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动不动就给别人扣个犯罪的帽子。
在我国,犯罪是有明确定义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行为不仅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刑法已明确作出规定时,才能认为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定罪的准绳,必须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也就是这个道理。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个大妈偷拿了别人的菜,(即使这个菜是别人抢来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能不能把大妈偷菜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呢?不能。这个菜又不是故宫博物院的价值连城的翡翠白菜,撑死了也就十几块钱,就算是百把二百块钱吧,也远远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涉嫌数额较大,一般是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如果这个大妈盗窃蔬菜的价值超过一千元则另当别论。)
大妈偷菜是错误的,经过批评教育,她能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也就行了。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刚刚达到盗窃数额立案标准的,也不一定非要以罪论处。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妥善的处理。
比如,有些未成年人在学校读书期间,偷偷拿走了别人价值千元的手机或者玩具。公安机关为了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也不一定非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即使立案侦查了,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真诚悔过,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会使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来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能够用行政的措施、能够用经济的手段、能够用民事和解的方法处理的问题,尽量不要用刑事处罚的方法来解决。
如果什么问题都用刑罚来解决,这个社会必然会到处都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这个社会绝不是和谐美好的,那倒是非常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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