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川一小区业主认为质量不过关不肯收房 维权惊动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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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gong2 发表于:2022-4-16 05:14:5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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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一小区开发商、物业、业主的三方极限拉扯究竟为何?灵川县鑫屿阳光金河小区业主,在接到该小区开发商所发收房通知后,并依据约定交房时间(2022年2月26日)如约到场验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但交房日开发商只提供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未提供《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交房当天,交房流程不符合规范要求,开发商以先交物业费作为收房条件,否则谢绝业主入小区内验房。根据建委的新规定,开发商不得以先交物业费等费用为收房条件。开发商的交房流程明显属于违规行为,在业主未进行验房之前让业主签署交房同意书。部分业主进入小区验房后发现,小区的整体结构规划与购买时开发商所提供的结构规划有了较大的变动,以开发商的说法是后期进行了图纸和结构的修改,但并未告知业主。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变更规划需通过行政部门审批,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免除行政责任,不过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会被免除。更改公摊规划给原业主带来的影响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应给出相应的赔偿。

  此外,业主还发现,小区内并没有像开发商承诺的一样实行人车分流;小区绿化面积不达标,五百平不到的面积十几个消防车位;屋内多有贯彻性裂纹;空鼓少则十几处,多则二三十处;大门建设未完共;地下停车场未开通;厨房赠送面积设在公共区域等诸多问题。当天,众多业主找开发商及物业协商,但都以闹事为由予以驱逐,开发商对此视而不见,闻而不听,故意逃避责任。项目经理一句“这是通病”将问题一言盖之。

                  

                  

  经过多日的发酵及开发商和物业的刻意回避,各业主于2022年3月7日上午自发的开展了拉横幅抗议活动,正巧遇上市长视察,开发商迫于压力,愿意与各业主就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然而,在当天下午开发商就出具了一则声明,声明中称:“我司发现有个别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针对本次交房发布严重不实且具有煽动性、误导性的言论及信息……”。由于开发商避而不谈导致的拉横幅,称业主为不法分子,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名誉权,结合后文来看,疑似带有明显的威胁性质,业主人身安全都受其威胁,典型黑恶势力手法。而对其工程存在的问题在声明中却只字未提。

                  

                  

  2022年3月8日以部分业主组成的代表队与开发商进行了一整天的协商,开发商承诺将按照销售宣传时的承诺实行小区内部人车分流,小区绿化进行整改,房屋内部空鼓、裂缝等进行修补,以及一些其他相关问题。但在电梯厅贴瓷砖这一条开发商以“电梯厅”这一名词有两种解释为由,一是单指一楼电梯厅;二是指所有楼层电梯厅。按开发商所给解释,他们所理解的是第一种,而按照第二版《建筑学名词》解释:电梯厅是指供人们等候电梯的空间。
  开发商以混淆视听的方式,不顾合同的约定,强行要三分之二业主申请签字申请才进行电梯厅的整改,而按照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第10.2条电梯厅:设门禁系统,局部吊顶,走廊按设计图墙面贴砖,地面铺地砖,其他部分为涂料。本是开发商未达交房条件,现却将责任分摊到业主头上,由逃避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刑事责任,转为规避民事纠纷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这还不算完,要三分之二的业主申请合同里本就有的条款,但开发商和物业一拒绝提供业主联系方式;二是不公布具体业主数目,何为三分之二,只有开发商说了算;三、所有事项需业主自行去联系。
  在2022年3月19日由金地物业黄成经理在业主群通知,3、5栋的业主已做好三分之二的签字工作,择日将进行电梯厅的改造。但在3月24日物业又打电话给各业主称未完成签字不予动工,并对前期的话语予以否定,称从未说过已完成签字的话,但在随后的声明中又完成了签字。

                  

                  

                  

  事情本应到此就应结束,业主该装修装修,物业按相关规定该管理管理。事实却事与愿违,物业不按方案执行反而以业主要求人车分流为由,不允许任何车辆入内,包括垃圾车、材料运输车等,并要求业主在小区外卸材料,用斗车的形式搬运至房内。不遵从物业的安排,则以断电断水威胁。

                  

                  

                  

  更离谱的是,在大小户型全拓展面积的划分上面,物业未征询业主意见,直接将公共面积划归到小户型名下。由此小户型套内面积与大户型套内面积相差无几,且加深了邻里之间的矛盾,而此种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底线,构成违法行为,《刑法》第五章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都属于中间意义上的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而此种厚此薄彼的处理方式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同时也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未做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反而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物业对此无任何回应。

                  

                  

  而关于物业费的收取,参照我国物业服务级别及收费标准,本小区1.76元/平米收费明显高于服务级别,且未出示本市物业费收取指导文件,加上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物业费应减免。购房合同中对于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等也是有约定的,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绿化等没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前期的物业费是应该适当减免的,至于减免的部分,应该由建设单位向物业作出补偿。
  各业主信息被大肆售卖或泄露,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桂林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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