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批 2022年4月8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3300017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矿、城湾煤矿污染地下水、扬尘污染严重。污水排入黄河,污染庄稼,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呼和浩特市大气、水 刘胡梁煤炭公司露天煤矿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窑沟乡刘胡梁村。2010年7月12日环评报告批复(内环审[2010]141号),2012年2月1日通过验收(内环验[2012]9号)。城湾煤矿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窑沟乡塔尔梁村。2008年9月环评报告批复(内环审[2008]195号),2009年12月通过验收(内环验[2009]44号)
1.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矿、城湾煤矿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2家煤炭公司均不产生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采取地埋式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抑尘。2021年清水河县水务局委托清水河县疾病预防中心对煤矿周边地下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煤矿周边的6个自然村(城湾河村、刘胡梁村、宽滩村、柳青村)地下生活饮用水符合GB/T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存在污染地下水问题。
2.“两家煤矿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1)刘胡梁煤炭公司储煤场建有1万平方米防风抑尘网、出入厂区道路已硬化,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企业配9台洒水车、1台吸尘车不定时进行抑尘作业。公司委托内蒙古斯默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年检测报告(每季度1次)显示,该厂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城湾煤矿储煤场建有周长1850米、高16.5米防风抑尘网,出入厂区道路已硬化,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企业配14台洒水车、1台吸尘车不定时进行抑尘作业。公司委托内蒙古华检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1年2次环境空气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2家煤炭公司在矿区作业面、储煤场周边和运输环节产生一定的煤尘污染。
3.两家煤矿污水排入黄河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利用无人机对两家煤矿周边进行排查,未发现排污口。
4.两家煤矿污染庄稼问题不属实。2家煤矿周边3公里范围内有3个村(塔尔梁村、黑矾沟村、柳青村),三个村耕地均为坡梁旱地,耕地内未发现煤粉尘等污染物。调阅三个村农作物产量情况:塔尔梁村,2020年427斤、2021年604斤;黑矾沟村,2020年513斤、2021年616斤;柳青村2020年512.5斤、2021年566.8斤。3个村粮食亩均产量未出现减产,庄稼没有受到污染。
5.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部分属实。2家煤炭公司在矿区作业面、储煤场周边和运输环节产生一定的煤尘污染,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并不严重。
部分属实 1.刘胡梁煤炭公司、天赐源煤炭公司矿区作业面、储煤场周边和运输环节洒水和清扫频次,由每日2次增加到每日4次,减少煤尘污染。
2.属地相关部门加大对刘胡梁煤炭公司、天赐源煤炭公司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降低无组织排放量。
已办结无2D2NM202203300019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贾家营住宅小区污水系统未纳入城市管网,现在渗水井已满外溢。物业公司将生活污水抽排至小区南侧空地里,异味严重,污染小区周边。呼和浩特市水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贾家营住宅小区污水系统未纳入城市管网问题属实。贾家营住宅小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209国道贾家营村内,于2015年陆续交工入住,该小区属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区外,小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无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接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条件。
2.渗水井外溢情况部分属实。目前该小区建设有16个污水贮存池,总容积1740立方米。小区每天产生的约50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贮存池,村委会委托内蒙古庆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用2辆吸污车抽取拉运至范家营南口滨河北路市政污水指定倾倒点(位于滨河北路范家营村南口西50米,坐标:40.7615,111.632676),每车抽排33立方米,每天清运约20车,最终排入班东营污水处理厂。现场勘查不存在外溢情况,也无异味。但2021年8月30日10时发生过因大雨倒灌造成贮存池污水外溢的情况,15时清理完毕。
3.物业公司将生活污水抽排至小区南侧空地里,异味严重问题。不属实。2015年12月至今,该小区分别委托润有物业、贾家营村委会、庆明物业及景润物业以吸污车抽取的方式清运污水后统一排放至范家营南口滨河北路市政污水指定倾倒点。经现场踏勘,小区南侧空地里未发现生活污水,只是在污水抽取拉运过程中产生异味。
部分属实 1.玉泉区政府责成昭君路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管,严格监督润有物业、贾家营村委会、庆明物业及景润物业定期用吸污车抽取污水清运至范家营南口滨河北路市政污水指定倾倒点,一经发现乱排乱倒行为严格处理,并建立污水拉运台账。
2.针对该区域目前无城市污水管网的情况,玉泉区政府正在制定整改方案。
阶段性办结无3D2NM202203300033新华大街路边两侧成活多年的槐树在3月15日左右连根拔起,破坏林木。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 1.新华大街路边两侧成活多年的槐树3月15日左右连根拔起属实。该项目为新华大街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中绿化景观提升专项项目,施工单位为城投建设集团子公司呼和浩特市华春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施工内容为利用春季最佳生长时期对严重影响新华大街整体景观效果的整体长势不佳出现停滞生长的、冠型严重偏差的、个别有病虫害的行道树进行及时更换,共更换692株槐树。
2.破坏树木不属实。该项目为园林更新工程,并非破坏树木。
基本属实该项目为园林树木更新,不需要进行整改。已办结无4D2NM202203300035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元利巷水云涧北区有部分平房区,现在仍旧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取暖。呼和浩特市大气3月30日,新城区政府组织住建、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对三合欣社区进行了现场核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元利巷水云涧北区部分平房区使用高污染燃料取暖情况属实。元利巷路北涉及3个院落、爱民街涉及9个院落均存在使用少量原煤、劈柴的问题。属实按照《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散烧“清零”实施方案》(呼燃整办〔2021〕7号)要求,可使用清洁燃料进行替代,3月31日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开始对此处平房区内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进行收缴,并发放清洁燃料教育引导居民清洁取暖。同时,该平房区已列入新城区2022年度征拆范围。已办结无5D2NM202203300040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内蒙青优矿业有限公司的防尘棚粉尘污染严重,散煤露天堆放。呼和浩特市大气 1.防尘棚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青优矿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9月13日批复(批复文号:内环审〔2011〕276号);2012年7月2日通过验收(内环验〔2012〕69号)。该选煤厂建有1条煤炭洗选、加工生产线,置于封闭车间内。储煤场建有1座3276平方米全封闭煤棚。防尘棚粉尘污染严重不属实,但在车辆出入时存在一定的扬尘污染。
2.举报“散煤露天堆放”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散煤露天堆放现象。2022年1月20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水洗煤约3000吨,采取了苫盖措施,要求其清理入棚,3月10日清理完毕。
基本属实 1.加强监管,如发现散煤露天堆放,依法依规处罚;
2.要求企业复产后加强洒水抑尘作业, 每天早上和下午上班前对约300米原煤运输道路分别进行2车次洒水抑尘工作,全天不少于9车次,防止粉尘污染。
已办结无6D2NM202203300055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三间房村,村委会2016年将建筑垃圾倾倒在举报人耕地里,2021年至今又将生活垃圾倾倒在该处。呼和浩特市土壤 1.村委会倾倒建筑垃圾不属实。经核实调查,无证据显示村委会倾倒建筑垃圾,该处建筑垃圾为2016年至2018年间外来渣土车偷倒产生。
2.耕地里有建筑垃圾属实。举报人所反映的耕地位于三间房村村北,该地块占地面积约1.5亩,现场发现建筑垃圾约200m3。
3.2021年至今倾倒生活垃圾情况不属实。经核查,现场无生活垃圾存在。
部分属实土左旗政府已开展组织村委会对耕地内的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剩余土方进行覆盖,恢复耕种生产能力,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阶段性办结无7D2NM202203300066有人曾经在2013年强行占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黄家夭村民耕地,进行采砂活动。呼和浩特市生态 1.利用耕地采砂属实。此处沙坑为历史遗留,成形于2009年-2013年期间,为大红城乡黄家夭村民采砂后形成。经与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比对,沙坑破坏耕地(旱地)面积35.07亩。
2.强行占用不属实。在2013年左右没有发现有人强行采砂活动。
3.针对村民非法采砂行为,县乡两级多次开展专项整治。2013年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县公安局,但因无法落实具体破坏当事人及破坏量,无法补证材料,至今仍未立案。针对无法立案的情况,2021年和林县政府已将被破坏的35.07亩耕地列入2022年治理计划,目前已编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设计书。
基本属实已于2022年4月6日进场施工治理,预计2022年4月底前完成治理。阶段性办结无8D2NM202203300067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电建二公司两个小区中间有一处院子,里面有一处违建冷库,噪音污染严重。呼和浩特市噪音3月31日,经新城区政府组织市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现场核查,新城区电建二公司小区中间违建噪音污染情况属实。电建二公司小区中间一处冷库建设单位为地铁一号线的施工方,建筑为彩钢结构,共设3个库,安装3台制冷压缩机,用于物资储存,属于违建,存在噪音扰民情况。属实3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新城区城管局对冷库经营方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新综执(七)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17号),责令冷库经营方立即拆除违法建筑。3月31日下午,已开始拆除冷库及制冷设备工作,预计4月10日前全部拆除完毕。未办结无9X2NM202203300003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港湾大厦,前后五十米的国家苗木基地约有十万平方米树木。有关单位将绿地转卖开发房地产,树木全被砍伐。呼和浩特市生态 1、将绿地转卖开发房地产属实。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港湾大厦,位于鄂尔多斯东街与展东路交汇处。该地块权属原为内蒙古十年树木苗木有限公司所有(呼国用〔2003〕第000964号),该地块属于苗圃。2008年4月10日该地块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08]113号)批准使用,批准林地面积为33.4570公顷。2010年1月2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土发[2010]27号)文件将33.457公顷农用地(包括33.4570公顷上述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绿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树木全被砍伐情况不属实。2012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十年树木公司签订协议,以收购方式收回346.08亩土地使用权(包括上述33.4570公顷林地),并对地上房屋和树木予以补偿。2013年1月15日,内蒙古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竞得本宗地使用权。地上物及树木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了移植,并非砍伐。
部分属实项目实施中绿地转卖开发商开发手续齐全,无需进行整改。已办结无10X2NM20220330000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闻都世界小区院内私设锅炉房。地下车库预留的供暖换热站位置置换成锅炉,臭气顺着电梯消防通道进入居民楼内,严重污染空气。呼和浩特市大气 1.闻都世界小区院内私设锅炉房不属实。该锅炉房位于玉泉区南二环路与锡林南路交汇处西南角闻都城市广场院内,现有4台10t/h、4台12.5t/h燃气锅炉,2016年获得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6〕110号),2017年建成投入运行,2020年4月26日申领排污许可证。
2.地下车库预留的供暖换热站位置置换成锅炉不属实。锅炉房位于闻都世界小区院内,地下车库内未设置锅炉。
3.臭气顺着电梯消防通道进入居民楼内严重污染空气属实。所述臭气为三楼一家公司内部食堂,私自钻眼打通楼层安装排污管道,且在地下室设立油水分离池,由于清理不及时,发酵产生的臭气。
部分属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规定,2022年4月1日,昭君路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规设立油水分离池的呼和浩特市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玉-昭综责改通〔2022〕005号)。责令其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22年4月1日,地下室油水分离池已经拆除清理完毕。
2.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1日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玉市监强制〔2022〕005号),已于当日查封食堂。
已办结无11X2NM202203300007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堆存、外运污泥,逃避环保检查。
2.内蒙古晟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明知生活污泥不能制砖的情况下,仍然大量接收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污泥,并与当地泥土掺拌堆储,造成水污染及周边空气变差。
3.呼和浩特市首创城环污泥处置公司污泥处置方法是压块后焚烧,但压块后滤出的废水处理方式、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处理方式、是否达标等情况有待考证。
呼和浩特市土壤 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问题基本属实。
(1)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污泥生产基质属其注册营业执照中经营内容。项目2019年3月19日取得《土默特左旗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利用暨50万吨新型微生物生态肥料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土左环保审字[2019]19号),批准年使用10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生产基质。
(2)该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接收污泥,截至2022年3月25日共接收污泥43834.14吨、使用34145.56吨、剩余9688.58吨堆存于全封闭发酵车间内。该厂在产品销路不畅的情况下,超出能力接收污泥。
2.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大量堆存、外运污泥,逃避环保检查属实。
(1)2022年1月23日—2月7日期间,该公司在停产期间仍接收污泥,在院内露天堆积污泥约1597吨。2月5日,毕克齐镇人民政府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公司立即整改,2月8日起启动生产线将全部污泥转入发酵车间,2月19日转运完毕。
(2)2021年8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巡查发现,该厂将在未经环保批准的情况下,将混合原料(包括未利用污泥)40车(1325立方米)外运。针对这一情况及时予以了制止,同时做了现场监察、勘查、询问笔录。
3.内蒙古晟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明知生活污泥不能制砖仍然大量接收呼和浩特海纳源清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污泥,并与当地泥土掺拌堆储的问题,不属实。
(1)内蒙古晨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煤矸石、建筑垃圾炉渣生产烧结砖。2020年7月项目可研备案(备案编号2020-150121-42-03-015691);2021年3月,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21〕49号),年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9万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制砖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4602-2009)标准。
(2)该公司在制砖中利用哈素海清淤淤泥作为另一种原料,并非掺拌当地泥土。混合后的原料堆存于采用25公分混凝土防渗并实施封闭的原料棚内。
4.内蒙古晟华建材有限公司造成水污染及周边空气变差问题部分属实。
(1)2021年12月,该公司委托内蒙古意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建材原料掺拌污泥分散水份法此工艺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论证(论证报告YC1465)。论证结果为:掺拌后的混合料水分降低至45%,堆存过程中无废水产生。呼和浩特市生态局土左旗分局在日常检查中也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废水产生。
(2)2022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厂界臭气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W2022-04-01-027)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36mg/m3,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Ⅰ中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中20mg/m3标准限值。
5.呼和浩特市首创城环污泥处置公司污泥处置方法是压块后焚烧,但压块后滤出的废水处理方式、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处理方式、是否达标等情况有待考证问题,部分属实。
(1)呼和浩特市首创城环污泥处置公司是市城管局特许经营公开招标确定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能力300吨/日,该厂2020年4月9日取得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20〕38号),2021年12月31日试运行。按照环评批复,污泥压榨后的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管道排入金桥污水处理厂。目前该厂废水直接经管道排入金桥污水处理厂,自建的污水厂已完成工程量的90%。污水处理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2)呼和浩特市首创城环污泥处置公司,委托内蒙古能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4月1日起连续7天对该厂出水进行监测,前两批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其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呼和浩特市首创城环污泥处置公司干化后的污泥目前采取的处理方式为委托科林电厂进行焚烧,并签订协议。《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在公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4月12日批复。污水处理厂干化后的污泥,经火电厂焚烧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标准。
(4)《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对焚烧后的烟气达标情况进行了论证,焚烧废气排放将同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基本属实 1.2022年3月14日,土左旗毕克齐镇政府在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加装了两处监控探头,实施监控。下一步,土左旗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毕克齐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巡查,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实际生产能力接收污泥。
2.2022年4月4日,土左旗住建局已完成对内蒙古蒙特利尔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污泥堆积、外运情况调查取证工作,2022年4月30日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针对内蒙古晨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储存场所未全封闭造成臭气浓度超标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于4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求企业对临时堆储混合料进行苫盖,2022年6月15日前全封闭堆储库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
4.加快建设呼和浩特市首创城环污泥处置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试运行。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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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2X2NM202203300014 1.呼和浩特土左旗及托克托县境内地下水严重污染,近20年来都无法饮用的问题,比如托克托县五申镇、中滩乡、乃只盖乡等很多乡镇农房家中饮用的自来水发黑发臭,多个自然村都数量惊人的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这跟地下水和自来水污染有很大关系,这么多年就没见过政府来人化验并公布过水质监测数据,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到底有没有人关心。
2.包头市土右旗、呼和浩特土左旗及托克托县境内地下水严重污染,近20年来都无法饮用的问题,比如土右旗将军尧镇、托克托县五申镇、中滩乡、乃只盖乡等很多乡镇农房家中饮用的自来水发黑发臭,多个自然村都数量 惊人的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这跟地下水和自来水污染有很大关系,这么多年就没见过政府来人化验并公布过质监测数据,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到底有没有人关心。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土壤、水 呼和浩特市调查核实情况:1.呼和浩特土左旗及托克托县境内地下水严重污染,近20年来都无法饮用的问题;这么多年就没见过政府来人化验并公布过水质监测数据的问题部分属实。
(1)经调阅近三年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察素齐镇、托县双河镇乃同点位地下水监测数据,托县双河镇乃同点位氟化物本底值超标0.16倍(标准值1.0mg/L),其余点位指标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三类,存在地下水氟化物本底值超标情况。
(2)截止2021年底,土左旗农村总供水人口数量26.3368万人,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覆盖人口25.9404万人,分散式供水工程6处、覆盖人口0.3964万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49%,已基本不存在饮用地下水情况,故不存在无法饮用情况。2022年3月31日,土左旗水务局抽查了75个村375户了解水质情况,自来水水质透明、无色无味、无杂质,没有发黑发臭现象,村民表示对吃水现状满意。土左旗疾控中心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对供水厂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通过调取2019—2021年水质监测报告,包含感官、化学、毒理、微生物、消毒剂共33项全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土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会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网站对生活饮用水监测报告定期进行公布。
(3)截止2021年底,托县农村总供水人口数量9.85万人,农村供水已由10处集中供水工程全覆盖,不存在直接饮用地下水情况。2022年3月31日,托县进村入户37个村185户了解水质情况,没有发现村民家中有自来水发黑发臭的情况。托县疾控中心每年对供水厂出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通过调取2019—2021年水质监测报告,包含感官、化学、毒理、微生物等20项全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会在托县人民政府网站对生活饮用水监测报告定期进行公布。
2.因水质问题出现,数量较大、惊人的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问题不属实。
经土左旗卫健委、托县卫健委调取近三年内相关疾病数据档案,未发现因水质问题导致数量较大、惊人的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
包头市调查核实情况:(1).关于"地下水严重污染,近20年地下水无法饮用问题"部分属实。将军尧镇毗邻黄河,地处黄灌区,排水不畅,多年形成高矿化度劣质水,口感苦涩,当地人俗称“苦咸水”,为自然形成。为了全面改善当地农村饮水质量,2001年,土右旗启动了东线集中供水工程及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苏波盖乡、美岱召镇(部分村)、将军尧镇、双龙镇、海子乡(部分村)109个行政村6万余人。但经多年运行,受管网和水源井滤网老化影响,因管网破损个别村曾出现水质浑浊现象。为此,土右旗先后实施了管网改造、水源置换、水质净化处理、分区分压供水、信息化建设等系列工程,实现了东线饮水工程提档升级。目前该问题已解决。
(2).关于“自来水发黑发臭问题”不属实。将军尧镇47个行政村,其中41个行政村为土右旗村镇供水公司集中供水,其水源地位于土默川大青山冲洪积扇内,水源取用优质的地下水,不在将军尧镇域内取水。剩余6个行政村胜利、程奎海、王三成、朝阳、大社尧、八里湾为小型集中供水,其水源位于水质较好的黄河堤防外滩区。2022年4月1日,旗水务局、卫健委、旗水投公司、将军尧镇组成联合核查组,通过“望、闻、问、尝”走访用水户,末梢水感官较好,未发现自来水发黑发臭现象。通过调阅近年来水质检测报告,土默特右旗村镇供水公司出厂水、末梢水和其他6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末梢水水质均为合格。同时,将军尧镇政府对镇域内用水户饮水安全开展抽查,抽查满意率为100%。
(3).关于“这么多年就没见过政府来人化验并公布过质监测数据,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到底有没有人关心的问题”不属实。旗卫健部门每年对供水公司进行2次例行检测,供水公司每年委托第三方水质检验机构对末梢水检测2次,均为合格,检测结果一方面通过供水公司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另一方面通过扶贫档案公示。
(4).关于“多个自然村都数量惊人的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合格的饮用水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发生与现有饮用水水质没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部分属实 呼和浩特市处理整改情况:1.呼和浩特市将坚决保障饮水安全,严格按照饮用水水质标准,加大对全市饮用水源井水质检测频次,定期公开检测数据,保障饮水安全。
2.加大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风险源管控,严厉打击各类影响地下水的行为。
包头市处理整改情况:包头市土右旗将持续关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举一反三,强化监督,多点发力,进一步健全完善供水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全旗饮用水安全。一是坚决保障饮水安全。根据地下水水源质量标准(GB/T14484-2017),对全旗饮用水源井开展水质评价,坚决防止水源污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每年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二是加快推进美岱水厂建设。今年启动实施总投资8700万元、日供水能力2.5万m3/d美岱水厂。该项目已完成可研、立项、环评等前期手续,项目建设后,农村地区实现双水源供水,极大地提升供水保障能力。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等宣传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设立农村饮水监督电话公示牌,营造全民监督的浓厚氛围。
阶段性办结无13X2NM202203300008 1.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污水处理厂西墙入口处长年直排生活污水,污染严重。
2.在污水处理厂南,光伏电站下面,填埋电厂上百万吨固体废物,填埋1米多深,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3.后山矿区挖煤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主干道覆土绿化下面掩埋固体废物。
4.医疗垃圾到处掩埋,大量直接烧,污染极其严重。
5.大量焚烧玉米秸秆,产生大量浓烟。
包头市土壤 1.经查,群众反映的“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污水处理厂西墙入口处长年直排生活污水,污染严重”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污水处理厂位于土右旗萨拉齐镇东8公里处萨秦公路北侧,占地面积85亩,建有1座规模为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和1座规模为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经实地核查,该污水处理厂西侧厂墙外地势低洼,且地下水位较高,冬春季节常年存有积水,西侧有一市政污水管网出现破损,从检查井外溢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农田沟渠灌溉产生洇渗水混合,在厂区外形成30多亩大的积水塘,近期污水处理厂出现运行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厂污泥活性降低,菌群失调,导致进水量减少,经对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及周边进行检查,调取厂区视频监控和进出水在线监控数据,进入企业污水全部进行了处理,处理后的中水进入城市中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就在线监控数据及污水处理情况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针对污水处理厂西侧管道检查井破损污水外溢,土右旗及时在积水区域周边设置了围堰,有效防止了污水扩散。经检测,对比相关指标数据,总体研判认为此处积水为市政污水官网破损外溢生活污水和灌溉洇渗水的混合水。
2.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在污水处理厂南,光伏电站下面,填埋电厂上百万吨固体废物,填埋1米多深”问题基本属实,“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在污水处理厂南,光伏电站下面”现为内蒙古晟明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50MWp光伏发电项目所在位置。“填埋电厂上百万吨固体废物,填埋1米多深”原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机组项目配套贮灰场。经调取山晟新能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环字〔2004〕367号),该项目环评于2004年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于2010年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验收(内环验〔2010〕104号)合格。其配套备用贮灰场项目所处地块,在工程未实施前为历史形成的占地面积约600亩、深2米的土坑。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建成后,该贮灰场于2009年开始投用,累计回填粉煤灰约40万吨,回填深度约1米,2010年底贮灰场闭库。闭库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摊平、碾压、覆土、播撒草籽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并在灰场四周建设了防护坝。通过调阅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发现,山晟新能源公司于2010年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于当年11月出具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内环站YJ〔2010〕第100号)。监测报告中明确“灰渣利用率为100%,原贮灰场已采取摊平、碾压、覆土、播撒草籽等措施进行了生态恢复”“灰场地下水3个监测点监测结果与环评现状一致”。目前,地块所建内蒙古晟明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50MWp光伏发电项目于2012年引进,2013年通过原包头市环保局项目环评批复(包环表〔2013〕042号),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且一直正常运行。地块及周边植物自然生长明显,生态修复良好。验收监测结果与当前现状证明,该地块未受到污染,不存在“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问题。
