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成毒瘤更换为什么这么难?有什么办法能让物业真心为业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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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aogtb 发表于:2022-4-17 21:12: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21
  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模式,一切只为捞钱,这是死结。业主依据民法典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现物业,实行自管物业模式。业委会为管理主体,外包物业服务,支付报酬。物业费收支由业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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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tw 发表于 2022-4-17 21:13:01 | 阅读全部
  物业的存在,其实,既违反市场经济规则,也违反计划经济规则。这是它存在的根源性问题。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不是通过千万购房民众(当事人)公投产生的契约。确切地说,它是由房产商拟定的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则”。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购房者参与过此项立法。这显然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并且极其荒唐。其实质,纯属是剥夺买方权利的“霸王条款”。因而产生了一个“空手”篡夺房主主权的团队。
  按理论,所谓物业服务,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则去参与竞争活动。那么,国家就不应该为一个“空手”服务团队设立《条例》,亦本应该把相关内容归纳到《消费者权益法》当中。旨在让每位房主拥有参与权,同时充分体现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原则。当前亟待废除《条例》中“三分之二”的房主选房主的重复性选举程序内容,否则等同否定了房主们固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并尽显了规则的非严谨性,而且是劳民伤神,无疑给生活增添了负担。希望国家建立以楼门洞内(单元)群体利益为核算的机制,实施房主们自治制度。凡涉及到房主共同利益的事务,由楼门洞内全体房主自己去协商处理,以切合实际的方法落实涉及到的责任。
  现实物业团队,靠《条例》从事的是政府指导下的管理工作。这显然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无疑涉嫌对社会管理体制存在冲突。因此,希望国家把物业团队规范到“统一大市场”当中。凡涉及到千家万户民生大事,要采取全民公投程序立法,以此确保公平公正!避免所谓物业团队逍遥在《消费者权益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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漩涡鸣人版 发表于 2022-4-17 21:13:07 | 阅读全部
  取消物业公司势在必行寄生虫!管理小区也有办法:业委会:小区卫生请保洁公司,或本小区退休业主工作!有很多中年人找不到工作!绿化园林公司; 电梯公司等来处理小区这些方面的事情,下水有排水公司!省的物业在自行雇其它公司多交钱。有很多退休业主愿意做小区管理维护和保安工作!自己住的小区,责任心比外雇要有责任心!,每年收取的物业费用来支出管理费用后,剩余费用和大修基金共同支出重大维修项目,有个四、五年 功夫一个小区里 大修的项目就会修理一遍。以后就可以跟全体业主分钱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现在的物业公司就是奇生虫!加黑恶势力,欺负!剥削业主的吸血鬼!建议由组委会牵头派出所监督的小区自制管理!过去几十年没有物业公司的生活,百姓更安居乐业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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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com 发表于 2022-4-17 21:13:00 | 阅读全部
  因为业主被剥夺了很多的权力!加之物业资本阻碍 业主做不到自主治理小区反而得听物业公司的。如何治理 技术上很容易,但是首先的做到自主。没有自主,物业公司说什么就什么做什么就什么 又怎么能真心为业主服务(你雇用别人,反而得听别人的 那么工作肯定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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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123456 发表于 2022-4-17 21:13:07 | 阅读全部
  座家收钱!一本万利!连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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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wuwangzi 发表于 2022-4-17 21:13:06 | 阅读全部
  呼吁国家切实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依法治理收费标准高、服务质量低、管理不到位、经营获暴利、居民不满意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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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88040 发表于 2022-4-17 21:13:39 | 阅读全部
  惊人的暴利行业: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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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dsee137 发表于 2022-4-17 21:13:12 | 阅读全部
  给钱,但是现在看来即便是把钱给足都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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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hans 发表于 2022-4-17 21:13:15 | 阅读全部
  个人感觉短时间内,这种现状难以得到改观。
  如果仔细的审读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两类物业合同的效力,即开发商与前期物业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而对于所谓的“业主自治”这个热点,法典着墨不多,依然是粗线条的,没有进行细致明确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这就说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小区由专业物业公司来管理服务,必将依然是小区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民法典虽然明确了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看似更换物业会变的容易。
  然而,法典同时对小区表决,增加了业主参与度的要求,这就很可能导致小区重要事项通过的难度增大。
  按现行《物权法》,解聘物业公司这类事宜,需由双过半(业主人数、面积)表决同意即可;
  即便如此,实践中想解聘物业的难度都非常大,极难操作。
  而法典生效后,在这个问题上的新规是:
  要解聘物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那么需要多少人参与表决呢?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也就是说,法典将参与表决的门槛进一步提高了,这就意味着更换物业将难上加难
  三、有什么办法能让物业真心为业主服务?
  这是一个长期困扰物业管理各方的难题,也是一个直接关系民生的现实性问题。
  个人感觉有如下几个方向去讨论解决:
  1、尽快破解业委会成立难题,同时要完善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让选出的业委会规范运作,
  让业委会真正的成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
  2、要培育成熟的物业管理市场,成立一批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
  3、要全力推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模式。
  4、相关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等等等等
  上述前3点,都需要时间去逐步的完成。所以,个人感觉短时间内,这种现状难以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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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2 发表于 2022-4-17 21:14:21 | 阅读全部
  有利益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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