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以停水电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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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ranran 发表于:2022-4-16 14:31:0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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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时表示:《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楼市(配图)
  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
  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智能化建设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将物业管理纳入昆明市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条例明确提出: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场所
  归小区业主共有
  此次,《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中晟溪城小区业主领取公共收益(配图)
  同时规定,业主和物业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不得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公共区域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防止所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防止所管理的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该条例还规定了合同期限。其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规范交接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和承接查验档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移交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物业服务人
  不得泄露业主信息
  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人。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之外,该条例还增设了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9条规定。其中提到:住建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星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等。
  另外,物业服务人还有一些规定必须遵守,包括:
  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物业服务人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物业服务人要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时评:物业服务有法可依
  是一件大好事
  昨天,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昆明市有了专门规范物业服务和相关事项的法规。困扰部分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一些理不清、扯还乱的矛盾,这次有望得到化解。
  媒体报道中披露,新公布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几处值得关注的地方:
  一是厘清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昆明市和下辖各县(市)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该负责什么,乡镇和街道办该管什么,都有了细化要求。如果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遇到问题,不清楚该找谁,现在有了明确的依据。这也方便了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对“业主委员会”这样的业主组织怎么建,怎么活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这是为了解决居民小区存在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的规范,针对性强,实用性也强。
  三是对居民小区的配套设施和场所归谁所有,有了细致规定。例如,物业服务用房、门卫房、值班室、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也归业主共有。这就清晰地划分了权属,在解决小区私搭乱建等问题上,有了一锤定音的功效。
  四是针对物业企业的服务问题有了规定。比如“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难看出,这类与时俱进的规定,就是为了纠正物业服务中的一些乱象。另外,对于业主们很关心,也时常产生矛盾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怎么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等问题,也有了规定。
  这条消息一出,昨天就已经在昆明一些小区的业主群里引起了讨论。不少业主认为,有一部符合当下情况的法规来规范物业服务,是件大好事。业主主张权益时有了更充分的依据,物业公司、业委会、业主和政府部门等主体之间的权责和关系进一步明确,一些屡屡出现、影响业主生活的矛盾有了化解的抓手。
  确实,条例的公布就是为了解决问题,为居民营造安定和谐的环境。它反映的是群众的呼声,体现的是市民的意志,塑造的将是一座人居条件更好的昆明城。
  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生活品质,打造宜居之城,都是今年昆明市要抓好的重点工作。让居民享受到规范、周到的物业服务,就为“安居”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条件;用法规的形式固定这些规范,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对于即将执行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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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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