3.(1)关于投诉人反映“挖煤破坏生态环境严重”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后山矿区内有神华水泉、金峰、曼巧沟、大顺、三田、大青山、四道沟和高源8家煤矿,均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开采活动均不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截至目前,神华水泉、大顺、高源3家煤矿正在生产,三田、四道沟、金峰3家煤矿因采矿证到期停产,曼巧沟煤矿停产整顿,大青山煤矿于2020年退出产能,正在实施闭坑治理。经核查,上述8家煤矿均为露天开采煤矿。按照采矿设计要求,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实施的表土剥离工程在一定程度改变了矿山原始地貌。近年来,土右旗境内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治理计划,累计投入治理资金29149.23万元,实施了矿区排土场削坡整形、覆土绿化、客土喷播等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治理任务495.9977公顷,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确保各项治理任务高标准实施,旗自然资源局专门聘请专家,全过程指导治理工程,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取得了预期效果。但部分煤矿企业在剥采过程中矿渣堆场不够规范;个别排土场边坡角较陡,绿化治理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坡面植绿后成活率不高;补修水毁区域修复治理工程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山矿区的整体综合治理效果。(2)关于群众反映的“主干道覆土绿化下面掩埋固体废物问题”的问题属实,但工程的实施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环保要求。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主干道”应为运煤公路沿线,“固体废物”应为后山煤矿配建坑口洗煤厂产生的煤矸石。为持续改善后山矿区生态环境,2016年实施了回填土石方、客土喷播、挂网防护等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实施了苗木绿化、铺种草皮等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完成了55家后山矿区洗煤厂拆除工作,2019年实施了河道清理、生态护坡、流域内水土治理等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在实施上述工程中,对原洗煤厂遗留的煤矸石堆采取削坡、整形、覆土绿化等方式进行治理,达到了重建生态植被的目标。2020年土右旗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大青山区环境综合治理,先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土右旗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土默特右旗大青山水涧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土右旗政法委出具了《关于准予大青山水涧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土右旗生态环境分局出具了《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土默特右旗大青山水涧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土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大青山水涧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规划用地意见的复函》,大青山水涧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场地平整、煤矸石边坡整形、覆土绿化等内容。
4.关于群众反映的“医疗垃圾到处掩埋,大量直接烧,污染极其严重”问题部分属实。土右旗共有医疗机构346家,其中萨拉齐城区93家(公立二级甲等医院2家、私立一级综合医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家、乡镇卫生院2家、个体诊所和门诊部65家、城中村卫生室18家),农村地区253家(乡镇卫生院18家、民营医院1家、村卫生室234家)。2020年共产生医疗废物36.979吨,2021年共产生42.838吨。在旗卫健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全旗医疗废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处置。一是城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情况。萨拉齐镇城区所有医疗废物,均由第三方资质机构内蒙古无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置,最长48小时收集转运一次,处置方式为在集中处置点高温蒸煮。2022年2月份,周边地区疫情发生以来,萨拉齐镇城区各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引进包头市润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转运到包头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规范处理;萨拉齐镇城区个体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仍由内蒙古无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处置。二是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情况。土右旗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均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规定,土右旗其他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是253家(其中18家乡镇卫生院、1家民营医院、234家村卫生室)医疗机构在其院内僻静处砌简易医疗废物焚烧池就地焚烧,供暖季节期时17家医疗机构在供热锅炉内焚烧;三是焚烧后的残渣及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在废弃荒滩掩埋,埋深1米左右。
5.群众反映的“大量焚烧玉米秸秆,产生大量浓烟”的问题,主要是玉米根茬焚烧,且为个别现象,因此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土右旗全年秸秆总资源量为91.4万吨,其中可回收资源量约为81.37万吨,秸秆综合利用量为73.23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玉米秸秆绝大部分均实现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的综合利用。 近年来,土右旗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形成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一是多措并举,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秸秆收集企业和合作社61家,提升秸秆收集、粉碎、打捆、加工固化等能力,年收储量达到30.5万吨;推广秸秆捡拾打捆+深松旋耕、秸秆二次粉碎还田+深翻技术;持续实施“粮改饲”项目,扶持龙头企业新建大型规模养殖场,带动合作社、养殖大户扩大养殖规模,促进秸秆过腹转化,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二是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印发《土默特右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成立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厘清了职责任务,形成旗委政府统筹调度、行业部门监管、属地乡镇负责的责任机制,为秸秆禁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严格执法,全力抓好禁烧管控。采取“现场检查+无人机”巡查、“两办”督查与部门执法巡查、乡镇重点盯防、群众联防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加强联合执法和管控检查,加大执法监管处罚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营造打击露天焚烧行为高压态势,确保秸秆禁烧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四是广泛宣传,营造禁烧舆论氛围。持续利用微信平台、广播、宣传车、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强秸秆禁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焚烧秸秆反面案例,增强震慑力,有效遏制秸秆焚烧行为。
部分属实 1.目前,土右旗正在组织人力设备全力以赴对西侧积水进行抽取处置。下一步,对此次事故涉及区域按环保要求及时整改。一是待积水抽取处置完毕后,对老化破损的管道检查井及时进行维修。二是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外污水管道检查井及沿线管网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下一步,土右旗将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处置固体废物。同时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引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3.下一步,土右旗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大青山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每矿年度治理计划投入原则不得低于2000万元。根据《土默特右旗大青山区域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治理规划》要求,加快煤矿露天采场、排土场治理进度,统一治理标准,实行联排联治,优化治理工艺,高质量推进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矿区整体治理效果。制定《大青山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划片包干方案》,明确包联部门责任,划定包联治理区域,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监管职能,不定期对矿山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矿山企业治理行为,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在开采活动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按照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和计划,督促煤矿企业提前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分年度有序实施,确保2025年申报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名录,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标准的煤矿企业全部依法有序退出。
4.土右旗将持续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水平。
5.(1)严防严控做好禁烧秸秆工作。严格落实网格化管控责任,充分利用各村巡逻队、应急小分队和看护队,对重要区域、重要路段进行重点盯防,重点时段多班次、大范围巡查督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形成有力震慑。(2)培育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建立“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秸秆综合回收利用模式,大力推广秸秆机械还田离田、青黄贮饲料化等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全旗秸秆就地消纳转化能力。(3)全面推进秸秆还田离田。加大新技术、新项目宣传引导力度,积极推广秸秆捡拾打捆+深松旋耕、秸秆二次粉碎还田+深翻技术,进一步提高秸秆和根茬利用率。(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大型肉牛养殖企业,肉牛、奶牛存栏量力争达到10万头以上,切实提高秸秆过腹转换利用率。
阶段性办结无14D2NM202203300056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大同西煤场粉尘污染问题严重。包头市大气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大同西煤场粉尘污染问题严重”问题中的“大同西煤场”应是“大城西煤场”,即土右旗煤炭产业园区。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现场核查情况。土右旗煤炭产业园区设立于2004年,规划面积7600亩,建设用地5577亩,配有仓储区、洗选区、铁路装车区三大功能区。2015年3月获得市政府《关于大城西物流中心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被列为包头市煤炭物流规划的两个区域性煤炭物流园区之一,正式启动环保封闭建设。截至目前,园区累计投资18亿元,建成全封闭环保型钢结构储煤棚150万平方米,洗煤车间完成环保封闭改造19.5万平方米,园区年煤炭吞吐量达3000万吨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园区四周建成5.8公里防风抑尘网,园区内主干道和区间道路全部硬化,道路两侧全部绿化,累计栽种各类苗木8万余株,播撒草籽375亩,总体绿化覆盖率达到24%。在园区进出口配套建设车辆轮胎冲洗除尘设备,对入园车辆轮胎和底盘进行冲洗除尘,有效控制了车辆运输扬尘污染。同时不断完善排水、监控等设施,园区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制度建设和巡查机制建设方面。园区实行网格化、路长制和企业门前“三包”等环卫保洁责任机制,建立了园区管委会、保洁公司、企业主体三方分工配合的环卫保洁常态化工作体系;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园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洁公司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同时,园区配备5名工作人员、2台巡逻车、1台无人机,采取“地空结合”“人机互助”方式,每天不间断巡查园区内环境治理情况。定期联合旗生态环境、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定点值守和流动巡查等方式,对园区道路交通状况、企业扬尘防治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控制了园区扬尘污染。环卫保洁方面。园区采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模式,聘请第三方保洁公司,配备3台洒水车、5台机扫车、1台多功能雾炮水车,聘用40名环卫工人,不间断对园区内各条主次道路进行洒水除尘与环卫保洁。同时定期对道路两侧裸露地表喷洒液体氯化钙抑尘剂,粉尘防治效果明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园区各企业按照责任区划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主体责任,对厂区内、磅房至煤棚出入口连接线等区域进行了硬化改造,园区入驻企业在厂界上、下风向安装扬尘监测设施,实时监测PM2.5、PM10、TSP等颗粒物浓度,发现3项监测因子数值异常及时采取洒水降尘、减缓车速等措施控制扬尘,有效保持厂区粉尘达标排放,扬尘防治自控自治能力明显。经研判,投诉人反映的粉尘污染主要是厂区范围内及区间路段洒水降尘力度不够、频次较低,个别车辆苫盖不严,易造成跑冒漏滴,遗撒在路面的煤尘经碾压形成路面粉尘,加之园区内部储煤棚之间个别地段存在土地裸露问题,来往车辆较多,道路清扫不及时,运输过程中产生道路扬尘。收到投诉举报案件后,土右旗责成旗煤炭产业园区管委会第一时间委托内蒙古宇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园区扬尘污染进行检测,4月2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当日各项指标均未超出标准限值。综上所述,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大同西煤场粉尘污染问题严重”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土右旗将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并重,认真落实好生态环境治理各项措施。一是采取在园区主要交通干线和区间路增设减速带的措施,有效降低车辆行驶速度,目前,已订购减速带8条,已全部安装完毕。同时持续开展园区硬化绿化工程,切实解决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问题。二是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加大厂区内外雾炮作业、洒水降尘频次,监督企业规范运行。三是督促企业严格管理运输车辆,严厉查处车辆苫盖不严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园区环卫保洁队伍,全面做好道路扬尘治理。四是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园区扬尘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园区粉尘达标排放。五是充分利用园区显示屏、滚动屏、微信公众号等各类载体,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园区入驻企业规范经营、货车司机安全文明驾驶,全面构建文明和谐绿色发展环境,努力打造自治区绿色环保物流园区。阶段性办结无15D2NM202203300061110国道途经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道路北侧,有人破坏110国道北侧果园树木,砍伐后挖采土石方并用煤矸石、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进行回填。包头市土壤关于群众反映“110国道途经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道路北侧,有人破坏110国道北侧果园树木,砍伐后挖采土石方并用煤矸石、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进行回填。”的问题与第三批交办编号D2NM202203270033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202203270033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部分属实东河区将委托专业机构针对该区域回填问题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环境评估,根据评估和调查结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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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6D2NM202203300065包头市东河区内中铝集包铝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距离居民区300米,未批先建,有机械噪音、刺鼻气味、磁场辐射影响居民。包头市噪音、大气 群众投诉反映:“包头市东河区内中铝集包铝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距离居民区300米,未批先建,有机械噪音、刺鼻气味、磁场辐射影响居民。”的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情况:(1)基本情况:内蒙古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是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子公司,2015年4月10日由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与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华云公司分为华云一期、华云二期一步。包铝公司建厂时间较早,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历史欠账,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影响较重。近年来,包铝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努力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中铝集团时指出包铝公司环境问题后,包铝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针对诊断出的问题,先后投入约20亿元实施了全方位治理:大气方面主要实施了电解烟气脱硫技术改造、碳素焙烧烟气治理、电解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公转铁”等治理项目;废水方面主要实施了厂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站提标升级改造等治理项目;噪声方面主要采取了高噪声设备加装隔音墙、消声器,调整火车出入厂时间、停用原氧化铝车辆停车场等措施。
(2)投诉人反映“包头市东河区内中铝集包铝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距离居民区300米”问题:华云公司分为华云一期、华云二期一步,其中华云一期北侧紧邻小古城湾村、南侧与东侧为白银湖、西侧为空地。上古城湾村小古城湾片区需迁出华云一期7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2017年东河区拟对该片区实施征拆,涉及居民院落135处、415户,由于居民征拆诉求过高、项目资金压力较大,征收工作暂缓实施。华云二期一步北侧为包铝电解二厂、南侧为铝业园区企业、东侧为长征砖瓦厂居民区、西侧为上古城湾村、东北侧为包铝西区9栋楼。位于电解车间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拆迁区域包括上、下古城湾村部分居民、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和包铝西区9栋楼居民。其中,上、下古城湾村需拆迁1612户(不含小古城湾片区),已拆迁1519户,剩余93户居民由于拆迁诉求较高、突破补偿政策,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需拆迁1554户,已拆迁1466户,剩余35个院88户因违建较多未进行拆迁;包铝西区9栋楼需拆迁660户,已拆迁602户,剩余58户因对政策不满意,未进行拆迁。
(3)投诉人反映“未批先建”问题:华云公司一期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环评手续2015年11月2日通过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包环管字〔2015〕174号,2018年9月15日完成了自主验收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东河分局2016年10月20日对其未批先建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环罚〔2016〕037号,该企业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华云公司二期一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环评手续2017年5月2日通过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包环管字〔2017〕53号,2019年1月26日完成了自主验收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东河分局2016年11月21日对其未批先建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环罚〔2016〕044号,该企业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
(4)投诉人反映“有机械噪音、刺鼻气味、磁场辐射影响居民。”接到投诉人举报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发现包铝公司经过近几年全面治理后,治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但企业仍有一定量污染物排放。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华云二期还存在部分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机械噪声,现场未闻到有刺鼻气味,未委托专业机构对磁场辐射进行监测,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基本属实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要求包铝公司一是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加强沟通解释、缓和群众担忧,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认真落实《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更大程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的各项要求,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四是切实加强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废气、粉尘、道路扬尘等无组织排放,积极排查刺鼻气味来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五是对厂内噪声源进行全面摸排,再次检测厂界噪声,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六是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磁场辐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投诉人反映的“未批先建”问题,华云公司一期项目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华云公司二期一步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原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东河分局对其“未批先建”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号分别为东环罚〔2016〕037号、东环罚〔2016〕044号。现已补办环评手续,审批文号分别为:包环管字〔2015〕174号、包环管字〔2017〕53号,并通过了自主验收。
针对华云一期、华云二期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拆迁问题,
2022年3月10日,东河区政府发布了征收预公告。东河区河东镇政府根据地上物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结合过去征收实际,参照近年邻近区域征收补偿标准,草拟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已通过村民意愿征求。2022年3月29日,区政府第6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征收补偿方案》,3月30日发布了公告,正式启动了河东镇上、下古城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预计6月底前完成征拆。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和包铝西区9栋楼居民拆迁工作自2017年起持续实施,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剩余35个院88户正在进行政策解读、思想疏导,预计2022年5月底前完成征拆。包铝西区9栋楼剩余58户正在深入了解居民诉求,加快办理手续进度,预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征拆。
目前,该信访案件未办结。华云公司已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加强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废气、粉尘、道路扬尘等无组织排放,开始排查刺鼻气味来源;三是拟委托三方公司进行厂界噪声检测;四是拟委托专业机构对磁场辐射进行检测。 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未彻底解决的主要原因是居民征拆诉求过高,项目资金压力较大。东河区正在加紧筹措资金,加强沟通解释、缓和群众担忧,持续开展征拆工作,预计河东镇上、下古城湾村2022年6月底前完成征拆,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2022年5月底前完成征拆,包铝西区9栋楼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征拆。
未办结无17D2NM202203300008包头市青山区西边墙村美亚生态修复公司以生态环境治理名义对外销售石料,为躲避检查夜间凌晨装运石料,污染周边环境。包头市大气 一是针对群众反映“包头市青山区西边墙村美亚生态修复公司以生态环境治理名义对外销售石料”的问题,经现场核查了解,内容不属实。2017年以来,青山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集中清理取缔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101家工矿企业,实现了彻底清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规定,青山区委托包头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工矿企业取缔后的历史遗留土石料进行挂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美亚公司不参与销售工作。
二是针对群众反映“为躲避检查夜间凌晨装运石料,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经现场核查了解,内容属实。由于公路限行等原因,拉运土石料车辆存在夜间作业情况,也存在运输车辆因车体清洗不及时,拉运途经村庄相邻土路造成道路扬尘的情况。
部分属实一是责成区农牧局加快推进该区域生态修复工程进度。二是责成区农牧局、兴胜镇执法局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整改,加大对运输车辆冲洗力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沿途洒水降尘作业。三是执法人员加大对未采取苫盖措施运输车辆的监管打击力度。四是区纪委监委已对兴胜镇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已办结约谈3人18D2NM202203300011中国铝业包头铝厂华云铝厂二期建设距离居民区300米内,扬尘、噪声污染严重。包头市大气 调查情况: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基本情况:内蒙古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是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子公司,2015年4月10日由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与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华云公司分为华云一期、华云二期一步。包铝公司建厂时间较早,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历史欠账,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影响较重。近年来,包铝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努力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中铝集团时指出包铝公司环境问题后,包铝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针对诊断出的问题,先后投入约20亿元实施了全方位治理:大气方面主要实施了电解烟气脱硫技术改造、碳素焙烧烟气治理、电解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公转铁”等治理项目;废水方面主要实施了厂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站提标升级改造等治理项目;噪声方面主要采取了高噪声设备加装隔音墙、消声器,调整火车出入厂时间、停用原氧化铝车辆停车场等措施。
2.投诉人反映“中国铝业包头铝厂华云铝厂二期建设距离居民区300米内”问题:华云二期一步北侧为包铝电解二厂、南侧为铝业园区企业、东侧为长征砖瓦厂居民区、西侧为上古城湾村、东北侧为包铝西区9栋楼。位于电解车间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拆迁区域包括上、下古城湾村部分居民、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和包铝西区9栋楼居民。其中,上、下古城湾村需拆迁1612户(不含小古城湾片区),已拆迁1519户,剩余93户居民由于拆迁诉求较高、突破补偿政策,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需拆迁1554户,已拆迁1466户,剩余35个院88户因违建较多未进行拆迁;包铝西区9栋楼需拆迁660户,已拆迁602户,剩余58户因对政策不满意,未进行拆迁。
3.投诉人反映“扬尘、噪声污染严重。”问题:接到投诉人举报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发现包铝公司经过近几年全面治理后,治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但企业仍有一定量污染物排放。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华云二期还存在部分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扬尘、噪声污染,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基本属实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一是要求包铝公司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加强沟通解释、缓和群众担忧,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认真落实《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更大程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限制行驶速度,减少道路扬尘产生;四是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五是对厂内噪声源进行全面摸排,再次进行厂界噪声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针对华云二期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拆迁问题,2022年3月10日,东河区政府发布了征收预公告。东河区河东镇政府根据地上物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结合过去征收实际,参照近年邻近区域征收补偿标准,草拟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已通过村民意愿征求。2022年3月29日,东河区政府第6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征收补偿方案》,3月30日发布了公告,正式启动了河东镇上、下古城湾村搬迁项目,预计6月底前完成征拆。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和包铝西区9栋楼居民拆迁工作自2017年起持续实施,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剩余35个院88户正在进行政策解读、思想疏导,预计2022年5月底前完成征拆。包铝西区9栋楼剩余58户正在深入了解居民诉求,加快办理手续进度,预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征拆。
