难的“钥匙”。
  按照新公布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先由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再由街道办事处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而成立业主大会,最后成立业主委员会。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自首套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两年且已交付业主的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按照《条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其他成员由业主、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果小区遇到“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届满或者成员缺额、被罢免等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选举,但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重罚“断水断电”式收费
  时下,济南越来越多的小区安装了人脸识别等智能门禁系统。然而,一边是“人脸识别门禁”的热潮,一边是越来越多居民的质疑——如何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
  为让业主“住有安居”,《条例》指出,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唯一服务手段。
  “人脸识别门禁”或许只引起了少部分业主担忧,物业以“断水断电”“限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则引发着市民广泛吐槽。
  一方是小区主人,一方是服务提供方,双方该如何公平公正地维护各自权益?《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于采取上述行为的物业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也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解决新旧物业交接难题
  垃圾无人清运、停水停电无人修、电梯无人维护……老物业拒不撤离,新物业迟迟不敢接手,新旧物业交替导致小区物业管理“空档”,类似问题在济南并不鲜见。
  为此,《条例》指出: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实现新旧物业交替的“和平过渡”,《条例》明确了小区业主们的维权流程——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或者拒绝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督协调。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也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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