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断交咋办?物管谁监管?昆明公布两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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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yb941cl1 发表于:2022-4-14 17:15: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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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何健升公布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保条例》《物管条例》)的有关情况。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昆明市自2001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仅用19年的时间,初步建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解决我市医疗保障改革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来予以规范和调整。”何健升介绍,《社保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基金管理、公共服务作为重点,细化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疗保险工作。
  《社保条例》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职能职责,强化基层参与力度。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医疗保障工作。对参保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断缴及欠缴情况的处理、不同险种间的转换、基金支付的范围等情形予以明确,细化操作步骤。
  同时,明确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明确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基金不被挤占和调剂。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细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提高经办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加强医保规范化建设,规范资料档案管理,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强化服务支撑功能。
  按照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通过依法委托相关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增强监督管理力量。将信用评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评,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信用管理。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据悉,针对物业服务监管责任部门职能划分不清、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不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物管条例》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何健升介绍,《物管条例》突出了党建引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明确要求,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厘清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
  《物管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人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缺位的情况进行及时补位。
  明确了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同时第二十六条明确,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
  《物管条例》规定合同期限,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条例》结合昆明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物业服务新机制。”何健升说。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之外,增设了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9条规定;规定住建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星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等。
  何健升表示:“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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