未办结无19D2NM202203300010从2013开始,有人向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永福村耕地里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破坏耕地300余亩。包头市大气2022年3月31日,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信访问题的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与沙尔沁镇政府共同到现场进行勘察,投诉人所反映地点沙尔沁镇永福村,实为沙尔沁镇永富村。经现场核查,该地块2008年—2012年属于煤场用地,在2012年煤场整治中关停,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现场有部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积,来源于周边村民日常倾倒。依据北京中色测绘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报告》,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永富村标识码为:120202211000103775的图斑是未利用地二级类裸土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存在破坏耕地。部分属实已办结。2022年4月1日,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沙尔沁镇政府共同对现场堆积的部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现已全部清理完毕。已办结无20D2NM202203300021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黄金集团占了举报人的3500多亩草场开采金矿。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关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黄金集团占了举报人的3500多亩草场开采金矿”问题,由于举报人未透露相关身份信息,不清楚举报所指“3500亩草原”的具体位置,故将该企业所有占用草原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
经查,企业违法占用草原行为属实。一是2018年8月7日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局将该矿山一、二期违法占用草原行为移交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立案调查,后因未经过草原主管部门(自治区级)的审核意见,国土部门(自治区级)直接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了,有建设用地手续而未立案(新右公15072753不立字〔2018〕7号)。二是2018年8月7日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局草原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草监(草原)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草监(草原)罚〔2018〕10号),对该项目一、二期工程分别罚款264.037万元、328.5266万元(二期处罚面积12224.7亩中已扣除旗国土局处罚面积的135.3亩)。三是2018年一期采选项目附属工程与一、二期工程一并作为未审已批项目,列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台账,被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局草原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8.0941万元。四是2021年在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15个违法图斑,在第三方机构检查中发现该矿山以临时用地手续违法占用草原,经核实违法占地5640亩(376公顷),移交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立案查处,后撤案(新右公(15072753)撤案字〔2021〕51号),10月14日新巴尔虎右旗林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林草监(草原)罚〔2021〕28号),罚款1175.3986万元。合计处罚面积28870.4亩。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现有使用草原规模和办理草原征收使用面积2298.201公顷,折合34473.015亩。目前,实际使用草原面积1924.6931公顷,折合28870.397亩。一是2018年12月26日,一期采选项目配套附属工程取得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征用使用草原项目审核同意的批复》(内农牧草发〔2018〕458号),同意征用使用草原面积1045.4亩(69.6933公顷)。二是2021年11月1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林草许准(蒙)〔2021〕54号)同意征用使用草原9824.997亩(654.9998公顷)。三是2021年11月1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工程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林草许准(蒙)〔2021〕55号)同意征用使用草原18000亩(1200公顷)。四是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低铜废石环境污染预防及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征收使用草原面积1036.8225亩,(内草审字〔2020〕186号)。五是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新增排土场项目,征用草原面积4580.796亩,(林草许准蒙〔2021〕第32号)。
经查,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项目占地均在征用使用草原批复范围内,征用使用草原手续完备,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目前不存在违法占用草原情况。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不排除个别草场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权属存在争议引起的信访举报。
部分属实下一步呼伦贝尔市将全面加大草原巡护管护力度,积极化解草场权属争议,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破坏草原、违规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牧民合法权益,切实将草原保护工作抓好抓实,坚决筑牢我国北疆生态安全稳定屏障。已办结无21D2NM202203300041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敏东煤矿开采导致约10亩草场塌陷。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3月3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党委、政府组织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锡尼河东苏木政府对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影响区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走访周边牧民,确定了投诉牧民草场反映的区域面积为10.975亩。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的规定,组织水工环、水文工程地质、地质矿产等专业3名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对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和技术资料对比,结合采掘活动形成地面沉降的成因及地质情况,认为调查区域为季节性冲沟,并非是采掘活动所致,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
2022年4月7日上午,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再次与投诉牧民对接,并与投诉牧民对投诉区域进行了现场指认,确认投诉区域与专家论证区域一致。经对沉降区进一步调查并调阅资料,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同意专家组意见,牧民指定区域为季节性冲沟,并非是采掘活动所致。
鄂温克旗自然资源局查阅了《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初步设计说明书》,矿山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采煤方法为采用长臂式采煤法,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工艺,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开采会导致地表草原产生隆起及地裂缝,并对受隆起及地裂缝影响的草原生态进行恢复。按照煤矿治理方案及年度治理计划,地表沉降区达到稳定后开始进行治理,治理方法主要为对地表采煤沉降区的裂缝进行充填,然后对充填后的裂缝带以及隆起带使用小型机械进行平整,人工撒播三种以上的草籽,再使用小型铁磙轻度压实,以保证草地密实度。
经调阅往年资料,企业均已按《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受影响的牧民三年补偿,历年来没有拖欠情况。根据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采掘计划,2022年6月企业对07工作面回采结束后,2022年底对应地表会出现地裂缝情况,将涉及投诉人的部分草场,矿山企业将07工作面回采区域地表治理工作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计划,及时开展治理,并按规定给予投诉人三年补偿。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22D2NM202203300062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局址强盛街强盛三路公交站北侧,原建有公厕、垃圾站,后因“十个全覆盖”取消了公厕和垃圾站,导致村民如厕不方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一直倾倒在附近公交站旁,影响城市环境。呼伦贝尔市其他污染、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原建有公厕、垃圾站,后因‘十个全覆盖’取消了公厕和垃圾站”问题属实。经过现场调查、居民走访、调阅资料,该转办件中群众反映已拆除的旱厕和垃圾点原隶属于扎赉诺尔区扎煤公司生活服务处管理。2016年,因附近40名居民联名反映“旱厕和垃圾点环境脏乱、夏天有异味,垃圾乱泼乱倒,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不符合城市卫生的要求,而且附近已具备垃圾站点”等原因,扎煤公司生活服务处在实地了解后于2016年10月11日对该处卫生设施进行了拆除。
2.关于群众反映的如厕不方便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19年扎煤公司启动了“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将该区域的排水系统接入至市政排水管网。经实地核查,强盛路北侧共有176户居民,其中,此信访件涉及的被拆除厕所原址周边56户居民家中均已连接上下水管网,56户居民中仅有8户居民因个人原因家中没有安装水冲式卫生间,这8户居民住宅到东西两侧公厕距离分别为108米和138米,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的规范距离要求。
3.关于群众反映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一直倾倒在附近公交站旁,影响城市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实,已拆除的垃圾站原址周边现有垃圾站点3处,距已拆除垃圾点原址80米处公交站旁设置了4个垃圾桶,且每天早8点有专人负责清运,未发现影响环境卫生问题。同时,由于该区域居民家中均已接入供排水管网,未发现生活污水随意倾倒问题。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常年设置1名保洁员专职负责该区域卫生保洁,但不排除偶尔出现居民将垃圾随意倾倒的现象,扎赉诺尔区在进一步加大日常环境卫生巡检力度的基础上,在信访件涉及区域周边道路旁增设封闭式垃圾桶4个,针对以上问题对附近居民进行了询问,居民表示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垃圾倾倒需求。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将在继续加强日常巡检力度的同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确保该区域卫生状况良好。
部分属实下一步,呼伦贝尔市将指导扎赉诺尔区通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爱国卫生运动等,持续做好城区环境卫生治理,特别是做好平房区、背街巷道的保洁,确保垃圾日产日清、不留死角,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打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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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3D2NM202203300022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伊和乌拉嘎查百吉纳公司屠宰场即将营业,挨着河边及村子,举报人担心有污染。呼伦贝尔市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人所反映“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嵯岗镇伊和乌拉嘎查百吉纳公司屠宰场即将营业”内容不属实。经查,百吉纳公司屠宰场项目分别于2016年6月取得项目备案批复、2016年9月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2017年11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4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7月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2018年10月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2019年3月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2019年5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因该企业一直未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三同时”、《取水许可证》、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履行,《畜禽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期未更换,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故不能投入生产经营。
2.举报人所反映“挨着河边及村子”内容部分属实。
该公司加工厂向南距离海拉尔河管理界限800米,处于河湖管理界限范围之外,“挨着河边”的情况不属实。
该公司加工厂位于嘎查集中居住区东南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有一座棚圈、一户牧民住宅,“挨着村子”的情况属实。
3.关于“举报人担心有污染”问题的情况说明。
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采用炉内掺钙方式进行脱硫,效率可达40%以上,使用布袋除尘,效率可达98%以上;恶臭气体处理方面,待宰圈、污水处理站和屠宰车间将采用密闭化处理,工程设计在臭气生产点上方安装集气罩,臭气经引风机引至洗涤除臭塔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方面,将建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一级标准。
噪声治理方面,将安装隔声、减振、消音器等相关设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
目前,该企业已购置安装了部分环保设施设备,且处于停产状态。
部分属实下一步将在该企业正式投产前对其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一座棚圈和一户牧民住宅实施搬迁。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监管,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已办结无24D2NM202203300016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东二路谐仁小区1、2号楼楼前烧烤店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酒吧歌厅噪音扰民严重,餐厨垃圾在小区内乱倒。呼伦贝尔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东二路谐仁小区1号、2号楼楼前烧烤店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该小区1号、2号楼门市仅有1家名为玉金香特色烧烤店,目前正常营业,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正常使用。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烧烤店油烟净化设备运转情况正常,清洗台账记录完整。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店油烟排口进行油烟检测,检测结果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标准。但不排除商户偶尔因油烟净化设备故障或忘记开启电源导致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针对群众反映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求经营者营业时必须开启油烟净化设备,并按时清洗,做好清洗记录。
2.关于“酒吧歌厅噪音扰民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谐仁小区楼下门市房共4家酒吧,1家歌厅。分别为:阿纳日酒吧、那日嘎酒吧、夜狸酒吧、坛斯乐耶酒吧、弟豪歌厅。经查,阿纳日酒吧、那日嘎酒吧、夜狸酒吧和弟豪歌厅隔音设施良好,正常营业。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在营业的3家酒吧和1家歌厅进行社会生活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酒吧、歌厅经营者提出要求,酒吧及歌厅经营要积极引导消费者文明消费,进一步降低噪声。坛斯乐耶酒吧目前处于停业状态,2022年3月9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其未做任何隔音措施,于3月11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
3.关于“餐厨垃圾在小区内乱倒”问题部分属实。鄂温克旗市政园林环卫事业服务中心与呼伦贝尔环球瞭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和无害化处理服务合作协议》,小区商户的餐厨垃圾每日下午统一运至呼伦贝尔环球瞭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无害化处置。鄂温克旗执法人员经与旗环卫部门、该小区物业公司及部分小区业主了解情况,暂未发现小区内有乱倒餐厨垃圾现象,但不排除有人偷倒乱扔餐厨垃圾行为。
部分属实 呼伦贝尔市将指导鄂温克旗进一步加强对玉金香特色烧烤店油烟问题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住建局将继续加强对鄂温克旗坛斯乐耶酒吧噪声问题监督检查,责令其达到整改要求并检测合格后营业。
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与旗环卫部门、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对“餐厨垃圾在小区内乱倒”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商户的宣传引导,要求该小区商户严格遵守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如发现乱倒行为立即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25D2NM202203300004 1.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华能伊敏煤电公司采矿区距牧民生活区不足2公里,扬尘污染约4万亩草原,采矿过程中噪音污染严重。
2.华能伊敏煤电公司建有一个污水坝,污染地下水。举报人委托检测报告显示铁元素超标60多倍。
3.华能伊敏煤电公司太阳能发电厂导致当地自然生态平衡被破坏,雨水降雨量与建成以前有明显区别。
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华能伊敏煤电公司采矿区距牧民生活区不足2公里,扬尘污染约4万亩草原,采矿过程中噪音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1)伊敏煤电公司露天矿1983年开发建设时,在其北部征地边界以外是夏季牧场,无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征地协议中“征地暂不用的草场,牧民可以放牧”的约定,伊敏煤电公司未在采矿尚未使用的区域设置围挡设施。2005年以后在北部征地边界以外出现牧民定居建筑物,现该区域部分民居距离露天矿作业区不足2公里。
(2)伊敏露天矿下风口方向有小面积草原,原煤通过半封闭、封闭式皮带走廊运输至电厂。生产现场配有32台洒水车,主要矿山运输公路共设置有25400米智能喷淋系统,除灰仓、转载站、破碎站等处设置了高架喷淋系统、挡风墙、喷雾炮等设施控制扬尘。据该企业委托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所做监测报告(编号:LQY(2002)-066)显示,总悬浮颗粒物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的颗粒物排放限值。
(3)伊敏露天矿主要噪声源来自采掘场作业的单斗挖掘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等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及运输剥离物的重型卡车,主要采用在设备噪声源处加装减震装置和围挡等方式减震降噪。据该企业委托内蒙古绿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29日所做监测报告(编号:LQY(2002)-066)显示,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Ⅲ类标准。
2.“华能伊敏煤电公司建有一个污水坝,污染地下水。举报人委托检测报告显示铁元素超标60多倍”问题。
华能伊敏煤电公司旧污水处理系统(氧化塘)于1989年开始一期建设,1996年扩建。随着伊敏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2011年氧化塘使用功能开始转变,停止接纳生活污水,库区水位下降;2019年冬季,氧化塘开始作为生产调解蓄水池,接纳的主要是疏干水以及少量电厂冷却排污水。据一期、二期和三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伊敏煤电联营项目建成以来对周围地下水水质进行的监测数据显示,氧化塘周边地下水水质无明显变化。据该企业委托内蒙古新康达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出所做检测报告(编号:XKDH19083)显示,地下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3.“华能伊敏煤电公司太阳能发电厂导致当地自然生态平衡被破坏,雨水降雨量与建成以前有明显区别”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伊敏煤电公司共建有伊敏露天矿西排土场20MWp光伏发电项目、鄂温克族自治旗集中式42.4MWp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伊敏露天矿内排土场光伏电站项目(10兆瓦)项目,3个项目于2016-2020年陆续建成投运。
据鄂温克族自治旗气象台提供的伊敏河国家气象观测站数据显示,2015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50.42mm、2016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34.86 mm、2017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38.08 mm、2018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40.6 mm、2019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59.96 mm、2020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63.52 mm、2021年5月至9月平均降水量为年85.28 mm。以上数据可证明该地区未出现“降雨量与建成以前有明显区别”的情况。
部分属实 在日常生产中将进一步加强控制扬尘及减震降噪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现已要求企业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产调解蓄水池周边地下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对该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未办结无26D2NM202203300007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谐仁小区楼下门市房开设的酒吧噪声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呼伦贝尔市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3月31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核查,谐仁小区楼下门市房共4家酒吧,1家歌厅。分别为:阿纳日酒吧、那日嘎酒吧、夜狸酒吧、坛斯乐耶酒吧、弟豪歌厅。其中,阿纳日酒吧、那日嘎酒吧、夜狸酒吧和弟豪歌厅隔音设施良好,正常营业。坛斯乐耶酒吧目前处于停业状态,2022年3月9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其未做任何隔音措施,于3月11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坛斯乐耶酒吧噪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责令达到整改要求并检测合格后方可营业。
部分属实2022年3月31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在营业的3家酒吧和1家歌厅进行社会生活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酒吧经营者提出要求,积极引导消费者文明消费,降低噪声。阶段性办结无27D2NM202203300012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碧海金城小区6号楼3单元有个地下车库常年存放橡胶物品、气味严重。呼伦贝尔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现场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海拉尔区碧海金城6号楼3单元有两个地下室位于楼道内,每个地下室约40平方米,两个地下室内目前共存有40条轮胎。由于地下室门封闭不严,现场有橡胶制品气味,两库房内各有一个排风扇,将地下室内的空气排向室外。经调查,两个地下室的产权人为宋某某,经营一家轮胎商行,名为海拉尔区振山轮胎商行,经营地址为海拉尔区正阳办向华小区1号楼26号,主要经营轮胎零售,产权人将海拉尔区碧海金城6号楼3单元的两个地下室作为存放轮胎的仓库。
属实海拉尔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要求车库产权人宋某某立即将堆存在碧海金城6号楼3单元两个地下室的40条轮胎进行清理,并禁止再储存易产生异味的物品。产权人已于2022年4月1日将40条轮胎转运至其轮胎商行储存、销售,现场已无异味。已办结无28D2NM202203300029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大河湾镇永丰村有人非法开垦12亩生态草地进行种植玉米。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关于“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大河湾镇永丰村有人非法开垦12亩生态草地进行种植玉米”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群众举报的是扎兰屯市大河湾镇永丰村四组村民崔某某,现住大河湾镇金星村四组;举报的地块位于大河湾镇永丰村四组,经现场勘测并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和2003年扎兰屯市土地更新调查数据库显示,共计10.104亩,按照地类性质为集体旱地7.34亩,沟渠0.004亩,国有天然牧草地2.76亩。崔某某在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集体旱地7.34亩、沟渠0.004亩,开垦国有天然牧草地2.76亩,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案件举报人曾于2022年2月16日向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举报材料。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月17日将举报材料移交大河湾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9日—3月28日,大河湾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调查核实并寻到了信访人,大河湾镇聘请了三方测绘公司,对信访人和被举报人崔某某现场指认的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测,经勘测共10.104亩,其中国有天然牧草地2.76亩,旱地7.34亩,沟渠0.004亩。
3月10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大河湾镇人民政府移交崔某某违法线索后,进一步开展了地类核实、调阅相关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
部分属实 3月29日,大河湾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崔某某破坏国有天然牧草地2.76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1万元罚款,并责令崔某某于2022年5月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月31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崔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7.34亩耕地和0.004亩沟渠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崔某某停止违法占用行为,退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耕地和沟渠;逾期不退还将依法强制退还并处罚款。
阶段性办结无29D2NM202203300051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盖亚花园A区9号楼后面和西侧,常年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并有渗滤液渗出,无人清理,异味严重。兴安盟其他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反映“常年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并有渗滤液渗出,无人清理,异味严重”内容属实。盖亚花园小区建成于2012年,小区建筑面积29.64万平方米,共计53栋楼、2853户居民,划分为A、B、C、D四个住宅区域(其中:A区613户、B区1180户、C区540户、D区520户)。该小区建成以来,先后由兴安盟维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1月至今,由兴安盟合源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公司以小区居民不配合交纳物业费为由,降低服务标准,未能做到及时清运保洁。去年以来,城郊办事处常态化开展盖亚花园小区卫生环境清理活动,平均每月1次以上,确保小区不积存垃圾。经现场核实,盖亚花园A区9号楼后面和西侧现存少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为周边部分居民、商户图个人便利,未将垃圾投放到指定收运地点,导致部分垃圾存留,产生少量厨余废水,存在一定异味。
属实 1.2022年3月31日,信访人反映盖亚花园A区9号楼后面和西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少量厨余废水,已全部清理完毕。
2.引进服务质量高的物业公司进驻,并加强行业监管,确保该小区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在新物业公司进驻前,暂由乌兰浩特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负责该小区日常卫生保洁。新物业公司2022年4月20日前进驻。
未办结无30D2NM2022033000302019年科右中旗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将村民草牧场以沙地的形式卖出。兴安盟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将村民草牧场以沙地的形式卖出”内容不属实,但存在将沙地流转给企业使用的事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2019年科右中旗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土地流转事项仅有一项,为“华能风光储一体化治沙1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土地流转事宜,共计在巴彦淖尔嘎查流转嘎查集体土地(沙地)3300亩。
(1)草牧场和沙地核查情况:2022年4月1日,科右中旗巴彦淖尔苏木政府、旗林草部门相关人员赴“华能风光储一体化治沙1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认定该地块土地类型是未利用地沙地,并非为草牧场,且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
(2)土地流转形式核查情况:2020年9月,经巴彦淖尔苏木巴彦淖尔嘎查“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巴彦淖尔嘎查与华能扎赉特旗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和《土地承包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增加流转土地300亩)。
(3)土地流转合法性核查情况:每亩每年130元沙地流转价格为科右中旗发改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0〕170号)制定,符合上级定价要求。该集体土地流转前,经巴彦淖尔嘎查“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求了全体村民意见,有80%以上的村民同意流转,流转程序合理合法。
(4)补偿款发放核查情况:经巴彦淖尔苏木党委政府查阅资金发放记录,核实补偿款已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22日和2020年11月23日分三批次发放到户。为防止出现不在嘎查的农户遗漏补偿情况,巴彦淖尔苏木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站将备用补偿款暂存于巴彦淖尔嘎查账户。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华能方面又增加塔基、电缆分支箱等永久占地面积以及施工碾压临时占地面积,已达成协议补偿共识。
部分属实2022年4月2日,按照补偿款分配方案,巴彦淖尔苏木已将华能风光储一体化治沙100MW光伏发电站项目所有剩余补偿款19.449206万元全部拨付到了嘎查群众账户。已办结无31D2NM202203300031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赛汗塔拉嘎查,有一农业有限发展公司将嘎查的生态林木开垦种植农作物。兴安盟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该嘎查确实存在开垦草原、林地耕种情况,但实际并非企业开垦,是高力板镇赛罕塔拉嘎查村民历史开垦形成。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通过实地核查并调取相关资料,群众投诉所反映的“一农业有限发展公司”为原内蒙古涉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以下简称“原涉晰中旗分公司”)。
现场核查情况
(1)原涉晰中旗分公司土地流转核查情况:经查,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4月期间,在未经嘎查“两委”和高力板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原涉晰中旗分公司直接与农牧民签订流转合同,从赛罕塔拉嘎查59户农户手中私自流转土地共13000余亩,合同承包期限为14年。因原涉晰中旗分公司注销,2015年以来其中6800余亩(涉及42户农户)耕地一直由原企业负责人杨小社经营耕种。其余6400余亩存在争议,2015年已放弃耕种,自然恢复草原植被,且当年已通过草原监理、自然资源、公安部门实地认定,现状为天然牧草地。2022年1月,高力板镇政府委托科右中旗中鑫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杨小社经营的土地进行了测量,确认耕种面积为6872.84亩,其中旱地(耕地)1386.63亩、天然牧草地5456.01亩、农村道路4.75亩、林地25.45亩。
(2)将生态林木开垦种植农作物核查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科右中旗林草部门、高力板镇政府对该地块耕种情况进行调查,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确定流转的6872.74亩耕地中,原有耕地为1386.63亩,其余5486.11亩是由赛罕塔拉嘎查42户农户将天然草牧场、农村道路、林地开垦后形成的。
部分属实科右中旗政府已责成高力板镇人民政府、旗林草局督促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前,严格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对开垦地块中的草地种植多年生草、林地补栽柠条,确保植被恢复到位。同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截至2022年4月4日,恢复植被所需紫花苜蓿草籽及耕种设备已全部到位,并开始播种。林地恢复植被所需柠条已经订购。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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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2D2NM202203300068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今年耕地无法耕种。兴安盟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部分属实;“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部分属实;“今年耕地无法耕种”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1)反映的“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部分属实。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管网出现渗漏后,及时组织抢修,一直处于有人管理状态。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2)反映的“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部分属实。房屋、草场、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因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源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达成协议补偿共识,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3)反映的“今年耕地无法耕种”部分属实。现阶段部分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已积极组织排水,保障春耕备耕工作。
经上述4次水质检测,受淹区域水质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2022年3月23日以来,已架设6台3000立方米/小时水泵24小时不间断排水,预计4月20日完成全部排水工作。若仍有耕地不具备耕种条件或受灾群众不愿耕种,将由科右中旗政府帮助其流转耕种,目前耕地承包企业已入户与有意愿流转的群众签订流转协议。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未办结无33D2NM202203300057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今年耕地无法耕种。兴安盟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部分属实;“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部分属实;“今年耕地无法耕种”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1)反映的“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部分属实。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管网出现渗漏后,及时组织抢修,一直处于有人管理状态。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2)反映的“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部分属实。房屋、草场、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因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源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达成协议补偿共识,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3)反映的“今年耕地无法耕种”部分属实。现阶段部分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已积极组织排水,保障春耕备耕工作。
经上述4次水质检测,受淹区域水质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2022年3月23日以来,已架设6台3000立方米/小时水泵24小时不间断排水,预计4月20日完成全部排水工作。若仍有耕地不具备耕种条件或受灾群众不愿耕种,将由科右中旗政府帮助其流转耕种,目前耕地承包企业已入户与有意愿流转的群众签订流转协议。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未办结无34D2NM202203300060群众投诉反映:“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保兴村关某某鱼塘建设在湿地保护区,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兴安盟生态 1.反映的“大石寨镇保兴村存在关某某鱼塘”内容属实。关某某(2020年5月已故)鱼塘建设地点在大石寨镇保兴村三社,面积17.7亩,其中,鱼塘水面面积9.77亩、鱼塘叠坝面积7.93亩,水面现由其长女关某经营。2022年4月1日,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大石寨镇政府现地核实并套合国土二调数据库为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国土三调成果该地块鱼塘地类为坑塘水面,鱼塘叠坝为其他草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规定,2017年5月6日,大石寨镇保兴村召开“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关某某承包该地块建设鱼塘,用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关某某与保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开发鱼塘合同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当拟定承包方案,并在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规定,鱼塘承包方案未进行公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 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中,设施农业选址与用地标准及设施农业备案的相关规定,该鱼塘未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备案。存在“关某某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所建鱼塘未进行备案”情况。
2.反映的“鱼塘建设在湿地保护区”内容不属实。2022年4月1日,经科右前旗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现场打点确认,该鱼塘坐标为121°18′29.72″E,46°9′10.13″N,距青山保护区实验区外沿(121°18′ 39.75″E,46°8′ 52.76″N)最近直线距离735米,距村屯群众住宅125米,不在青山保护区范围内。经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现地核实,该鱼塘也不在乌兰河保护区、察尔森国家森林公园等保护区范围内。并套合国土三调成果和自治区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该地块不在湿地范围内。不存在“鱼塘建设在湿地保护区”情况。
3.反映的“大石寨镇保兴村关某某鱼塘污染生态环境”部分属实。2022年4月1日,经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核查,了解到该鱼塘主要养殖草鱼、鲤鱼等鱼类,饵料主要为玉米料,且没有药物干预,但可能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2022年4月4日,科右前旗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鱼塘水、东侧地下水及周边五家农户自备井进行了水质采样,目前正在等待检测结果。
部分属实 1.鉴于鱼塘承包程序不合法、设施农业未备案,近期群众反映此问题,2022年4月5日,大石寨镇保兴村召开“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土地,不再发包经营,去除鱼塘经营性行为。
2.待水质检测报告出具后,进行下一步整改。
3.2022年4月5日开始,由大石寨镇保兴村对鱼塘排水,适当修整叠坝,自然恢复生态,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未办结无35D2NM202203300058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今年耕地无法耕种。兴安盟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部分属实;“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部分属实;“今年耕地无法耕种”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
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1)反映的“2021年7月29日至今,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管理”部分属实。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管网出现渗漏后,及时组织抢修,一直处于有人管理状态。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2)反映的“导致污水外溢将举报人房屋、草场、耕地淹没”部分属实。房屋、草场、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因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源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达成协议补偿共识,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3)反映的“今年耕地无法耕种”部分属实。现阶段部分耕地被淹情况属实,但已积极组织排水,保障春耕备耕工作。
经上述4次水质检测,受淹区域水质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2022年3月23日以来,已架设6台3000立方米/小时水泵24小时不间断排水,预计4月20日完成全部排水工作。若仍有耕地不具备耕种条件或受灾群众不愿耕种,将由科右中旗政府帮助其流转耕种,目前耕地承包企业已入户与有意愿流转的群众签订流转协议。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未办结无36D2NM202203300020 1.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杜尔基镇朝胡尔图嘎查牧民非法占用集体草场和个人草场15000亩,种植农作物、杨树,破坏草原。
2.村民侵占举报人个人草场40亩12年,用于养牛,破坏草场。
兴安盟生态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非法占用集体草场和个人草场15000亩”中存在非法圈占集体草场情况,但是具体面积不属实;“种植农作物、杨树,破坏草原”不属实。
(2)“村民侵占举报人个人草场40亩12年”内容不属实。“用于养牛,破坏草场”内容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1)“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杜尔基镇朝胡尔图嘎查牧民非法占用集体草场和个人草场15000亩,种植农作物、杨树,破坏草原”问题。
现场核查情况:
一是反映的“非法占用集体草场和个人草场15000亩”内容部分属实。2022年3月31日,经杜尔基镇工作人员现场测量,发现杜尔基镇朝胡尔图嘎查11户农牧民私自使用11处围栏圈占集体草牧场用于自家打草。11处围栏全长20450延长米,圈占总面积为2714亩,未达到15000亩。
二是反映的“种植农作物、杨树,破坏草原”内容不属实。通过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确认被圈占土地地类为草地,现状为打草场,不存在种植农作物、杨树等破坏草原行为。此外,对被圈占草地周边的耕地及林地进行核查,其中旱地面积361亩,对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地类为旱地;有林地907亩,均为国家退耕还林项目地,以上均不存在破坏草原行为。
(2)“村民侵占举报人个人草场40亩12年,用于养牛,破坏草场”问题现场核查情况。
由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没有具体人员信息及坐标点,经杜尔基镇党委政府核实,朝胡尔图嘎查仅高某某和马某某二人存在草场争议,因此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是反映的“村民侵占举报人个人草场40亩12年”内容不属实。举报人高某某与马某某二人存在草场争议,自2010年以来,高某某一直举报马石宝侵占其草原40亩。2010年以来,杜尔基镇政府多次现场核实高玉山草牧场承包合同范围,马某某牧铺确实不在其范围内。2021年9月,杜尔基镇政府聘请科右中旗中鑫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进行测量,《测绘成果报告书》显示,举报人高某某草牧场总面积为81.58亩,马某某草牧场总面积 16.61亩,双方草牧场不存在交叉,因此认定马某某侵占高某某个人草场40亩情况不属实。二是反映的“用于养牛,破坏草场”内容部分属实。马石宝牧铺于2002年建设,用于养牛20年,且使用的是牧铺所有人自有草场,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现场核实和比对自然资源部门2010年及2021年影像图,认定不存在破坏草场问题。
部分属实杜尔基镇组成工作专班现场督促,2022年3月31日将乱圈乱围围栏全部拆除,并对涉事农牧民进行劝诫警告。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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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7D2NM202203300003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镇散都村徐某某把村民牧场转卖他人种植蘑菇,养鸭子,破坏生态。通辽市生态 2022年3月31日科左后旗政府组成专项工作组就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反映的徐某某实为散都苏木散都村原村主任徐某,所指的牧场实为散都众鑫畜禽养殖家庭农牧场,位于散都苏木散都村前屯,经营人曹某,牧场建有7栋简易养殖棚舍,每栋长117米、宽12米,总面积9828平方米。根据确权结果显示,该地块为全体村民联户经营,即村集体所有,国土三调显示为设施农业用地,7栋棚舍均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2021年11月因暴雪灾害7栋棚舍不同程度受损。
1.“徐某某把村民牧场转卖他人”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2019年5月16日,散都苏木散都村召开“三委班子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曹某修建家庭牧场用地申请,经公示后,2019年6月1日,曹某与散都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养殖用地承包合同,同日与散都村村民委员会、散都苏木政府签订了三方用地协议,协议约定了承包期限(2019年6月1日到2049年6月1日)、面积(46522平方米)、承包费用(22.5万元),转卖说法不属实。
2.“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
2019年7月10日,曹某在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办理了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众鑫畜禽养殖家庭农牧场营业执照。2019年10月30日,科左后旗农牧局向其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经营种类为养殖肉鸭。2021年4月6日,科左后旗农牧局依据曹某本人申请,对其家庭农牧场进行了重新认定(原认定证书注销),经营种类为种植经济作物,菌类为主。2021年6月28日,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为项目用地办理了备案手续。
曹某在养殖肉鸭3个月后不再养殖(起止时间:2019年10月—2019年12月),期间共养殖了两批肉鸭,每批养殖周期约50日。第一批养殖使用棚舍5栋,每栋存栏肉鸭约4000羽,共20000羽。第二批养殖使用棚舍4栋,每栋存栏肉鸭约4000羽,共16000羽。按照畜禽养殖行业系数标准测算,每只肉鸭日产粪便0.11公斤,估算第一批肉鸭产生粪便132吨,第二批肉鸭产生粪便105.6吨。经调查,该户为网箱养殖模式,棚舍内均用塑料布做了防渗处理,粪便在肉鸭出栏后集中清运,全部做为农家肥还田。有一定的异味现象。
结合现场勘察,棚舍内未见种养殖经营活动,未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情况。
部分属实根据散都村村民委员会、散都众鑫畜禽养殖家庭农牧场双方签订的养殖用地承包合同第四条“承包费用一年一交,每年6月1日前缴纳承包费”、第七条“合同上的缴费标准与时间、乙方自觉履行,不得拖延和降低标准,如超期未缴纳承包费,合同解除”之规定,鉴于散都众鑫畜禽养殖家庭农牧场仅于2019年缴纳了当年承包费,2020年、2021年均未按期缴纳承包费的事实,责成散都村村民委员会解除与散都众鑫畜禽养殖家庭农牧场签订的养殖用地承包合同,将设施用地收回村集体。同时,责成散都苏木人民政府解除与散都苏木散都村、散都众鑫畜禽养殖家庭农牧场签订的三方用地协议。此外,责令科左后旗农牧局注销向其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已办结无38D2NM202203300009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嘉园西门对面空地上堆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通辽市土壤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交通嘉园西门空地系通辽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拆迁片区,2021年11月科尔沁区遭遇百年不遇特大暴雪,大部分地区积雪深度超过80厘米,最大降水量达102毫米。此地块是土储拆迁片区,地域开阔、位置偏远,故此处被指定为科尔沁区清雪工作的临时积雪排雪点(以下简称排雪点)。
因降雪量过大,为快速打通道路、保障市民出行,在清雪过程中无法把雪中的垃圾清捡出,所以一并将混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积雪拉运到排雪点,后因冻结无法运转。近日,气温回升积雪融化,导致积雪中裹挟的部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暴露出来。
属实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建筑垃圾堆放问题立行立改。一是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组织人员、车辆、铲车、翻斗车等机械设备对科尔沁区交通嘉园西门对面空地上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整治。截至2022年4月3日下午16点已清理完毕,并对排雪点区域围挡进行了修复加固。二是制定《关于科尔沁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由科尔沁区委常委、副区长督办,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科尔沁街道办事处配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长期坚持,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质量。已办结无39D2NM202203300018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工业园区内,蒙古科迈化工有限公司气味污染严重,尤其晚上气味相当严重。督察前就全部关停,害怕检查。通辽市大气 接到转办件后,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1.查阅2013年以来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科迈化工开展的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等29份监测报告,该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均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企业存在擅自停运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污染物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4月2日科迈化工复产后科左中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现已完成现场采样工作,正在编制检测报告。经现场调查核实,查阅企业历史监测数据,各个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各项污染物排放均能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但是在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环节发现以下问题:一是MBT、DM、DPG等生产车间未安装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工艺、烘干、包装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随着车间强制通风设施及门窗逃逸扩散;二是该公司DPG、DM、M等产品本身散发一定异味,在现场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部分产品在厂区内露天堆放,虽然采取覆膜遮挡,但是装卸堆放过程会有异味散发。三是工艺设备异常情况下应对措施存在不足。如工艺尾气处理设施多级喷淋吸收+冷凝净化设备有时产生冷凝器挂壁、填料挂料、喷淋吸收液浓度过高,影响工艺尾气处理效果或停运时没有制定针对性应对措施,该公司生产工艺系统中法兰、阀门胶垫老化、腐蚀或密闭不严时造成工艺气体泄漏,处理不及时导致带有异味的物料泄漏。四是管理措施有待完善,缺少启停机期间,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和设备检修及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处置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
2.科迈化工主要生产原材料苯胺、二硫化碳、液氨等来自吉林省吉林市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长岭县三源化工有限公司等厂家,主要通过汽运方式进行运输(日常生产所需苯胺、二硫化碳、液氨3种原材料,受危化品管控要求平均每天4-5车次)。因近期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于3月13日纳入全国中高风险地区管控范围,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有关要求,对来自吉林省的车辆和人员落实相应管控措施,3月14日开始原材料不能进厂,自3月14日至3月18日期间,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月18日至4月1日期间,因原材料短缺全面停产。4月1日科左中旗旗长到科迈协调原材料入厂事宜,4月2日开始原材料逐渐入厂,企业全面恢复生产。
部分属实 1.政府层面。(1)强化规划服务管理。科左中旗政府拟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园区北侧两个村搬迁资金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待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后,制定搬迁方案。(2)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指导企业开展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6-9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3)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一是实现厂区废气排放“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全覆盖,科学布设检测点位,适时开展产污关键车间周边无组织检测,优先对无组织废气产生的关键环节在2022年12月底建设完成;二是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企业纳入全市特殊监管对象提级管理,参照VOCs重点地区管控要求进行管理。(4)及时回应百姓关切。一是通过入户走访、发放宣传手册,与村民面对面交流,了解群众合理诉求,答疑解惑;二是通过邀请村民代表入厂参观、交流座谈,详细讲解企业生产工艺、异味治理措施;三是通过设置公开栏,定期向周边群众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缓解厂群矛盾。
2.企业层面。(1)加大技改资金投入。一是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产生刺激性气味的MBT产品离心机下料工序,经技术改造采用氮封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自动辅助下料,将废气有组织收集并进行焚烧;二是2022年6月15日完成促进剂DM/DPG人工投料改造为密闭搅龙投料系统,将工段无组织废气变更为有组织废气输送到五级氨吸收塔以及脱硫塔吸收后达标排放。三是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对罐区原材料装卸、储存和输送系统改造,增加气相收集管路,统一输送至焚烧炉系统处理。四是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法兰、阀门、管道等较易产生气体泄漏点位的修复,修复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五是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DM、DPG产品的离心、成品岗位安装负压收集装置。六是2022年6月底前扩建原料及成品库房,尽量避免原料及成品漏天堆放的同时,做好原料及成品装卸堆放时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工作。七是购置移动式负压废气收集装置,对无法用固定的负压收集装置回收的无组织废气,利用移动式负压废气收集设备进行回收处理。(2)强化企业管理水平。一是2022年4月30日前完善公司异味管理制度,全员参与布置、执行、检查、考核、评比,建立异味隐患排查制度,将异味隐患纳入事故事件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异味控制及响应速度。二是2022年5月15日前制定出台设施设备三级巡检制度,公司、属地车间、班组三级巡检,对法兰、阀门、管道等较易产生气体泄漏的点位和环节制定详细的巡检路线和操作规范,杜绝跑冒滴漏,发现污染隐患及时消除;三是2022年5月30日前配置便携式四合一泄漏检测仪,巡检时必须佩戴,发现泄漏及时修复泄漏源,设备检修或设备异常时确保无组织废气及时回收处理,严厉考核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四是组织员工集中培训,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举办环保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3)加强应对处突能力。完善环保应急处置的硬件设施,按照标准配备消防应急柜、重型防化服、空气呼吸器等,重大危险源、装卸车岗位等重点岗位安装喷淋吸收装置;露天设备建设消防导流渠,事故污水统一收集至事故应急池处理。制定环保应急演练计划,针对各种异常情况编制应急演练脚本及操作步骤,每季度演练一次,提升全体员工环保应急处置能力。
未办结无40D2NM202203300026通辽奈曼旗明仁镇兴隆村南边,废弃粮库院里塑料加工生产气味刺鼻。该厂将生产污水通过枯井排入地底,检查时临时关门逃避检查。通辽市水、大气 3月31日,接到转办件后,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反映的企业为奈曼旗长盛鑫源农业节水有限公司,从事废旧滴灌带回收塑料加工。厂址位于奈曼旗明仁苏木兴隆村南,一废弃粮库院内。该企业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公司,2021年10月在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进行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110-150525-04-01-558910)。目前,该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不动产登记、明仁苏木人民政府《关于长盛鑫源农业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再生资源节水管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手续,取水许可、能评手续、施工许可未办理,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
1.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奈曼旗明仁镇兴隆村南边,废弃粮库院里塑料加工生产气味刺鼻”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了集气罩及光氧活性炭一体机,一体机内已安装活性炭及UV灯管,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当日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产生刺鼻气味。但从生产工艺分析,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废旧滴灌带)进行加热融化,会产生气味。经对周边39户走访调查,其中,只有1户居民反映在家中能够闻到异味,其余38户反映无异味。因此,对是否存在异味问题,将在企业生产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确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2.群众投诉反映的“该厂将生产污水通过枯井排入地底”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该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序为回收废旧滴灌带进行破碎,破碎后进入清洗池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循环使用,且循环水池、清洗池及循环水中转池均已做防渗处理。项目环评要求,清洗废水每年停产后清运一次,通过罐车运送至奈曼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经现场核查,发现企业产生废水全部存放于循环水池内,现存清洗废水约180立方米。同时,核查发现该厂区内共有取水井3眼(其中饮水井1眼、农用井1眼、企业生产用水井1眼,均未安装流量计),未发现厂区内及周边有枯井,不存在生产污水通过枯井排入地底问题。奈曼旗环境监测站已对3眼取水井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除锰、铁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奈曼旗地下水锰、铁本底即超标),其他项目符合标准限值的要求。
3.群众投诉反映的“检查时临时关门逃避检查”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企业用电记录,确定该公司2022年2月22日开始正向用电,证实该公司于2月22日开始生产调试,3月30日停产检修。企业将在办齐所有生产手续后,恢复生产。经询问,在生产期间企业未接到管理部门检查的通知,奈曼旗相关执法部门,亦未进行现场检查。但存在企业因手续不全临时停产的可能。
部分属实针对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在未取得相应手续即投产的问题,责成奈曼加快整改落实。一是企业立即开展整改,并由奈曼旗工信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立即进驻企业,3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根据职能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进一步处理,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复产;二是企业恢复生产后,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第一时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无组织废气执法检测,如存在污染物超标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三是按照环评要求,严格要求企业定期将泥沙、废水进行清槽,转送至奈曼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四是监督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环评竣工验收,要求企业尽快同污水处理厂签订水处理协议,严格按环评要求处理生产废水。未办结无41D2NM202203300027通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桥东村村民砍伐了举报人10多亩灌木林地。通辽市生态 3月31日,奈曼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举报件中涉及地块位于大沁他拉镇桥东村东北方向。被举报人称该块是在二轮延包时,村集体分给他和吴某、于某3户的14亩四荒地,1998年—2001年间由被举报人统一经营,由于该地块土壤性质较差,没有收益,2002—2020年,被举报人没有经营,变成荒地(无灌木)。经与村“两委”班子及本村知情人核实,也证实了此事。经现场打点核实,该地块面积13.4亩,在“林保图”中显示全部为非林地。由于在该地块多年未经营,在2019年国土“三调”时,以现状为准全部确认为天然草地。在此期间,被举报人无砍伐灌木林行为。举报人承包大沁他拉镇桥东村土地,与被举报人经营地块接壤,在2021年被举报人平整土地耕种时,与举报人地块产生边界纠纷,故此举报。目前,经过大沁他拉镇桥东村村委会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双方土地边界清晰,经营权属无争议。镇、村两级对举报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综上,举报人所反映的“通辽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桥东村村民砍伐了举报人10多亩灌木林地”问题事实不存在,争议地块不涉及灌木林地,但存在边界纠纷,目前争议双方对均认可调查结果和调解结果。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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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2D2NM202203300047通辽市开鲁县伊和塔拉镇光明村举报人反映:1.2019年我村85亩林地,其中25亩未种树。2.大杨树林地总共75亩,其中35亩未种树。3.光明村东侧林地28亩,其中10亩地盖牛棚,养牛,其余18亩未种树,种植谷子。4.光明小学墙西有林地17亩,2021年将17亩地林地砍伐,种谷子。5.光明村南路边林未按合同更新,未种树,种谷子。6.光明村南20亩林地未种树,种植玉米。通辽市生态 1.群众投诉反映的“2019年我村85亩林地,其中25亩未种树”问题基本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义和塔拉镇致富村村北,2019年时承包经营人为腾某,承包面积86亩,实测面积82.6亩,土地性质认定为林地。2019年11月,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群众举报此地块问题,当时指派林业专班进行了踏查核实,地块内2016年栽植了果树,2017、2018、2019年均进行了苗木补植,果树生长较好,但保存率不足85%,未达到经济林合格标准。2019年秋,当事人进行了开沟整地补植。2022年4月1日,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该地块现栽植果树,树种为沙果,株行距4米×5米,整体小班造林保存率85.5%,造林合格。
针对群众反映的“其中25亩未种树”问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专班综合研判,指的是地块中间缺两行果树,面积约为6亩地。
2.群众反映的“大杨树林地总共75亩,其中35亩未种树”问题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东北4.8公里处,承包经营人为腾某,2020年腾某从黄某(地块一实测为44.86亩)和关某处(地块二实测为38.6亩)转包2处土地,两处地块毗邻,总面积合计83.47亩,土地性质认定为林地。此问题已于2021年6月由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处理。
2021年腾某在地块一种植农作物绿豆44.86亩,树木成活率低于40%;在地块二种植农作物绿豆38.6亩,其中的21.6亩林地树木成活率低于40%,经鉴定构成严重毁坏。
上述严重毁坏地块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1年8月18日,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对腾某立案侦查。2021年8月20日对腾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9月14日移送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森公(刑)诉字〔2021〕9号)。
3.群众反映的“光明村东侧林地28亩,其中10亩地盖牛棚,养牛,其余18亩未种树,种植谷子”问题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东侧,现承包经营人为腾某。承包合同面积28亩,实测面积24.3亩。经调查核实,此问题先后于2020年4月由开鲁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6月由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处理,牛棚及硬化面积3.8亩已拆除恢复。
2020年4月13日,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涉案人铺设砖地、建设棚舍。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涉案地块(建筑牛棚、硬化地面)面积为3.8亩,国土“二调”数据认定地类为村庄0.7亩、水浇地3.1亩。2020年6月11日,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对腾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开自然资罚字(2020)第227号),收缴罚款5608元。
2021年6月,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涉案人在林地内种植谷子,认定林地面积14.9亩,经鉴定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1年8月18日,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对腾某立案侦查。2021年8月20日对腾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9月14日移送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森公(刑)诉字〔2021〕9号)。
4.群众反映的“光明小学墙西有林地17亩,2021年将17亩地林地砍伐,种谷子”问题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东、光明小学西侧,现承包经营人为腾某,实测面积17.7亩,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全部为林地,地内存留谷茬,此问题于2021年5月由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处理。
2021年5月,腾某在未栽植树木的情况下种植农作物谷子,种植面积为17.7亩,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该地块全部为林地,经鉴定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1年8月18日,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对腾某立案侦查。2021年8月20日对腾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9月14日移送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森公(刑)诉字〔2021〕9号)。
5.群众反映的“光明村南路边林未按合同更新,未种树,种谷子”问题属实。
经实地调查,该地块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南1.5公里处,承包经营人为腾某,实测面积9亩。腾某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签订《开鲁县嘎查村集体资源承包合同书》,承包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至2037年3月23日,标的物名称为三棵树南渠道林,承包标的物用途为栽树。2021年5月,腾某在栽植杨树行种植植农作物谷子,种植面积9亩。该地块现存有2行东西向、断续栽植的杨树,株距不规格,行距4米,2行杨树中间地内有谷茬。2022年4月1日,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该地块全部为林地,经鉴定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6.群众反映的“光明村南20亩林地未种树,种植玉米”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群众反映的“20亩林地”涉及四个地块,分别如下:
地块一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南0.5公里处,现承包经营人为张某,实测面积8.03亩。地块二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南2公里处,现承包经营人为赵某,实测面积9.82亩。地块三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南2.5公里处的干渠南侧,实测面积6.92亩,现承包经营人为张某。以上地块,国土“二调”显示为水浇地,国土“三调”显示为水浇地,光明村村委会一直按耕地管理,不在开鲁县林保图内,不存在未种树,种植玉米问题。
地块四位于义和塔拉镇光明村村南2.5公里处的干渠北侧,实测面积0.87亩,现承包经营人为梁某,开鲁县林保图显示为林地,存在未种树,种植玉米问题。
基本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2019年我村85亩林地,其中25亩未种树”问题基本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下达补植补造通知书,督促当事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对成活率低的地块限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补植。当事人已明确表态限期补植补造,目前已做好补植准备工作。
2.群众反映的“大杨树林地总共75亩,其中35亩未种树”问题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一是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下达造林通知书。根据开鲁县气候条件,经济林于4月12日以后方具备施工条件,因此限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造林。当事人已明确表态限期补植补造,目前已做好补植准备工作。二是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3.群众反映的“光明村东侧林地28亩,其中10亩地盖牛棚,养牛,其余18亩未种树,种植谷子”问题属实。处置和整改情况,一是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下达造林通知书,限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造林。当事人已明确表态限期补植补造,目前已做好补植准备工作。二是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4.群众反映的“光明小学墙西有林地17亩,2021年将17亩地林地砍伐,种谷子”问题属实。处置和整改情况,一是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下达造林通知书,限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造林。当事人已明确表态限期补植补造,目前已做好补植准备工作。二是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5.群众反映的“光明村南路边林未按合同更新,未种树,种谷子”问题属实。处置和整改情况,一是2022年4月1日,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新发现的腾某种植林地9亩的违法行为,依法并案处理,2022年4月2日移送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下达造林通知书,限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造林。当事人已明确表态限期补植补造,目前已做好补植准备工作。三是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6.群众反映的“光明村南20亩林地未种树,种植玉米”问题部分属实。处置和整改情况,针对地块四,义和塔拉镇政府已下达造林通知书,限于4月15日完成造林。当事人已明确表态限期补植补造,目前已做好补植准备工作。
未办结无43D2NM2022033000492021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反流,将举报人的房屋淹没。通辽市水 经调查核实,该转办件反映的是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部分房屋进水问题,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甘旗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反流”问题部分属实。
科左后旗有污水处理厂一家,是经《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2018〕18号)批准,通过PPP模式投资建设的一座现代化污水处理厂,由天河嘉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运营。该处理厂收集的污水通过“A2/O+深度处理工艺+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再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根据环保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从2021年至今出水达标率达到100%。该厂于2018年8月建成投入运营,年产中水约365万立方米,其中,园林绿化用水约54万立方米,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生产用水约5万立方米,剩余306万立方米,按照《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环审〔2018〕18号)批复意见,注入东湖(胡勒斯台泡子)作为生态补充用水。甘旗卡镇主城区的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中水排放过程,全线采用压力流管道闭环运行,运行至今未发生过污水泄漏、反流情况。“甘旗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反流”实际为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东湖(胡勒斯台泡子),受极端天气影响,湖水上涨倒灌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
2.关于“举报人房屋被淹”问题属实。
甘旗卡镇哈图塔拉嘎查东胡勒斯台小组常住村民47家,与东湖之间有一条水泥路相隔。近年来,科左后旗内地下水位逐年上升,加之甘旗卡镇主城区雨水和东区污水处理厂中水的排入,东湖水面不断扩大。尤其是2021年受台风“烟花”及高压气旋等强降水天气影响,全年降水量达到665毫米,较历年平均值偏多245.6毫米。特别是2021年8月和9月,甘旗卡镇周边降水量达到351.4毫米,接近往年全年降水量,导致东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水面较东胡勒斯台小组高出约0.8米,加之该小组地势低洼,2021年9月21日出现内涝灾害,部分村民房屋进水受灾。2022年3月28日甘旗卡镇及周边最大风力达到8级,湖面波浪高度接近2米,部分湖水随浪漫过东湖北侧的水泥路,再次进入东胡勒斯台小组村内,47家村民因湖水进院影响出行。
部分属实 1.接到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前工作开展情况。
(1)2021年9月21日和2022年3月28日两次险情发生后,科左后旗委、政府均立即作出响应,及时将47家120名村民全部通过入住公租房等方式进行临时安置。
(2)针对两次险情,科左后旗委、政府先后紧急动员800余人次、工程车辆30余台次,对东湖北侧的水泥路进行加高加固,并动用大型水泵,将村内积水进行强排。同时,在东湖东侧建设2000亩的扩容区,2021年10月29日对东湖进行首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133万立方米,湖面下降20厘米;2022年3月30日对东湖进行再次扩容排水,排出湖水约60万立方米,湖面下降10厘米。
(3)2021年12月起,由科左后旗财政投资450万元,新建东湖向胡吉尔泡子及下游排水沟渠22公里,将东湖多余库容,通过新修沟渠经胡吉尔泡子排入甘吉排干,并通过科左后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将该工程纳入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新建沟渠已于2022年3月23日实现全线贯通,并开始排水。
2.下一步处理和整改工作安排。
由科左后旗委、政府负总责,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牵头,加快推进东湖水患治理。
责成甘旗卡镇党委政府,通过4台水泵对进入村内的湖水进行强排,现已排出。
(2)责成科左后旗水务局、城投公司及相关苏木镇场分工负责,在保证下游河道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建设小型溢流堰向下游排水,预计2022年5月底前可向下游排放湖水300万立方米,将东湖水位降低50厘米以上,暂时缓解水患。
(3)责成科左后旗水务局负责,2022年6月底前在东湖东侧堤坝修建可调节的永久泄水闸门,以方便对东湖水位进行随时调节,并对东湖现有堤坝进行进一步加固,彻底消除东湖水患。
(4)责成科左后旗住建局负责,对受灾群众房屋及牲畜棚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牲畜棚圈于10月底前完成除险加固。
(5)责成科左后旗住建局牵头,投资3300万元实施东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提升工程(人工湿地),在东区污水处理厂西侧建设一处占地100亩的人工潜流湿地,进一步改善东区处理厂尾水水质。目前正在办理征地手续、进行施工招标,计划今年5月份开工建设,2024年5月底前投入使用。
未办结无44D2NM202203300054通辽市科尔沁区颐和园小区南侧堆积着很多建筑垃圾,粉尘污染严重。通辽市土壤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颐和园小区南侧堆积着很多建筑垃圾”问题属实。经实地调查,颐和园小区(实为易和缘)南侧为通辽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拆迁片区,2021年5月已设立围挡,2021年11月科尔沁区遭遇百年不遇特大暴雪,大部分地区积雪深度超过80厘米,最大降水量达102毫米,因此地块是土储拆迁片区,地域开阔位置偏远,被指定为临时积雪排雪点(以下简称排雪点)。
因降雪量过大,为快速打通道路、方便市民出行,在清雪过程中无法把当晚临街垃圾从雪中清捡,所以一并将混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积雪拉运到排雪点,后因冻结无法运转。近日,气温回升积雪融化,导致积雪中裹挟的部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暴露出来。
2.群众投诉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易和缘小区南侧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本地当前属多风季节,去年易和缘小区南侧倾倒的积雪尚未完全融化,风沙与积雪混合形成黑雪堆,因天气回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暴露出来,存在扬尘现象。
部分属实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建筑垃圾堆放问题立行立改。一是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组织人员、车辆、铲车、翻斗车等机械设备对科尔沁区交通嘉园西门对面空地上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整治。截至2022年4月3日16点已清理完毕,并对排雪点区域围挡进行了修复加固。二是制定《关于科尔沁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由科尔沁区委常委、副区长督办,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市科尔沁街道办事处配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长期坚持,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质量。已办结无45D2NM202203300059通辽市科尔沁区玉新镇屠宰场废水外排,气味扰民。通辽市水、大气 1.群众投诉反映的“废水外排”问题属实。“通辽市科尔沁区玉新镇屠宰场”实为“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生猪定点屠宰厂”,位于育新镇育新村南,经营范围为生猪屠宰,日均屠宰生猪约40头,日生产屠宰废水约1-2吨。经科尔沁区工作专班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将废水排入企业自有田地的问题。故废水外排问题属实。
2.群众投诉反映的“气味扰民”问题部分属实。该企业气味主要来源为生猪待宰圈舍,经现场查看,生猪待宰圈舍、车间、中转池、沉淀池均采用了封闭措施,并定期对生猪待宰圈舍进行清洗和消毒除味。另外,该企业西、南方向均为耕地,仅东北方向有居民,距离最近的为育新镇育新村,同时,该区域主要风向为西南风,因此,经研判,对育新村进行调查询问异味情况具有代表性。4月3日,对育新村内距离屠宰厂较近的4户居民进行了询问了解,居民均表示“无明显异味、对生活未造成影响”。但在低气压等不利于气味扩散的气象条件下,可能存在轻微异味扰民现象,故“气味扰民”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废水外排”问题。3月3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向科尔沁区育新生猪定点屠宰厂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行立改,立即停止废水外排的行为,并要求其将处理后的废水用罐车抽运至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调查取证阶段,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将于6月30日前完成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及立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程序。
2.针对“气味扰民”问题。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已委托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生猪定点屠宰厂周边进行厂界无组织监测,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选取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监测项目为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目前正在等待监测结果。待监测报告出具后,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将依据监测情况,对该企业“气味扰民”问题进行研判,如发现超标情况,将进一步依法处理。
未办结无
■下转第12版 ■上接第11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6D2NM202203300001 1.禁牧时间过长,存在政策“一刀切”问题,当地牧民经济生活压力严重。
2.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湖周边生态环境因旅游经营开发遭到严重破坏。
3.达日罕乌拉山山顶违法旅游开发,违法修路、建设旅游设施,严重破坏达日罕乌拉山周边生态环境遭到。
4.达日罕乌拉苏木牧民20000余亩草场被非法占用。
赤峰市生态 1.关于“禁牧时间过长,存在政策‘一刀切’问题,当地牧民经济生活压力严重”问题不属实。克什克腾旗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克什克腾旗委政府于1998年就确立了“生态立旗”发展战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自2000年开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持续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克什克腾旗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旗。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旗委政府相继出台了《克什克腾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和《克什克腾旗(2022—2025年)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2个文件均明确了旗内9个苏木乡镇为全年禁牧区,4个苏木镇为草畜平衡区;禁牧区实施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休牧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上述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8〕11号)《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赤峰市要求及克什克腾旗实际,不存在禁牧时间过长和政策“一刀切”问题。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的实施,没有对牧民经济产生明显压力。2021年,克什克腾旗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095元,较2001年提高13712元,年均增长49.57%。同时,克什克腾旗自2011年开始已连续实施了两轮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区补贴标准分别为12元/亩/年、7元/亩/年,草畜平衡区补贴标准分别为4.03元/亩/年、2.5元/亩/年,累计通过“一卡通”等发放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6.03亿元(其中:2011—2015年6.21亿元,2016—2020年9.82亿元),惠及全旗所有农牧民。“十四五”期间,还将继续实施第三轮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不断完善金融扶持、改良防疫、饲草保障“三大体系”建设,推出“兴牛贷”“育肥贷”等系列金融产品,着力解决当地农牧民畜牧业生产领域的资金困难问题。
2.关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湖周边生态环境因旅游经营开发遭到严重破坏”问题和“达日罕乌拉山山顶违法旅游开发,违法修路、建设旅游设施,严重破坏达日罕乌拉山周边生态环境”这两项问题部分属实。因达日罕乌拉山山顶旅游经营开发活动包含在达里湖周边旅游经营开发活动中,所以将这两个督办反馈问题进行合并调查核实。经查,达里湖周边旅游经营开发共有2家实施主体,分别为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达里湖生态旅游公司”)和克什克腾旗达里湖渡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达里湖渡假村”)。
(1)达里湖生态旅游公司自2001年以来在达里诺尔湖周边共修筑了达里诺尔宾馆、北岸售票处、停车场、木栈道、曼陀山游客中心等35处旅游基础设施。上述设施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意见或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估备案,并且部分设施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草原征占用审核尚未办理。
(2)达里湖渡假村自1998年以来在达里湖北岸实施了达里湖度假村项目,建设木屋8座、蒙古包10座、一层砖混结构房屋8处、三层砖混结构楼房1座等设施。达里湖渡假村已于2019年起停业至今,调查工作组在旗文旅体、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档案中调取到了该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3)达里湖周边实施的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及经营开发建设项目,因时间跨度较长,加之政策调整变化。目前,短时间内无法对其是否违法违规作出科学精准界定。
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显示,2000—2020年,达里湖流域68%的区域植被盖度呈增加趋势,32%的区域植被盖度保持稳定。同时,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达里诺尔湖本底值判定报告》初步结论为:达里湖流域湖泊、湿地、林地、草地、沙地等生态系统类型丰富,生态用地比例超过95%,是我国多种珍稀鸟类的繁殖地和迁徙途中重要能量补给区和集散地,湖区水质基本受自然因素影响,生态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达里湖周边存在旅游开发经营行为问题属实,但达里湖周边生态环境因旅游经营开发遭到严重破坏问题不属实。
3.关于“达日罕乌拉苏木牧民20000余亩草场被非法占用”问题部分属实。经工作组调查了解,达日罕乌拉苏木可利用天然草牧场面积约197万亩(国土三调数据),苏木境内虽不存在牧民20000余亩草牧场被非法占用的问题,但部分嘎查存在草牧场边界纠纷问题,争议双方的非占有方往往称占有方为非法占用,目前,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因边界纠纷引发的信访尚未彻底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东锡勒地区边界纠纷问题。1998年3月,克什克腾旗政府为支持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将达日罕乌拉苏木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东锡勒地区3150亩草牧场使用权划给达日罕总校。2005年8月,因上述地区3150亩草牧场权属争议,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关于达里嘎查和贡格尔嘎查东锡勒部分有纠纷草牧场边界处理的文件》达政发〔2005〕15号),将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东锡勒地区有争议的3150亩草牧场所有权裁定给达里嘎查,贡格尔嘎查少部分牧民持有异议,多年来始终以“达日罕总校非法占用贡格尔嘎查草牧场”为由进行上访。经调查,目前争议地区的3150亩草牧场使用权仍在达日罕总校,2006年5月以来,达日罕总校将上述草牧场部分租赁给达里湖生态旅游公司使用。
二是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西沙窝地区边界纠纷问题。针对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西沙窝子组草牧场权属争议问题(信访人反映该争议地区草牧场面积为10700亩,经工作组实地勘察测量面积为7889.43亩),2020年,克什克腾旗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关于达日罕乌拉苏木贡格尔嘎查与达里嘎查草牧场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克政字〔2020〕166号),明确“对贡格尔嘎查与达里嘎查争议边界原则上走向不变,对李富贵努图嘎至阿其宝日段的边界进行调整,重新确定GPS坐标点,以新坐标点为双方的界线,界线南侧归属贡格尔嘎查,界线北侧归属达里嘎查”。贡格尔嘎查16户牧民和达里嘎查不服此决定,于是向赤峰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21年3月12日,赤峰市政府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赤政复决字〔2020〕157号),维持克什克腾旗政府的处理决定;2021年4月22日,贡格尔嘎查16户牧民不服赤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之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赤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克什克腾旗政府的处理决定。目前,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已将此边界纠纷问题调查情况报告上报克什克腾旗政府申请裁定。
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截至4月5日未办结。
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落实〈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8〕167号),对达里湖周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及时开展组卷报批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手续补办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限期拆除,并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恢复草原植被。二是积极依法合规加快达日罕乌拉苏木达里嘎查与贡格尔嘎查西沙窝地区边界纠纷裁决,切实维护地区和谐稳定,预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未办结无47D2NM202203300005赤峰市红山区文中镇南大营子村林地约300亩被人非法砍伐,种植了谷子、黄豆,建设了大棚,房子。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文中镇南大营子村林地约300亩被人非法砍伐”问题部分属实。3月31日,调查组现场调查,并走访周边群众,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经调查组综合研判,投诉人举报问题的涉案地块与2019年10月17日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案地块为同一地块,该地块位于南大营子村十二组北沟河套两侧。
2019年10月14日,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红山区纪委《信访转办函》“2019年春,齐某某在红山区文钟镇南大营子村十二组毁林80余亩”。2019年10月17日,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对该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经举报人指认和第三方测量,实际涉案面积为115.2亩。涉案地块涉及农户18户,其中15户均主张其涉案地块土地性质为耕地,出具了1997年的第二轮耕地承包合同;其余3户均主张各自涉案地块土地性质涉及耕地和荒地,并称耕地承包合同在第二轮确权时被原村委会收回,但经属地核实,查无档案。因上述18户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记载不清,档案残损缺失,且涉案区域地类复杂,土地相互交错,无法确定各户土地的土地性质。目前,红山区政府已责令自然资源分局牵头,会同农水局、林草分局和文钟镇政府组建工作专班,裁定上述18户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后,由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侦办。
2.关于“种植了谷子、黄豆,建设了大棚,房子”问题属实。3月31日,红山区林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和文钟镇政府联合对涉案地块现场查勘:现场已被平整,地面建设了大棚、房子,无林木,有谷物种植痕迹。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5日未办结。下一步,待红山区公安分局委托第三方出具土地毁坏鉴定意见后,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限时完成土地恢复,预计2022年10月15日前办结。未办结无48D2NM2022033000062021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登吉格嘎查209亩集体草场被非法开垦,破坏草原生态。赤峰市生态 关于“2021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登吉格嘎查209亩集体草场被非法开垦,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属实。4月1日,调查工作组赴绍根镇登吉格嘎查进行调查走访,通过与镇嘎查两级干部、部分党员和村民代表沟通了解,确认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是2021年已调查处理过的现任登吉格嘎查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拉木斯色楞失职致使草原遭到破坏问题。
事实经过:2021年10月12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经分析研判,认为现任登吉格嘎查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拉木斯色楞在流转耕地时,未按已确权的4855.45亩面积指定四至,疏忽大意简单以围栏为界,致使209.61亩草原(其中,134.73亩天然牧草地、74.88亩人工牧草地)遭到破坏。2021年10月29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将拉木斯色楞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旗纪委。2021年11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在卷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拉木斯色楞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非法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日对拉木斯色楞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阿检刑不诉〔2021〕51号不起诉决定书)。2022年3月4日,阿鲁科尔沁旗纪委因拉木斯色楞指定土地边界时,未按现有实际面积进行指定,致使209.61亩草原遭到破坏,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2年4月1日,绍根镇党委决定对拉木斯色楞予以暂停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限期反省整改。目前,阿鲁科尔沁旗已责成绍根镇协调承包方出具恢复植被承诺书,将于近期通过免耕补播多年生牧草方式恢复植被。
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督促涉案地块现承包方尽快对植被进行恢复,确保在2022年5月15日前复绿,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49D2NM202203300013 1.2016年以来,赤峰市巴林右旗希拉木仁苏木沙布嘎查的1000余亩自然林造到非法砍伐,被种植了农作物。
2.2004年嘎查引进的国家水利宜灌项目破坏了草场,导致草场严重沙化。
3.伊和诺尔水库建设新坝体,违法占用牧民草场。
赤峰市生态 1.关于“2016年以来,赤峰市巴林右旗希拉木仁苏木沙布嘎查的1000余亩自然林造到非法砍伐,被种植了农作物”问题不属实。经工作组调查走访村干部及农牧民群众和实地勘察,综合研判认为,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哈达图小组,东侧为额日黑巴特尔耕地,南侧为团结小组耕地,西侧为敖包小组耕地和林地,北侧为希呼日耕地、阿拉坦傲都和布和希日木草场,面积为836亩,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比对,此地块属于非林地。通过走访群众和查阅《沙布嘎嘎查哈达图小组全体村民会议记录》,证明该地块于1992年开始已经进行耕种,并于2018年经巴林右旗政府确权为耕地。因此不存在“2016年以来,赤峰市巴林右旗希拉木仁苏木沙布嘎查的1000余亩自然林造到非法砍伐,被种植了农作物”的情况。
2.关于“2004年嘎查引进的国家水利宜灌项目破坏了草场,导致草场严重沙化”问题部分属实。通过实地勘测及调取查阅水利项目档案,巴林右旗政府2004年以来未在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实施过引洪淤灌项目(即投诉人反映的国家水利宜灌项目),因此,不存在因实施国家引洪淤灌项目破坏草场的情况。但经调查走访村干部及农牧民群众发现,存在个人引水淤地的行为(改造后土地经政府审批后,可列为耕地),地块1位于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哈达图小组北,2004年引西拉沐沦河河水淤地,并于2005至2007年耕种三年,2008年后未再耕种,当前地块现状为草地,不存在沙化现象。地块2位于沙布嘎嘎查胜利小组南,2006年引西拉沐沦河河水淤地,但未耕种,因近年西拉沐沦苏木地下水位上升,此地块现已形成季节性沼泽,不存在沙化现象。此项问题涉及的两个地块,2006年以前均为滩涂未利用地,不涉及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3.关于“伊和诺尔水库建设新坝体,违法占用牧民草场”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1995年4月25日,巴林右旗政府印发了《关于益和诺尔渔场承包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右政办发〔1995〕第15号),明确了该渔场(后更名为益和诺尔水库)与当地群众草场的边界线,新建坝体沿水库边界线内侧建设。2010年图某等38人针对草场权属争议分别向赤峰市政府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1年3月17日,赤峰市政府出具复议决定书(赤政复决字〔2010〕50号),驳回了图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1年7月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11〕赤行初字第12号),驳回了图某等人的法律诉讼请求。201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2011〕内行终字第104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图某等人的法律诉讼请求,维持了原有的划界。综合上述情况,不存在违法占用牧民草场的问题。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4日办结。已办结无50D2NM202203300014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乌苏镇新井三组的小流域治理项目栽种的180亩山杏树被人砍伐后用于种植农作物。赤峰市生态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宝日乌苏镇新井三组的小流域治理项目栽种的180亩山杏树被人砍伐后用于种植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走访群众,与村委会进行核实,对投诉人反映地块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投诉人举报地块属宝日勿苏镇敖包吐嘎查、宝日勿苏嘎查农牧民土地,原地类为耕地和林地。通过技术人员实地测量,投诉人反映地块实际面积为199.51亩,分为三个地块(地块1东侧为耕地、南侧为山杏林、西侧为山杏林、北侧为道路;地块2东侧为耕地、南侧为耕地、西侧为山杏林、北侧为耕地;地块3东侧为山杏林、南侧为山杏林、西侧为耕地、北侧为耕地),地块现状均为耕地,调查组实地了解,2021年该地块种植农作物葵花。通过与水利项目比对,该地块不在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经与《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比对,林地面积为7.30亩(无立木林地4.05亩,灌木林地3.25亩),耕地面积为192.21亩(已确权)。经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存在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毁坏情况,破坏林地面积为7.30亩(无立木林地4.05亩,灌木林地3.25亩),被毁坏林地于2017年开始被逐年破坏,但未对林木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目前,巴林右旗公安局正在进行调查。部分属实该项问题于4月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督促公安机关于5月10日前,依法依规对涉嫌毁林人员进行查处。阶段性办结无51D2NM202203300025从2020年起,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约22亩公益林被砍伐破坏用于修路。赤峰市生态关于“赤峰市四家子镇热水汤村约22亩公益林被砍伐破坏用于修路”问题基本属实。3月31日下午,敖汉旗林草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到四家子镇热水汤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确定举报问题是,2020年内蒙古禾为贵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建设“敖谷香田园综合体项目”时,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占用林地修路。4月1日,敖汉旗林草局对占用的林地进行了GPS定位,通过与2020年度林保图核对,确定修路占用林地10.16亩,其中,国家级重点公益林9.44亩,用材林0.72亩。4月2日,敖汉旗林草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敖汉旗公安局。4月5日,敖汉旗公安局对该违法占用林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基本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5日未办结。敖汉旗公安局针对违法占用林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督促公安局加快侦办速度,力争在2022年4月20日前结案。未办结无52D2NM202203300032赤峰市松山区大兴隆庄村南侧漫水桥下方,有村民在河套内采石挖沙并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赤峰市生态,土壤 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大兴隆庄村南侧漫水桥下方,有村民在河套内采石挖沙并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松山区大兴隆庄村南侧漫水桥”为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昭苏河河段。
调查组详细查阅了昭苏河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段采石挖砂情况,经查阅资料,范某某(外号“范二子”)2010年至2012年4月8日间未采沙卖砂,2012年4月9日取得松山区水利局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9日,其在召苏河河道大兴隆庄河段(即投诉人反映河段)内采砂卖砂。2013年4月10日到2016年5月31日期间范某未采砂卖砂。2016年6月1日,范某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在此河段内采砂卖砂。2017年6月,采砂许可到期,范某某用赤峰商贸物流城永泰园小区的基础开挖砂石土而未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回填。
经现场实地查看,目前,松山区大兴隆庄村南侧漫水桥下方正在实施昭苏河治理工程,该工程于2021年12月8日开工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0%。该工程疏浚长度8.7公里,主要工程量为清基及杂填土清理41.13万立方,土方开挖46.33万立方,土方填筑17.29万立方。因挖方量远大于填方量,故填筑全部用开挖的河道砂石土进行填筑,土方开挖的方量除用于土方填筑处,多余的土方及清基和杂填土全部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厂进行处理,不存在“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现象。为进一步核实工程回填用料情况,松山区水利局现场要求施工单位对回填料开挖核实,2022年4月4日,随机选取4个点位,进行开挖,开挖深度1.5米,开挖后,确未发现挖坑内存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调查组随后进行随机入户走访当地群众崔某某等人,均表示漫水桥下方近几年来没有发现采石挖砂行为。目前,现场未发现砂坑,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4日办结。松山区政府将继续认真开展河道监管工作,防止出现非法采砂和乱排行为。已办结无53D2NM202203300034赤峰市松山区永和矿业没有任何环保手续非法生产。此外,该矿砍伐了100多亩林树。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永和矿业没有任何环保手续非法生产”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并调阅相关档案,投诉人反映的永和矿业实为赤峰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只有一处采矿项目,即松山区猴头沟矿区炭质泥岩60万吨/年(2000吨/日)项目。该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获得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赤峰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区猴头沟矿区炭质泥岩60万吨/年(2000吨/日)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赤环审字〔2012〕118号)。该项目自2013年初开工,到2013年6月底停止建设,至今未建成,不具备验收条件,也未进行过采矿作业。
2.关于“该矿砍伐了100多亩林树”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并调阅相关档案,2018年11月,永合矿业委托公司副经理宋某某进行矿区治理,在此过程中存在破坏林树情况。经实地测量,涉案地块面积共计40.33亩,其中林地面积9.32亩,林种为防护林,其余均为工矿用地。2019年6月25日案件移送松山区检察院,同年11月,松山区法院判处永合矿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七万元;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经现场核查并调阅相关档案,毁坏的林地已恢复原貌,松山区城子乡政府于2020年5月验收通过。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4日办结。松山区委政府将加大建设项目执法力度,杜绝未批先建情况发生。同时,加大林地日常巡查监管,及时严肃查处发现违法行为。已办结无54D2NM2022033000422020年9月,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村民非法占用3亩耕地、2亩集体土地,并在村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建设养牛场。该养牛场没有任何环保设施,200多头牛的粪便只能排入河里。赤峰市水 1.关于“2020年9月,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村民非法占用3亩耕地、2亩集体土地,并在村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建设养牛场”问题部分属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养牛场为贾某某养殖场,位于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义成永组,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负责人为贾某某。该养殖场占地面积5.92亩(其中,天然牧草地4.42亩、耕地0.94亩、村庄用地0.56亩);其中,非法占用面积3.68亩(其中,天然牧草地2.93亩、耕地0.75亩),均为集体土地。经现场核查并套图比对自然资源局“三区三线”划定范围,该养牛场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4月4日,经克什克腾旗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4月5日,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养牛场违建部分启动执法程序,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关于“养牛场没有任何环保设施,200多头牛的粪便只能排入河里”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养牛场牛舍地面全部硬化,配套建有30立方米污水收集池和约600立方米粪便收集池。2020年12月7日,该养牛场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备案编号2020150425000000160。养牛场建成后,因贾某某家庭和邻里矛盾影响,未能开展正常的畜牧业生产活动,该养牛场所饲养的肉牛已于2021年11月转运至林西县统布镇饲养,现该养牛场由贾某某的哥哥暂用,饲养23头肉牛,每天约产生700公斤粪便,由农户自行清理到堆粪场堆沤发酵后作为有机肥料还田。克什克腾旗水利局近期对河道实地航拍,并查询了历年针对“河湖四乱”开展的春季行动检查结果,以及同兴镇政府定期巡河情况,未发现该养殖场将牲畜粪便排入河道情况。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5日阶段性办结。克什克腾旗政府将继续高度关注此案整改工作,责成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如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则由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程序用时情况,养牛场违建拆除及土地恢复工作预计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13版 ■上接第12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5D2NM202203300044赤峰市巴林左旗石房子林场2万多亩林地被破坏。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石房子林场2万多亩林地被破坏。”问题不属实。经查,举报所称的石房子林场实际为石房子营林区,隶属于巴林左旗林东林场哈达英格分场,该营林区覆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辽祖州祖陵遗址,是林东林场重点管护区域,总面积2.46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1.15万亩、地方公益林1.22万亩(内含宜林地)、林业辅助用地663亩(包括防火隔离带、护林站和鹿场等)、其他林地237亩。林木大部分为天然次生林,主要树种有柞树、山杏、山黄榆、文冠果等;其余为人工林,主要树种有杨树、油松、文冠果等。石房子营林区现建有护林站2处,派驻分场场长1名和护林员6名,实施全天候巡防守护。巴林左旗林草局通过现场核查、询问有关人员(场长及全部护林员)和无人机拍摄等方式,确定营林区保护完好,不存在林地、林木被破坏的情况。
不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4日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将进一步加大对石房子营林区的生态管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违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已办结无56D2NM202203300052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乡里的管理员将贝子府山上杏树、松树用推土机进行了推挖,大约破坏50亩,进行种植庄稼。赤峰市生态 关于“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乡里的管理员将贝子府山上杏树、松树用推土机进行了推挖,大约破坏50亩,进行种植庄稼”问题部分属实。
贝子府镇位于大黑山自然保护区腹地,全镇辖21个行政村,总土地面积112万亩,其中林地面积为61.6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55%以上。全镇有公益林护林员115名,生态护林员68名。镇党委政府将61.68万亩林地的管护责任全部落实给了183名护林员,无遗漏。针对投诉人反映问题,3月31日至4月3日,贝子府镇政府组织全体护林员对各自管护区内林地是否存在毁林开荒种庄稼现象,特别是对“推挖杏树、松树约50亩左右进行种植庄稼”的违法现象进行重点排查。全镇林地未发现毁林开荒进行种植庄稼的现象。针对投诉人反映的被投诉人为“贝子府镇乡里的‘管理员’”线索进行了排查。目前,被称为“管理员”的只有政府食堂管理员,经对几任食堂管理员询问,发现前任食堂管理员左某某曾于2013年11月签订承包合同,在二龙台村上沟脑组租用刘某某、宋某某、曹某某等6户位于夏老板坟二轮承包旱地共18亩,建设养殖场,在建设养殖场过程中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在空地栽植了风景树、果树。因养殖场用地处在大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根据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2019年敖汉旗政府责令左某某迁出养殖场并进行复垦。复垦过程中,贝子府镇政府将养殖场院内栽植的风景树、果树全部移除,此情况属实;但经比对敖汉旗林保规划数据,该地块不属于林地,二龙台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该地块为旱地的证明材料,移除旱地上树木行为不属于毁林。目前,此地块已经确权在刘某某等以上6户村民名下,具体由刘某某进行耕种。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5日办结。已办结无57D2NM202203300063赤峰市巴林左旗碧刘台镇山湾屯西北方向2公里处有一个砂石厂,粉尘污染严重,污染农田。赤峰市生态 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碧刘台镇山湾屯西北方向2公里处有一个砂石厂,粉尘污染严重,污染农田”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反映的砂石厂为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旭矿业),位于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山湾村,属于小规模非金属矿山,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碎石开采、加工,开采矿石为灰黑、灰绿色晶屑砂岩。3月31日,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协同旗政府办、碧流台镇政府对金旭矿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1年11月停产至今,破碎、筛分生产线露天建设,厂区内堆存近3万立方米不同粒径的碎石、石粉等物料,未采取防扬散措施。虽然,原料及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但企业生产时及露天堆存物料易产生扬尘。4月1日,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对金旭矿业违法问题立案查处,责令金旭矿业立即对现存物料采取有效苫盖措施。经查阅金旭矿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主要成分为浮土和石粉。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污染风险筛选项目为重金属、类金属、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不包含碎石项目产生的浮土和石粉,但在农作物生长季节,粉尘易被农作物的叶片和茎秆截留吸附,对农作物正常生长有一定的影响。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5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扬尘问题,巴林左旗政府责令企业建设密闭式成品库,所有粉状产品全部入库贮存,封闭破碎、筛分工段,厂区内定期洒水抑尘,有效防控扬尘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将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后督察,确保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阶段性办结无58X2NM202203300010赤峰市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变相侵占土龙岗村160亩土地,破坏土龙岗村津京防护林160亩。赤峰市生态 1.关于“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破坏林地”问题属实。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期于2009年投入运行,已接近饱和。2016年12月,旗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议定由旗城管局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扩建工程,后期因征占地问题项目出现搁置。鉴于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期已经启动闭库封场工作,垃圾处理采取“边封场、边运行”的方式进行,预计2022年7月底将彻底停用,且城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约150吨,如二期项目不尽快启动实施,将直接影响林东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不仅给城区12万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而且还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2020年11月,旗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实施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会议议定,由旗城管局加快推进该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021年7月,旗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该项目正式启动实施,会议议定,由旗城管局负责全面推进项目建设。目前,该项目现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国营林场使用林地意见、项目可研批复、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招投标等工作,环评报告正在公示期(2022年4月6日公示完毕),基本具备林地报批条件。受呼和浩特市和后续巴林左旗疫情的影响,项目手续推进出现2个月的滞缓。因此导致在旗城管局未完全办结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自行开展了场地平整,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157.7亩灌木林进行全部清理,属于未批先建。针对此未批先建事宜,4月3日旗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将相关企业的涉嫌犯罪线索移交至旗公安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巴林左旗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部门的涉嫌违纪线索移交至旗纪委监委。
2.关于“变相侵占土龙岗村160亩土地,破坏土龙岗村津京防护林160亩”问题部分属实。一是“侵占土龙岗村土地”问题不属实,该项目所占用的林地权属为巴林左旗林东林场而非土龙岗村;二是“160亩土地”问题基本属实,实际占用面积157.7亩。三是“津京防护林”问题部分属实,该地块属于防护林,为林东林场八十年代栽植的灌木防护林,树种是锦鸡儿,但不在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区范围内。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5日阶段性办结。巴林左旗旗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涉嫌犯罪线索移交至旗公安局。关于企业项目建设事宜,待环评报告公示期结束后,巴林左旗林草局将立即组卷上报,成立工作专班,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解决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阶段性办结无59D2NM202203300045群众投诉反应:“锡林郭勒盟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破坏举报人林地300亩”的问题。锡林郭勒盟生态 关于“锡林郭勒盟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分公司破坏举报人林地300亩”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华润新能源(太仆寺旗)有限公司在太仆寺旗建设的300MW风电项目,总投资19.88亿元,装机容量30万千瓦,涉及骆驼山、永丰、千斤沟三个镇21个行政村,共永久性占用林地489.3945亩、草地76.0639亩,临时性占用林地802.2225亩、草地877.3095亩。其中,官马沟村永久性占用林地144.0959亩、草地9.0233亩,临时性占用林地233.2835亩、草地45.93亩,共计补偿官马沟村597.8万元。企业分别于2019年6月办理完成草地征占用手续、草地临时征占用手续和草原作业许可证;7月办理完成林地占用手续,11月办理完成林地临时征占用手续,所征占的永久性和临时性林地、草地均为村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等行为。
综上所述,华润新能源(太仆寺旗)有限公司在太仆寺旗建设的300MW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属实,但均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部分属实行署将持续督导太仆寺旗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主动服务对接,规范企业管理,持续加大林地、草地征用补偿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多渠道帮助信访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办结无60X2NM202203300006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蛮汉镇左卫夭村的春华科实食品有限公司噪音、粉尘、臭水污染严重。乌兰察布市水、噪音、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乌兰察布市春华秋实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凉城县蛮汉镇左卫窑行政村,主要从事乳制品制造。一期工程于2014年12月2日取得环评批复(凉环表〔2014〕03号),2014年12月开始建设,2015年4月建成,2015年11月9日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凉环验字〔2015〕01号),2019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主要建有乳制品生产车间一处,配套400吨/年污水处理设施一套;二期工程于2020年6月5日取得环评批复(乌环凉审〔2020〕12号),2021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未建成,处于停工状态。经现场核查和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调查,投诉反映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噪音问题。该公司噪音产生设施主要是生产设备和厂区院内的温控制冷设备,凉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厂界昼夜噪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公司处于运行状态时,厂界白天噪音在43-45分贝之间(标准限值为60分贝);夜间噪音在40-41分贝之间(标准限值为50分贝),检测结果全部达标。
2.粉尘问题。该公司属于奶制品(雪糕)加工行业,主要原料为牛奶、奶粉、白糖等,生产车间为全封闭车间,未发现粉尘污染现象。经研判,二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易产尘沙土的使用和工程建设会有扬尘产生。
3.臭水污染严重问题。该公司一期项目生产废水收集在沉淀池内,无外排现象,经添加聚丙烯酰胺(水净化)和聚合氯化铝(沉淀杂质)药剂处理后综合利用。凉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厂区臭气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厂界下风向氨检测数据为0.27—0.85mg/m3(标准限值为1.5mg/m3);硫化氢检测数据为0.001—0.008mg/m3(标准限值为0.06mg/m3);臭气浓度检测数据为13—17(标准限值为20),检测结果全部达标,但综合研判,日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瞬时异味散发问题。
部分属实针对污水处理环节易产生异味的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已责成企业加强运行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对二期工程建议加强管理,粉状物料全部苫盖,并责成企业采取洒水拟尘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产生,确保不出现粉尘污染现象。已办结无61D2NM202203300046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乌兰乡,羊场沟大队在山上开设石料厂,破坏生态。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羊场沟大队在山上开设石料厂”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羊场沟村范围内有一处石料厂(察右中旗金盆鑫隆碎石厂),是由乌兰哈页苏木的三位村民共同出资于2011年10月开设的。经察右中旗组织部、纪委监委及乌兰哈页苏木党委组成专班,对羊场沟村委会及历任“两委”班子成员是否参与碎石厂经营、入股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调查,未发现羊场沟村委会及历任“两委”班子成员参与碎石厂的经营和入股行为。经察右中旗自然资源局核实,该碎石厂的采矿许可证号为1526312011034,有效期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碎石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是0.2平方公里(300亩),经济类型为个体经济。
2.投诉反映的“石料厂破坏生态”问题基本属实。该碎石厂于2011年10月开始开采,2013年12月采矿证到期后自行停止生产,至今一直未恢复开采。经察右中旗林草局于2022年3月31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勘测结果显示,认定该碎石厂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7.3868公顷。2014年至2019年,按照2011年8月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乌兰苏木羊场沟大圪旦鑫隆碎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通过原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评审),该碎石厂实施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采取平整、整型、清运废料兼以自然恢复为主的环境治理措施,但治理效果不明显。2019年,察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责成原矿权人实施工程治理措施,治理后复绿效果明显。2021年4月,乌兰哈页苏木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集中整治工作期间,该碎石厂于同年6月再次对原有采坑进行整理并进行了植绿。经察右中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对该碎石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目前,该地块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部分属实该碎石厂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定。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已责成察右中旗林草局针对上述行为开展侦查,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非法破坏草原行为进行鉴定,并结合鉴定结果给予处理处置。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预计4月底前完成。下一步,察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及乌兰哈页苏木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阶段性办结无62X2NM202203300013 1.2006年,内蒙古乌审旗农电局职工摧毁约25亩被摧毁用于建房、种地。
2.2013年,乌审旗农电局职工虚构承包红镜滩村集体46亩国有林地建设养鸡场,其中2006年毁林约27亩,2010-2019毁林约20亩。3.乌审旗河南苗圃400多亩臭柏彩条基地被毁,大部分未恢复。
4.乌审旗河南苗圃40多亩丰产林地被毁卖建成商铺和厂房。
5.河南苗圃300余亩国有林地土地被王腰弯村和红镜滩村 村民侵占,建成房屋和耕地,或被买卖。
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2006年,内蒙古乌审旗农电局职工摧毁约25亩被摧毁用于建房、种地;2013年,乌审旗 农电局职工虚构承包红镜滩村集体46亩国有林地建设养鸡场,其中2006年毁林约27亩,2010-2019毁林约20亩”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
上述2个问题同一案件,系乌审旗草寨堂养殖专业合作社高某某(其丈夫为乌审旗农电局职工)在无定河林场河南苗圃违法建养鸡场、开垦林地案件。
2006年8月高某某非法开垦24.8亩地用于种养殖发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高某某做出行政处罚(乌公林罚书字〔2007〕第5号)。2013年3月25日,高某某成立乌审旗草寨堂养殖专业合作社,并申请建设家禽养殖项目,向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对该用地均出具了相关文件,由乌审旗国土资源局按照设施农用地备案批准项目用地40亩,建设年限为1年。2019年5月,苗圃工作人员调查确认,草寨堂养殖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备案的40亩土地权属为河南苗圃。2021年9月,乌审旗林草局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件涉案地块面积36.69亩,其中林地33.58亩,非林地2.81亩。乌审旗公安局于2021年10月3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察,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
2.关于“乌审旗河南苗圃400多亩臭柏彩条基地被毁,大部分未恢复”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该地块为沙地柏良种培育项目,2007年河南苗圃申请建设400亩沙地柏良种基地项目,2007年11月市发改委、林业局批复该项目建设,2009年扦插培育沙地柏360亩(另外40亩因资金短缺未实施),地类属性为林业辅助用地,项目培植的沙地柏可以扦插枝条销售用于造林绿化,不存在毁林行为。
3.关于“乌审旗河南苗圃40多亩丰产林地被毁卖建成商铺和厂房”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地块位于河南苗圃和红进滩村交界处,占地面积31.557亩,非林地,为1992年、2003年河南苗圃分配给职工、职工家属(27户,其中包括史某某)的生活生产补助建房用地,土地所有权为河南苗圃,房屋由职工及家属使用,后期因原房屋破旧住户进行了翻修改建,不存在毁坏丰产林问题。
4.关于“河南苗圃300余亩国有林地土地被王腰弯村和红镜滩村村民侵占,建成房屋和耕地,或被买卖”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地块为河南苗圃行政界线确定时的议定地块。1990年6月,河南苗圃与原河南乡人民政府、王窑湾村委、红进滩村委共同签订《河南乡与国营河南苗圃行政界线及林木所有权协议书》,划定河南苗圃总面积3360亩,其中包括原王窑湾村、红进滩村住户已栽种林木地块290亩,协议中约定上述地块上的林木等附着物归原栽植村民所有,土地归苗圃所有。3月31日现场调查时,发现王窑湾村民梁某某占用了苗圃的土地6.66亩,用于建房、种地(4441平方米,其中砖块硬化面约2800平方米、彩钢房2处168平方米,其它为未种植的耕地)。综上,信访人举报的“300余亩国有林地被王窑湾、红进滩村民侵占”不属实,但其中6.66亩存在被个别村民侵占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乌审旗草寨堂养殖专业合作社高某某(其丈夫为乌审旗农电局职工)在无定河林场河南苗圃违法建养鸡场、开垦林地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加快办案进度,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
针对王窑湾村民梁某某占用了苗圃的土地6.66亩问题,已责成无定河镇、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梁某某违法建设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阶段性办结2021年9月15日,经乌审旗纪委常委会第32次会议暨监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乌审旗草寨堂养殖专业合作社高子霞在无定河林场河南苗圃建养鸡场、种地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12月2日,经乌审旗纪委常委会第44次会议暨监察委员会第33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相关人员党政纪处分,其中给时任无定河林场河南苗圃主任付永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时任旗林草局副局长王生杰、时任旗林草局资源林政管理站站长周子涛、时任旗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广茂党内警告处分,给时任旗林草局资源林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呼木吉勒图记大过处分,给时任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与保护股股长王梅生、土地利用与保护股工作人员白红霞、规划勘测设计室工作人员阿有希、无定河林工站工作人员任国伟记过处分,对时任旗自然资源局测绘管理股股长王泳评、规划勘测设计室副主任李云霞诫勉谈话,对时任无定河镇政府镇长张振飞、旗自然资源局局长赵文斌、副局长张景武提醒谈话,责令时任旗林草局局长樊坤作出书面检查。
■下转第14版 ■上接第13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3X2NM2022033000052012年至2019年期间,大唐国源煤矿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弯镇点岱沟村违法开采,违法活动形成的噪音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及其他污染,使点岱沟村及周边地区生态及自然环境严重恶化。其违法开采产生的有害气体源源不断排放到大气中。煤矿工作区设在居民点,影响群众生活。鄂尔多斯市生态 1.举报人反映“2012年至2019年期间,大唐国源煤矿在准格尔旗薛家弯镇点岱沟村违法开采”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下称“龙王沟煤矿”)于2011年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内蒙古准格尔矿区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1)3257号)文件,2012年6月发布征地告知书并开始征地。2014年1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开工备案(内煤函〔2014〕4号),同意开工建设,2017年11月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2020年正式投产。因此,征地、采矿等工作均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进行,不存在违法开采问题。
2.举报人反映“违法活动形成的噪音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及其他污染,使点岱沟村及周边地区生态及自然环境严重恶化”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鄂尔多斯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龙王沟煤矿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按照环评批复(环审〔2008〕84号、环审〔2018〕84号)要求落实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于2020年6月8日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该矿已建成全封闭筒仓5个,总容量9万吨,用于贮存原煤和产品煤,但遇极端大风天气,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扬尘影响。水污染防治方面,该矿建有2套水处理设施,一套处理能力为18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用于厂区洒水绿化及选煤厂补给用水,一套处理能力为14400m3/d的矿井水处理设施,经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的生产用水、井下消防用水,及黄泥灌浆用水,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和处置完善,处理后中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机械设备均安装有隔振、减震、消声等降噪设施,露天通风机四周建成长10米、高7米的隔声屏障,但在装卸一些特殊设备和材料时,有一定程度的噪声影响。煤矸石综合利用方面,龙王沟煤矿建设期产生井巷工程弃渣,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全部排入建设期设置的弃渣场,剥离表土全部集中堆放,集中用于场外道路覆土绿化。2019年联合试生产阶段开始产生的矸石全部委托蒙森耐火材料厂进行了综合利用;2020年产生矸石委托辉瑞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蒙森耐火材料厂综合利用;2021年产生矸石分别委托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准电建公司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和综合利用。2022年产生矸石委托鄂尔多斯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资源化综合利用。目前,龙王沟煤矿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均运行正常。另外,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已委托内蒙古中空环保有限公司对该煤矿产生的噪音、矿井水、生活污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进行不定期监测,确保煤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因该矿属大型国有企业(大唐集团)新建直属井工矿井,除工业广场、办公生活场所及运煤线路外,对周边环境扰动较小。
3.举报人反映“其违法开采产生的有害气体源源不断排放到大气中”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鄂尔多斯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龙王沟煤矿已建成3台20t/h蒸汽锅炉,用于办公生活区供暖,配套安装有布袋式除尘器、氧化镁湿法脱硫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设施,均正常运行。锅炉烟囱排放气体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均为一般污染物,不属于有害气体。龙王沟煤矿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1年6月5日通过验收,经调阅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2021年6月份以来锅炉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对环境的影响在批复允许的范围内。
4.举报人反映“煤矿工作区设在居民点,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对工业广场建设所占范围内居民进行了搬迁,目前,仅剩工业广场东侧50米处1户居民(准格尔旗兴信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进行搬迁,该合作社位于龙王沟煤矿井田范围之内,但不在工业广场征拆范围。目前正在组织商谈搬迁事宜。
部分属实 1.责成龙王沟煤矿继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2.加快推进企民矛盾解决,准格尔旗党委、政府牵头组织举报人与龙王沟煤矿尽快商谈居民搬迁事宜,恢复矿区自然生态。3.压实龙王沟煤矿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社会担当,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把矿区及周边真正打造成绿水青山。4.开展煤矿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全旗范围内对煤矿矿区及井田范围红线内外是否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一次全面摸排,及早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解决,常态、常效监管。5.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严禁乱排乱倒,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村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企民矛盾。
6.要求煤矿严格履行对周边区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通过塌陷区治理、复垦区治理、生态修复恢复等进行系统治理,整体提升矿区生态环境。
阶段性办结无64D2NM202203300050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神华电厂、冀东水泥粉尘污染严重,拉运灰渣、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重。多次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鄂尔多斯市大气1.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神华电厂、冀东水泥粉尘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在运输车辆管理方面,企业均制定了防治扬尘管理制度和惩处办法,购买了道路清扫和洒水车辆,及时对厂区内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同时,企业在厂区内加装了固定限速装置、设置了测速点,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避免因车速过快产生扬尘;企业均已在厂区内安装了运输车辆清洗装置,确保运输车辆出厂前洁净上路。在粉状物料储存方面,神华亿利电厂、亿利化学和冀东水泥粉状物料全部棚内密闭贮存,厂内无粉状物料露天堆放;达拉特电厂一期、二期、四期项目全封闭煤棚建成投运,三期项目煤场全封闭工程正在进行施工,堆煤使用防尘网严密遮盖。调阅2021年至今的企业厂界颗粒物检测报告,冀东水泥厂界颗粒物符合《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限值要求;2022年4月1日,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另外三家企业厂界颗粒物进行检测,达拉特电厂、神华亿利电厂和亿利化学厂界颗粒物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三家企业虽达标排放,但对周边环境仍然存在达标污染、污染叠加影响。2.关于“拉运灰渣、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重。多次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该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扬尘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运煤专线。运煤专线建于2005年,全长约5.5公里,该道路为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神华亿利电厂、冀东水泥等四家企业运输原料和产品的唯一公路通道,日均通行车辆约1000余辆次,高峰期达1600余辆次。2018年开始,达拉特旗针对运煤专线周边扬尘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一是对运煤专线道路进行修补,对两侧路肩进行硬化;二是对运煤专线两侧进行绿化补植;三是每日对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同时责成企业安装清洗设备,车辆清洗后方可出厂;四是要求各厂安装限速设备,时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同时对不按规范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五是查处道路两侧违规停车行为,引导车辆到服务区规范停车。该问题属多次重复举报问题,目前已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整改过程中。通过近年来常态化整治,拉运灰渣、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问题有所改善,但与群众期盼仍有差距,分析原因如下:一是因过往车辆多,道路易破损,日常清扫和洒水抑尘效果差;二是对道路两侧硬化不到位,车辆启停易扬尘;三是对厂区内外运输车辆篷布苫盖、车辆限速等执法管理和处罚措施落实不严格。故“拉运灰渣、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重。多次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属实。部分属实达拉特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现场办公、主动接访,了解群众诉求、研究解决办法,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改方案,严格落实分工任务、强化协同配合,从快从严全面启动拉运灰渣、煤炭运输道路整治工作,标本兼治推进问题解决。治标方面,一是实施拉运灰渣、煤炭运输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拟投资3200万元,全线实施铣刨路面并重新罩面、边坡治理、修筑排水沟、路肩硬化修补等工程,项目于4月1日启动,力争2022年6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投资421万元,对羊场湾服务区及周边道路进行硬化改造,实施排水改造工程,新建公厕2座,现已完成硬化40%。二是常态化清理整治拉运灰渣、煤炭运输道路。已聘请第三方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清扫羊场湾服务区内卫生;延长路面扬尘清洗时间、提高频次,每日7点-21点进行清扫、洒水;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等行为;加强对羊场湾服务区和该道路两侧商户、汽修门店的清理整顿。三是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四家企业维护修补破损道路、安装车辆清洗视频监控、提高清扫频次,加强对限速设备运行的督查。四是严格限制公路运输量,同时协调包神铁路挖掘铁路的运输潜力,加大铁路运输量。治本方面,一是推行煤炭物流新模式,通过“散改集”逐步实现煤炭运输全程全封闭,现已建成智能甩箱内陆港,下一步拟引进中网慧通、满世集团扩大运量,现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二是启动解柴线至达拉特电厂引线运煤专线工程(总长17.8公里,投资4亿元)。三是大塔北至达电铁路专用线工程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公转铁”两年行动计划,正在开展立项等前期工作,近期将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四是充分了解羊场湾村群众的合理诉求意见,以百姓心为心,问需于民、换位思考,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阶段性办结关于“拉运灰渣、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重。多次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对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运煤专线负责人郝冬、旗交管大队岗勤一中队中队长高鹏、树林召镇包联关碾房村干部马耀林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单位内做出深刻检查。达拉特发电厂对其运煤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程惠庆、运灰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崔志国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500元考核奖金;亿利化学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环保部部长李正毅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神华亿利电厂对其灰渣拉运经理韩伟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部部长韩颜龙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罚款。市级层面已组成专项督查组,对该案件提级办理,达拉特旗纪委监委也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后续调查结果,进一步追责问责。65D2NM20220330004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华能电厂、PVC厂、神华电厂厂区内部道路没有进行硬化、运输车辆产生扬尘污染。鄂尔多斯市大气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华能电厂、PVC厂、神华电厂厂区内部道路没有进行硬化,运输车辆产生扬尘污染”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三家企业的厂区内部道路均已进行硬化。在运输车辆管理方面,三家企业均制定了防治扬尘管理制度和惩处办法,购买了道路清扫和洒水车辆,及时对厂区内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同时,企业在厂区内加装了固定限速装置、设置了测速点,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避免因车速过快产生扬尘;三家企业均已在厂区内安装了运输车辆清洗装置,确保运输车辆出厂前洁净上路。在粉状物料管理方面,亿利化学和神华亿利电厂粉状物料全部棚内密闭贮存,厂区内无粉状物料露天堆放;达拉特电厂一期、二期、四期项目全封闭煤棚建成投运,三期项目煤场全封闭工程正在进行施工,堆煤使用防尘网严密遮盖。2022年4月1日,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三家企业厂界颗粒物进行检测,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和神华亿利电厂厂界颗粒物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三家企业虽达标排放,但对周边环境仍然存在达标污染、污染叠加影响。部分属实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已办结无66D2NM2022033000381.鄂尔多斯市李家壕煤矿及王家塔煤矿拉煤车扬尘污染问题严重。2.铜匠河道存在非法挖砂问题。鄂尔多斯市大气、生态 1.“鄂尔多斯市李家塔煤矿及王家塔煤矿拉煤车扬尘污染问题严重”问题。该问题属实。经核实,“李家塔煤矿”应为李家壕煤矿。东胜区罕台镇查干村境内的刘铜公路是东胜区李家壕煤矿和伊金霍洛旗王家塔煤矿的主要运煤通道,运煤车辆流量较大,加之春季多风天气,该道路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2.“铜匠河道存在非法挖砂问题”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铜匠河道”实为铜匠川河道,铜匠川河道为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界河,东胜区段约20公里。经调查,2016年至2017年间,白某清涉嫌在铜匠川河道内非法采砂,2017年至今无非法采砂行为。2016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政水资源局对白某清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东水停字〔2016〕第065号),要求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2021年6月28日,该嫌疑人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该嫌疑人被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尚未结案,非法采砂砂坑未恢复原貌。此外,铜匠川河道内及河道侧的地形、地貌及植被完好,未发现新的挖沙、采石现象。
部分属实 1.针对“鄂尔多斯市李家塔煤矿及王家塔煤矿拉煤车扬尘污染问题严重”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是举一反三,由东胜区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公安分局对辖区内9条运煤线路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大投入,增加人员、设备及清扫频次,全面加强运煤公路路面清扫保洁。二是协调市区(旗)两级能源、公安、交通部门加大路政检查频次,强化源头治理,严格落实运煤车辆超载超限相关规定,严密封闭车辆苫盖篷布,对运煤车辆篷布遮盖不严造成扬尘进行严格监管。三是强化道路管护养护工作,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强化养护人员常态监管,保证道路畅通。
2.针对“铜匠河道存在非法挖砂”的整改措施。
一是持续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胜区开展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56号)明确的职能职责及2021年建立的“河长、警长、检察长”三长联动的河道管理联合机制,由区自然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将日常现场巡河与卫星影像对比、无人机巡飞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境内违法采砂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对私挖乱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东胜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宣传站点的作用,切实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在政府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形成群众自觉守法、举报违法、政府与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阶段性办结 1.东胜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6日对罕台镇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罕台镇党委、政府于2022年4月6日对查干布拉格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在宽给予诫勉谈话。
3.原东胜区水政水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2日对白某清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东水停字〔2016〕第065号)后,未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此,东胜区水利局于2022年4月3日对时任东胜区水政水资源局局长助理杨永宁给予诫勉谈话。
4.东胜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4月3日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道路干净畅通。
67X2NM202203300001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S103省道旁恫京泰发电厂北路口,去往大塔新村方向的公路路南一大院内,有个无防渗措施的土池子储存化工原料,无环保相关手续。鄂尔多斯市水1.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S103省道旁恫京泰发电厂北路口,去往大塔新村方向的公路路南一大院内,有个无防渗措施的土池子储存化工原料”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涉事企业全名为内蒙古裕兴化工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项目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大塔村阳坡社,于2021年12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唐振德,项目主要从事煤炭运输所用的防冻液贮存与转运(不涉及生产),该防冻液主要成分为30%的氯化钙溶液,用于煤炭集装站冬季运输煤炭时的防冻和抑尘。该公司于2021年10月租用当地村民任某某的土地,私自开挖建设两个容积分别为3000立方米和1000立方米的池子,以及建有3个容积50立方米和1个30立方米铁质贮存罐,用于贮存防冻液,铁质存贮罐位于两个贮存池中央。目前1个池内无贮存物,1个池子底部约有120吨防冻液,4个贮存罐共贮存约150吨防冻液。另查明,贮存池底部铺设了1层毛毡+1层0.5毫米厚的土工膜+1层0.9毫米厚的PVC高分子膜夹网布作为防渗漏材料,现场通过检查防渗漏材料底部,未发现渗漏现象,经检测防渗漏材料下土壤土样,未发现氯化钙渗漏物,经调取距该池子1.235公里的大塔村水源地,2022年1季度(疾控、环保)水质监测报告,水质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同时采集池底土壤与周围土壤进行比对检测,比对结果显示两份土壤样本中PH值、溶解性总固体、氯离子指标无异常。因此,无防渗措施的土池子问题不属实,储存化工原料问题属实。2.关于“无环保相关手续”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相关规定,工业氯化钙液体未列入有毒有害危险品名录,储存氯化钙液体设施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因此,贮存池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等手续。另,通过准格尔旗林业与草原局按照《准格尔旗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现场测绘,该项目未占用林地;经与国土二调图比对占用了2.6亩草地,属破坏草原违法行为。部分属实 1.责令内蒙古裕兴化工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立即清理剩余贮存物,已于4月2日清理完成。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内蒙古裕兴化工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982.3元。3.责令内蒙古裕兴化工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落实“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对破坏的草地恢复原状,在清理完成的当日已完成植被恢复。
4.举一反三,不就事论事、为改而改,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强化草原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5.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特别是化学品运输、贮存等环节,全面摸排,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旗乡监管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已办结1.已于4月1日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准格尔旗林草局草原监督管理站长赵可进行约谈,并在全旗范围内通报。2.已于4月2日对大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喜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讨。 68X2NM20220330000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韩家村车站向北硬化路坝内有一家内蒙古众辰防冻液厂,无环保相关手续,使用无防渗的土池子储存化工原料,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鄂尔多斯市水接到该信访案件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赴现场开展实地调查。举报人所反映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韩家村车站向北硬化路坝内有一家内蒙古众辰防冻液厂”实为内蒙古众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辰公司”)。众辰公司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添漫梁海子沟社,成立于2018年10月12日,主要经营煤炭运输防冻液、煤炭运输抑尘剂等项目,法人胡小霞,于2022年3月1日起停止经营。1.关于“内蒙古众辰防冻液厂,无环保相关手续”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众辰公司在该地并无任何厂房,现场有三个临时储存池。上述三个储存池均建于2021年4月,在地表堆土合围建成,储存池底部及四周铺设有高分子防渗膜,主要储存从阿拉善盟吉兰泰镇宏韵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回的工业氯化钙液体。该工业氯化钙液体主要用于其周边的韩家村煤炭集装站冬季运输煤炭时,煤炭的防冻和抑尘,属于临时性储存设施,现储存工业氯化钙液体约800立方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相关规定,工业氯化钙液体未列入有毒有害危险品名录,储存氯化钙液体设施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1年版),因此该储存池不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关于“使用无防渗的土池子储存化工原料”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临时储存池四周及底部铺有高分子防渗膜,未发现渗漏现象。3.关于“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目前未发现渗漏现象,但该储存池为临时性储存设施,建设标准不高,如长期使用,高分子防渗膜存在老化、破损的风险,有造成土壤板结的隐患。部分属实内蒙古众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5日将现有储存的氯化钙液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收集处理;3个临时储存池已全部拆除并恢复原地貌。已办结2022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对内蒙古众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胡小霞进行约谈。
■下转第15版 ■上接第14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9D2NM202203300036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奥林社区物业公司长期将小区内清理的杂物(包括树叶、垃圾),放在小区内露天焚烧处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鄂尔多斯市大气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奥林社区物业公司长期将小区内清理的杂物(包括树叶、垃圾),放在小区内露天焚烧处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奥林社区物业”实为东胜区富兴街道办事处奥林社区温馨花园二期小区的温馨万家物业公司(下称温馨万家物业公司)。经东胜区富兴街道办事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实地走访周边11户居民以及调取监控影像,该小区日常产生的垃圾、树叶等由温馨万家物业公司物业集中清理收集后,由金辰环卫公司每日拉运处置,未发现长期焚烧现象,仅在温馨花园二期小区3号楼东南角发现小部分焚烧痕迹。经调查,温馨万家物业公司垃圾清扫工人曾在该小区3号楼东南角焚烧枯枝杂叶,存在垃圾处置不当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 一是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责令温馨万家物业公司温馨花园二期项目部立即整改,并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进行收集处置,今后严禁在小区内露天焚烧杂物。
二是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监管,举一反三,对全区物业公司开展宣传教育,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已办结 一是温馨万家物业公司温馨花园二期项目部对操作不规范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关培训。
二是东胜区富兴街道办事处和东胜区住房综合服务中心就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焚烧树枝落叶问题,于2022年3月31日对温馨万家物业公司法人李淑兰进行约谈,同日,温馨万佳物业公司作出整改承诺。
三是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温馨万家物业公司处以500元罚款。
70D2NM202203300024王某某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敖包梁偷挖盗采矿石,持续时间为5、6年。韩某某在东胜神山附近和范家村偷挖盗采矿石。此2人将开挖的矿石、高粮土、白砂岩出售到神木银丰陶瓷厂家。鄂尔多斯市生态 1.达拉特旗调查情况
关于“王某某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敖包梁偷挖盗采矿石,持续时间为5、6年”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石匠窑村念曹沟社村民王某某在1990年左右(档案资料遗失、经有关人员回忆)曾取得过石英砂矿的采矿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名称:达旗敖包梁乡王某某石英砂矿,证号:1527000010029);2007年8月10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等精神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要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呈送石英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报告》,将原达旗敖包梁乡王某某石英砂矿、达旗敖包梁乡张某某石英砂矿等10座石英砂矿,整合为达拉特旗晶鑫石英砂有限公司,整合时达拉特旗晶鑫石英砂有限公司收购取得原达旗敖包梁乡王某某石英砂矿全部采矿权,王某某与达拉特旗晶鑫石英砂有限公司再无任何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经调查风水梁镇石匠窑村民委员会及念曹沟社,该村出具《证明》(2022年3月31日由风水梁镇石匠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社集体在该证明文件上作有背书)证实:“王某某自资源整合后未私自开采过石英砂,经与村民了解,王某某买回来的石英砂晾晒后卖到了树林召、薛家湾和东胜地区”。王某某在上世纪90年代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是否存在私挖盗采行为,因年代久远,虽多方核查但已无从考证。
经调查核实,王某某在2017年之后,向周边其他石英砂厂购买过半成品水洗砂和原砂,拉运至原敖包梁乡政府店梁旧石英砂场地,晾晒后向东胜、准旗等周边地区出售,用于学校操场铺设草坪等使用,具体向张某甲、张某乙、刘某、陈某某等人采购;上述几人也均证实王某某向其购买过水洗砂、原砂(粗砂)。
此外,达拉特旗敖包梁矿区石英砂厂共11家(福禄泉、天宝、亚金、泰昌、晶鑫、鑫隆、鑫隆二矿、亨坤、天晶、泽源、中融矿业),均拥有采矿权证,上述11家石英砂厂均反映在其采矿范围内未发现私挖盗采情况;达拉特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也未发现有私挖盗采行为;接到转办信访案件后,由自然资源局、风水梁镇、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反映地区周边5平方公里范围内也开展了深入排查,均未发现有私挖盗采行为。同时,经调查了解,石英砂不经过洗选很难在市场卖出,王某某堆放的石英砂都是经过洗选的石英砂(下脚料),而实地核查其本人并没有洗选设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他的石英砂是外购的事实。
关于“王某某将开挖的矿石、高粮土、白砂岩出售到神木银丰陶瓷厂家”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成员与神木银丰陶瓷厂家负责人刘某电话核实,刘某称其不认识王某某。
2.东胜区调查情况
(1)“韩某某在东胜神山附近偷挖盗采矿石”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核实,举报中“东胜神山”实为东胜区铜川镇神山村。2022年4月1日,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会同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神山村及周边区域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该区域范围内有民达煤矿、张家梁煤矿、嘉东煤矿、神通煤矿、金通煤矿、兴盛达煤矿、电力金阳煤矿共7座合法煤矿。经与相关煤矿走访核实,各煤矿井田范围内未发现偷挖盗采矿石现象;经实地核查并比对近三年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在煤矿井田范围外,未发现偷挖盗采矿石情况。
(2)“韩某某在范家村偷挖盗采矿石”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范家村”实为“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范家村煤矿)”,范家村煤矿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枳机塔村。2022年4月1日,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会同铜川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神山村及周边区域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范家村煤矿井田范围内未发现私挖盗采行为。铜川镇枳机塔村枳机塔社原有高岭土矿2家,分别为万利镇枳机塔陶土矿(采矿许可证:1527019910002,审批于1999年5月18日)、添漫梁乡王来保陶土矿(采矿许可证号:采证字〔添〕第02号,审批于1992年5月25日),均于2013年关停。经现场调查并比对近三年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未发现上述两矿原址有盗采矿石行为,且枳机塔村范家村煤矿井田范围外的区域也未发现盗采矿石行为。该问题不属实。
(3)“韩某某将开挖的矿石、高粮土、白砂岩出售到神木银丰陶瓷厂家”的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与神木银丰陶瓷厂家负责人刘某电话核实,刘某称其与鄂尔多斯市韩某某有经营往来,2021年4月至9月间,刘某从韩某某处购置白沙岩约一万吨,“韩某某将白砂岩出售到神木银丰陶瓷厂家”属实。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与韩某某核实,韩某某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居住在达拉特旗,其向刘某销售的白沙岩全部来源于市场收购(采购来源作为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韩某某在东胜境内无私挖盗采矿石行为,“韩某某开挖矿石、高粮土、白砂岩”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持续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建立的“河长、警长、检察长”三长联动的河道管理联合机制,将日常现场巡河与卫星影像对比、无人机巡飞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境内违法采砂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对私挖乱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区区生态环境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宣传站点的作用,切实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在政府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形成群众自觉守法、举报违法、政府与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已办结无71D2NM202203300023 关于达拉特电厂,神华电厂,亿利PVC生产厂等3家企业前期举报问题:
1.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政府就前期举报事项正在治理环境。
2.反映的地下水水位下降的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带领村民正在寻找厂内深井。
3.饮水依然存在困难。
鄂尔多斯市其他污染 1.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政府就前期举报事项正在治理环境问题”问题。该问题属实。
达拉特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现场办公、主动接访,了解群众诉求、研究解决办法,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改方案,严格落实分工任务、强化协同配合,从快从严全面启动运煤专线整治工作,标本兼治推进问题解决。治标方面,一是实施运煤专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拟投资3200万元,全线实施铣刨路面并重新罩面、边坡治理、修筑排水沟、路肩硬化修补等工程,项目于4月1日启动,力争2022年6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投资421万元,对羊场湾服务区及周边道路进行硬化改造,实施排水改造工程,新建公厕2座,现已完成硬化40%。二是常态化清理整治运煤专线。已聘请第三方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清扫羊场湾服务区内卫生;延长运煤专线路面扬尘清洗时间、提高频次,每日7点-21点进行清扫、洒水;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等行为;加强对羊场湾服务区和运煤专线两侧商户、汽修门店的清理整顿。三是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四家企业维护修补破损道路、安装车辆清洗视频监控、提高清扫频次,加强对限速设备运行的督查。四是严格限制公路运输量,同时协调包神铁路挖掘铁路的运输潜力,加大铁路运输量。治本方面,一是推行煤炭物流新模式,通过“散改集”逐步实现煤炭运输全程全封闭,现已建成智能甩箱内陆港,下一步拟引进中网慧通、满世集团扩大运量,现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二是启动解柴线至达拉特电厂引线运煤专线工程(总长17.8公里,投资4亿元)。三是大塔北至达电铁路专用线工程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公转铁”两年行动计划,正在开展立项等前期工作,近期我们将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四是充分了解羊场湾村群众的合理诉求意见,以百姓心为心,问需于民、换位思考,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2.关于反映的“地下水水位下降的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带领村民正在寻找厂内深井”问题。该问题属实。
接到前期的反映件后,达拉特旗立即启动了核查程序,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旗水利局和农牧业综合执法局带领村民在厂内寻找深井。经调查,亿利化学厂区内有2眼生活用水自备井,批复取水量为每年9.80万立方米,2019、2020、2021年分别用水3.60万立方米、4.32万立方米、4.23万立方米;神华亿利电厂厂区内有1眼生活用水自备井,批复取水量为每年6.57万立方米,2019、2020、2021年分别用水5.89万立方米、6.26万立方米、6.50万立方米;冀东水泥厂区内有1眼生活用水自备井,批复取水量为每年5.33万立方米,2019、2020、2021年分别用水2.91万立方米、3.27万立方米、4.04万立方米。经走访排查,以上4家企业除上述4眼生活水井外,未发现其他打井取水行为。
3.关于“饮水依然存在困难”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树林召镇关碾房村羊场湾社铁路东侧已接通城镇自来水管网,大部分村民日常饮用自来水,走访排查发现铁路西侧还有17户村民未接通自来水,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2022年3月29日下午,达拉特旗水利局在树林召镇关碾房村羊场湾社张利涛家中采集饮用水水样一份,水源井井深为30米左右,并委托内蒙古神瑞科技水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4月2日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分散式饮水相关标准。3月30日,启动了自来水管网入户工程。
部分属实 针对企业生活用水自备井,一是在每个水源井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通过在线监管企业日常计量取水量;二是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每年向企业下达的用水计划,对企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三是督促企业每季度按时报送水量,由水利部门对企业用水量进行核定。
针对“饮水依然存在困难”问题,达拉特旗积极落实资金,启动了自来水管网入户工程。项目于3月30日开工建设,4月4日已完工,17户村民已接通自来水。
阶段性办结无72D2NM202203300002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幸德煤矿露天开采时,伪造有关征占手续并破坏村民耕地约2000亩、林草地约2700亩。
2.嘉幸德煤矿开采时粉尘、煤尘污染严重。
3.嘉幸德煤矿采煤导致地下水干枯。
鄂尔多斯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嘉幸德煤矿”实为“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嘉信德煤矿)。该煤矿证照齐全有效,为东胜区正常生产露天煤矿。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幸德煤矿露天开采时,伪造有关征占手续并破坏村民耕地约2000亩、林草地约2700亩”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嘉信德煤矿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面积共计5209.371亩,其中土地面积2478.093亩(包括耕地面积532.476亩);林地面积3492.033亩;草地面积1065.4335亩(土地、林地、草地重复审批面积1826.1885亩)。3月31日经聘请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实地测量,嘉信德煤矿实际动土面积4537.39亩,全部在审批范围内。
2.“嘉幸德煤矿开采时粉尘、煤尘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嘉信德煤矿在生产区域配备了6台洒水车、1台雾炮车,用于洒水抑尘作业,储煤场建设全封闭储煤棚并设立了防风抑尘网。在生产过程中,实时对矿区道路、采场、煤场开展洒水降尘作业,相关抑尘记录完备,现有环保设备设施可满足日常开采作业抑尘需求。经调阅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共10次环境检测报告,嘉信德煤矿颗粒物检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限值要求。该煤矿在风力5级以上天气停止生产作业,但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煤矿采剥区域和周边运煤道路在风力较大天气时存在扬尘现象。
3.“嘉幸德煤矿采煤导致地下水干枯”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嘉信德煤矿属露天开采煤矿,当地地下水较贫乏,补给、径流条件较差,该煤矿所处三叠系延长组承压水含水层与最下部煤层底板之间有一隔水层,隔水性较好,厚度大于100米。目前,该煤矿已开采至最下部煤层底板,尚未到达隔水层上部,未造成三叠系延长组含水层出露。因此,露天矿开采对下部三叠系上统含水层的影响程度很小。另经查阅有关资料,内蒙古江海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煤矿编制的《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嘉信德煤矿(210万吨/年)整合改造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对矿坑涌水量预测分析,露天矿采掘场采坑疏干排水影响半径为49.2米,对周边有开采价值含水层的影响较小。根据《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嘉信德煤矿(210万吨/年)整合改造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18〕67号),嘉信德煤矿矿坑涌水量为每年11.74万立方米,批复嘉信德煤矿及嘉远洗煤厂年生产取水量为10.47万立方米。经调取嘉信德煤矿及嘉远选煤厂近4年(2018—2021年)生产取水量分别为9.35万立方米、9.39万立方米、9.41万立方米、10.3万立方米,根据嘉信德煤矿整合改造水资源论证报告,考虑5%的渗漏输水损,推算嘉信德煤矿近4年涌水量分别为9.84万立方米、9.88万立方米、9.90万立方米、10.84万立方米,均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涌水量范围内,地下水位无明显变化。综合上述情况,嘉信德煤矿开采对开采区范围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影响较小。
部分属实 一是进一步完善防风抑尘措施。东胜区人民政府责成嘉信德煤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增配环保设备设施,结合生产实际与天气情况,通过增加对生产、运输、贮存区域的洒水抑尘频次等措施,确保抑尘效果。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管控。东胜区人民政府责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东胜区能源局、幸福街道办事处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强化对辖区内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管,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已办结东胜区能源局已于2022年3月31日对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刘勤如进行约谈。73D2NM202203300015 1.2007年-2012年,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李五兴煤矿将昭君镇查干村马圈社、羊场社退耕还林的近万亩林地毁坏,用于挖煤、种植柠条沙柳和杨树。
2.2012年-2013年,李五兴煤矿毁坏200多亩林地,用于建设储煤场、挖煤。
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达旗李五兴煤矿将昭君镇查干沟村马圈社、羊场社退耕还林近万亩林地毁坏,用于挖煤、种植柠条、沙柳和杨树”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2006年4月9日,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取得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准许该矿露天开采。开采过程中,李五兴煤矿对批复矿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涉及昭君镇查干村马圈社、羊场社土地11341亩,2007年5月13日煤矿全部征用,按照征用土地协议内容,补偿款全部发放到位。现李五兴煤矿仅在采矿证批复范围内进行煤炭开采生产作业,经能源部门核查,该煤矿不存在越界开采问题。通过企业采矿范围界线与旗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位置图比对,该矿征地范围包含马圈社、羊场社退耕还林地1639余亩。现企业已对954亩退耕还林地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剩余685余亩仍保持原退耕还林状态。按照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临时用地复垦要求,李五兴煤矿对临时征占用林地进行了复垦绿化,栽植了柠条、沙柳和杨树。经现场查看,已复垦验收区域苗木长势良好,且该煤矿已制定复垦绿化区后期养护制度,定期安排专人对苗木成活率进行监视,及时补水、补栽。
故举报人反映“2007年至2012年,李五兴煤矿将昭君镇查干村马圈社、羊场社退耕还林地近万亩林地毁坏地用于挖煤、种植柠条、沙柳和杨树”部分属实,企业已按要求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符合开采相关规定;种植柠条、沙柳和杨树符合临时征占用林地复植要求。
2.关于“2012—2013年,李五兴煤矿毁林200亩林地,用于建设储煤场、挖煤”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李五兴煤矿储煤场及其周边区域内占用林草地部分均已取得合法占用林草地手续,符合林草地征占用规定。2011年至今,李五兴煤矿储煤场按照其生产需求,累计批准占用林草地157.9575亩。其中2011年9月27日批准占用林草地147.3585亩,储煤场占用林地34.467亩;2012年10月29日批准占用林草地296.451亩,储煤场占用林地32.6985亩;2013年8月27日批准占用林草地146.4465亩,储煤场占用林地33.6435亩;2013年9月3日批准占用林草地149.151亩,储煤场占用林地21.9105亩;2017年8月31日批准占用林草地619.899亩,储煤场占用林地7.6695亩;2019年3月13日批准占用林草地116.6505亩,储煤场占用林地22.407亩;2020年8月25日批准占用林草地612.4665亩,储煤场占用草地5.1615亩。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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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4X2NM202203300009 1.乌拉特中旗5家砖厂未完成对1万多亩土地和草原破坏的地质环境治理。
2.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部门对花岗岩矿管理不严。张佳矿业、红旗石材、新东方石材三家矿山违法违规开采。三家企业16个矿区中14个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其中,张佳矿业六采区越界面积是采矿证范围的十倍之多,8个矿区存在越层开采。几家企业破坏草原10万亩以上。
巴彦淖尔市生态 1.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乌拉特中旗5家砖厂未完成对1万多亩土地和草原破坏的地质环境治理”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5家砖厂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查看,德岭山镇乌兰砖厂有粘土矿2个矿区,采矿许可证号:C1508002010027130057944,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46万立方米/年,该砖厂矿区范围及工业场地面积49.13亩,其中矿区面积15亩、工业场地面积34.13亩,有效期限:2010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3日。2016年第1号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灭失;兴永胜砖厂采矿许可证号:C1508002010027130066416,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50万立方米/年,该砖厂矿区范围及工业场地面积260.17亩,其中矿区面积19.5亩、工业场地面积240.67亩,有效期限:2010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6日。2016年第2号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灭失;红旗砖厂采矿许可证号:C1508002010027130058671,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0万立方米/年,该砖厂矿区范围、工业场地及历史遗留采坑面积494.25亩,其中矿区面积10.5亩、工业场地和历史遗留采坑面积483.75亩,有效期限:2010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9日。2016年第2号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灭失;二大队闫云云砖厂采矿许可证号:C1508002010027130061985,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97万立方米/年,该砖厂矿区范围、工业场地及历史遗留采坑面积211.5亩,其中矿区面积30亩、工业场地和历史遗留采坑面积181.5亩,有效期限: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2016年第2号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灭失;永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号:C1508002010027130058673,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0万立方米/年,该砖厂矿区范围、工业场地及历史遗留采坑面积336.45亩,其中矿区面积22.5亩、工业场地和历史遗留采坑面积313.95亩,有效期限:2010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9日。2016年第2号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灭失。5家砖厂矿区范围、工业场地及周边历史遗留采坑总面积1351.5亩,2016年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灭失。经与二调、三调对比显示地类为工矿用地1132.65亩、坑塘水面32.25亩及未利用地186.6亩,不在基本草原和确权草原范围内。
二是“5家砖厂未完成对1万多亩土地破坏的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属实。德岭山镇乌兰砖厂、兴永胜砖和红旗砖厂窑体均已拆除、土地已平整。永红砖厂已安排建设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二大队闫云云砖厂窑体拆除后部分工人宿舍未拆除、建筑垃圾未清理。
2.(1)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部门对花岗岩矿管理不严。张佳矿业、红旗石材、新东方石材三家矿山违法违规开采。三家企业16个矿区中14个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其中,张佳矿业六采区越界面积是采矿证范围的十倍之多,8个矿区存在越层开采。”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张佳矿业、红旗石材、新东方石材三家矿山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属实;经现场查看,三家企业存在越界开采。二是“三家企业16个矿区中14个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部分属实。经现场查看,张佳矿业、红旗石材、新东方石材3家矿山企业共有采区16个。7个采区存在越界开采问题(1个采区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三是“张佳矿业六采区越界面积是采矿证范围的十倍之多,8个采区存在越层开采”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查看,乌拉特中旗张佳矿业有限公司六采区,批准矿区面积118.5亩,越界开采面积14.5亩。张佳矿业共7个采区,4个存在越界开采,越界开采面积28.39亩。
(2)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关于“几家企业破坏草原10万亩以上”的问题部分属实。三家企业共取得自治区审核审批草原征占用手续1362.51亩,其中:张佳矿业2018年取得征占用手续933亩、红旗石材2020年取得征占用手续66.45亩、新东方石材2020年取得征占用手续363.06亩。共取得临时征占用手续181.671亩,其中,新东方石材2020年9月25日取得115.651亩,红旗石材2020年5月18日取得66.02亩。三家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草原共3752.1905亩,其中,张佳矿业3697.7105亩、红旗石材19.5亩、新东方石材16.69亩、中利石材18.29亩(与新东方石材合作期间开采)。
部分属实 一是对张佳矿业违规占用草原3697.7105亩问题,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已对张佳矿业违规占用草原3697.7105亩立案侦查,旗公安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破坏草原的情形进行鉴定。预计4月初出具鉴定结果,下一步督促司法机关加快履行司法程序,根据司法结果依法依规查处后,对符合办理征占用手续的组件申报办理,对不予批复的和不符合申报占用条件的坚决进行恢复治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是对新东方石材破坏草原16.69亩问题,乌拉特中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对新东方石材破坏草原16.69亩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新东方石材破坏草原18.29亩问题,实际是由中利石材在临时作业许可证范围内破坏草原18.29亩,乌拉特中旗温更镇已对中利石材破坏草原进行行政处罚。下一步对符合办理征占用手续的组件申报办理,对不予批复的和不符合申报占用条件的坚决进行恢复治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是对红旗石材破坏草原19.5亩问题,乌拉特中旗温更镇已对红旗石材破坏草原19.5亩进行了行政处罚。下一步对符合办理征占用手续的组件申报办理,对不予批复的和不符合申报占用条件的坚决进行恢复治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阶段性办结无75D2NM202203300064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民安镇合和义社有人全天把打好的草墩用滚筛进行除尘,粉尘污染严重,飘落到旁边耕地里。巴彦淖尔市大气 乌拉特前旗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该信访案件后,第一时间成立了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组织明安镇、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用滚筛进行除尘,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被反映人系明安镇义和店村村民,该村民在自家旱地上堆存玉米秸秆草墩,利用滚筛等设备去除杂质和尘土,后打包成捆,用于畜牧饲料,循环利用秸秆。该作业场地有上料机、滚筛机、粉碎机、压块机各1台,占地面积0.5亩;存放未处理的玉米秸秆草墩800余吨、用地10亩左右。场地东临被反映人水浇地、南临空地、西邻河槽、北邻路。
经调查,2022年开春以来,被反映人利用滚筛等设备筛选去除秸秆草墩中的土砂、地膜等杂物,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属于季节性农牧业生产作业,作业过程中会产生粉尘,该问题属实。
二是“飘落到旁边耕地里”的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因作业场所距离最近的居民在2公里以上,紧邻作业点的耕地是被反映人自家耕地,其他耕地在河槽对岸,距离作业场地100多米,飘落到其他耕地的粉尘量较小。被反映人作业原料全部为农田秸秆,抖落的“粉尘”由碎秸秆和尘土构成,不会对耕地造成污染,该问题属实。
属实针对“用滚筛进行除尘,粉尘污染严重,飘落到旁边耕地里”的问题。被反映人已停止作业,加装了防尘布袋,避免粉尘随意飘落,并按照风向和与其他村民耕地的位置等条件,重新摆放了生产设备,有效降低对其他村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被反映人承诺,尽量在无风天气作业,根据风向调整作业设备方向,避免出现生产扬尘。同时,明安镇将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被反映人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该问题已完成整改。已办结无76D2NM2022033000482019年,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都嘎查村,举报人500亩草场被非法开垦为耕地。巴彦淖尔市生态关于信访件中反映“2019年,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都嘎查村,举报人500亩草场被非法开垦为耕地”的问题。经调查,部分属实。“500亩草场”面积不属实,“非法开垦为耕地”行为属实。通过磴口县执法部门现场核查和举报人指认,执法人员对举报地块进行现场打点,举报人指认面积为476.29亩,有321.01亩在确权草原范围内,全部为1981年-1983年之间形成的耕地,在1985年草原确权之前就以形成并一直在经营,不存在破坏草原行为。剩余155.28亩中有天然牧草地50.92亩、水浇地和盐碱地104.36亩,涉嫌破坏土地行为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因此,举报人反映500亩草场被开垦为耕地的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一是磴口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停止破坏草原林地等违法行为;二是相关执法部门正在调查取证,待调查取证完成后,如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如涉嫌刑事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并尽快查处到位;三是依法依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未办结无77D2NM202203300053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有人在召滩枯海子毁林开垦上百亩。巴彦淖尔市生态 1.关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有人在召滩枯海子毁林”问题,经核查,毁林情况不属实。经套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二调),涉案地块中没有林地。
2.关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有人在召滩枯海子开垦上百亩”问题,经核查,情况属实。 该涉案地块系张某、肖某、陈某开垦,面积106.80亩,涉案地块中张某于2022年3月5日-10日开垦67.04亩,肖某于2022年2月28日-3月3日开垦27.77亩,陈某于2021年12月20日-22日开垦11.99亩,以上涉案地块经套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二调)中有天然牧草地98.45亩,盐碱地湖泊水面8.35亩。因此,该三人涉嫌开垦天然牧草地,并案查处嫌疑人开垦盐碱地湖泊水面问题,现正在侦查中。
部分属实 一是磴口县沙金苏木行政执法局已对违法嫌疑人下达禁止耕种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破坏天然牧草地行为;
二是磴口县沙金苏木行政执法局正在调查取证,待调查取证完成后,如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如涉嫌刑事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并尽快查处到位;
三是依法依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未办结无78D2NM202203300037企业种植在乌海市乌达区街道周围的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在交于乌达区有关部门后,由于管理不当导致树木大量死亡。乌海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企业种植在乌海市乌达区街道周围的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在交于乌达区有关部门后,由于管理不当导致树木大量死亡”的内容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企业种植在乌海市乌达区街道周围的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交于乌达区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据查,截至目前,举报人提到的“企业种植在乌海市乌达区街道周围交于乌达区有关部门的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仅有一批,具体为: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下属第三产业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物业公司)于2021年5月—7月期间,移交给原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现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的7个路段(片区)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面积总计21.46万平方米,分别是矿业公司小广场绿化片区(1914平方米)、铁路西小树林片区(8145平方米)、苏三路片区(26415平方米)、五虎山路片区(22861平方米)、住宅楼道路片区(6204平方米)、皇冠路西小树林片区(107265平方米)、住宅楼苗圃片区(41828平方米)。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安排部署,乌达区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原乌达矿务局绿地养护移交有关事宜,同意接收原乌达矿务局养护绿地,并将移交的原乌达矿务局绿地管道维修、机井电费及清洗维护、水车租赁、绿化工具、苗木打药、水车油费、死树清运等养护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2021年5月20日,原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与华丰物业公司签订了《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原乌达矿务局养护绿地移交协议书》,约定华丰物业公司将7个路段(片区)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以无偿划转方式移交至乌达区政府。移交过程中,双方现场清点了树种胸径在8厘米以上的活株树木,并将清点情况清单列入了《移交协议书》中。
二是关于“由于管理不当导致树木大量死亡”问题的调查核实结果。经调查核实,涉及的7个路段(片区)中,存在一定量死株的为皇冠路西小树林片区。该片区从1987年开始陆续撒籽种植、高密度种植、自然蓄根成林。在2021年5月移交前,因管护粗放、管护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病虫侵害、树龄长自然死亡等原因,陆续出现了一定量死亡,部分活株长势也较差,且未将死株移除(只是将部分路边死株锯掉)。在现场移交清点时,仅对该区域树型良好的刺槐、国槐、臭椿进行清点,共计存活的刺槐、国槐、臭椿477株(未对籽播丛生长、零星嫩叶附着且存活性不确定的沙枣树、榆树进行清点)。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移交前所有遗留问题由乙方(华丰物业)承担,与甲方(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无关”。移交后,原乌达区园林绿化管理所(现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立即组建成立了矿区绿化队,并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对绿化树木和成片树林开展了定期浇水、除草、病虫害防治等养护作业。但部分树木受病虫侵害严重,虽进行了救治和修剪,仍然出现了零星单株死亡的情况。
部分属实 1.整改工作。一是制定了皇冠路西小树林片区树木养护、补种计划,下一步待该片区树木发芽后,对死株进行清除,做好幼苗养护,并按照“适地适树”原则,选择本土节水抗旱树种进行补植补种,并及时维修更换破损老旧绿化管网,设立网围栏,持续做好除草、修剪、防虫等日常管护工作,确保树木成活率。二是将结合现有树木,在道路两侧补种行道树,为老百姓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三是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对其它6个路段(片区)及其余绿化区域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清除死株、补植新苗木。四是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一街一长”“一片一长”的网格化林木管护制度,严格落实管护责任制,加强精细化管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林木管护水平,坚决杜绝因管护不到位造成的林木死亡问题。五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林木资源保护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重视生态、参与生态、保护生态的责任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毁坏林木行为。
2.责任追究情况。针对乌达区皇冠路西小树林片区存在部分死株问题,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分别对华丰物业公司、乌达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进行了约谈,责令做好死株移除、补植补种、改善基础设施、加强日常管护等工作。
未办结无79D2NM202203300039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百建水泥厂将煤炭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扬尘污染严重。阿拉善盟大气经核查,该企业注册名称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建成熟料水泥回转窑生产线技改工程(2×2300t/d),受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2013年停产至今。该企业全封闭物料棚内长期堆存约10000吨煤炭,3月27日起向外倒运出售,经营人员为倒运方便,将部分煤炭倒运至全封闭物料棚东侧露天装车,现场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属实高新区立即责令该企业对露天堆存煤炭进行清运,并依法对涉事企业露天堆存煤炭行为立案调查,拟按上限处10万元罚款。该企业已于3月31日20时完成露天堆存煤炭清运工作,并对场地采取黄土覆盖碾压措施防止扬尘。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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