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涨价风波中的海口金域湾畔小区。陈标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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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停车费,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展开了一场激烈“保卫战”,冲突愈演愈烈。
中房报记者 陈标志丨海口报道
停车费从每月210元直接涨至430元、650元……
今年年初以来,海口金域湾畔、紫园等部分小区业主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不断投诉物业公司、开发商停车位涨价一事,并因地下停车库设卡、产权车位落锁一事与物业公司、开发商正面交锋,冲突不断。
投诉和冲突不断下,致使住建、市场监管及辖区街道办等多部门奔走在一个个小区间,约谈开发商、召集多方开协调会,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问题症结在于,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召开多方协调会后发现,对于开发商单方面上涨停车费(产权车位租金)行为找不到具体处罚依据,属于监管空白。职能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左右为难,执法监管难以成行。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在当地采访了解到,海口部分小区停车费“集体”涨价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开发商计划尽快抛售手中自持产权车位,回笼资金。
河南千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胡留喜认为,虽然开发商涨价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但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具有特殊性,是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开发商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要考虑小区业主基本需求。
胡留喜还表示,《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虽然对此类问题有相关规定,遗憾的是该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车位调价原则、程序、监管、争议解决机制,使收费标准协商机制成为了一纸空文。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从根本上解决停车费无续涨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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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集体”涨价
金域湾畔小区地下停车库。陈标志/摄
“车位(涨价)的事我不谈,(物业)服务的事我给大家做。”3月22日上午,海口金域湾畔小区物业公司经理赵先生站在小区花坛旁,摆了摆手对两名业主代表说。
关于小区地下车位租金涨价一事,赵先生表示物业公司很无辜。他告诉记者,今年1月5日在小区张贴了一纸《关于调整车库产权车位出租价格通知》,是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张贴的。
“我们不让部分车辆进入地下车库是在维持小区秩序,不能让车乱停在别人固定车位上。”赵先生回应称。
按照开发商张贴的通知,自今年2月1日开始,金域湾畔小区车库产权车位租金按380元/月/位标准出租。即每个车位停车费从原来的210元/月(含50元左右的物业服务费),涨至如今的430元/月(含50元左右的物业服务费)。
“小区物业公司也发通知,如果在(今年)1月底前不与开发商重新签订涨价合同,将拒绝有关车辆进入地下小区。”金域湾畔业主郝先生告诉记者,2月11日,小区门卫拒绝未重新签署协议的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原来租赁车位的几十户业主中,有的被逼无奈重新签订了涨价的合同,有的把车辆停在了小区外面。”
由于小区门卫不让车辆进入地下车库,业主便向海口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媒体投诉求助。当地市场监督执法部门派人到现场调查后,责令小区物业公司限期改正,业主才得以进入地下车库泊车。
海口金域湾畔小区是一个建成达15年之久的老小区,有住户760余户,规划车位为600个(地下产权车位为260余个)。郝先生等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平时停车就十分紧张,地下车位一上锁,业主停车就更困难了。
金域湾畔停车位涨价在海口并非个例,据当地媒体近期披露,紫园、海秀天成以及北大华府C区、美舍嘉苑、花满溪、长信上东城、西海岸海长流四期等小区,均被市民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多次投诉,问题主要是成倍上涨停车费,以及存在车位“只售不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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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触即发的“保卫战”
有海口市民发现了一个“有趣”现象,停车费涨价的小区集中出现在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感觉开发商一起商量好的,在同一个时间段集体涨价。”金域湾畔小区业主吕先生对记者表示。
也是在今年1月份,海口紫园小区A区、C区地下车库所有车位都安装了地锁,其他业主车辆均被禁止进入地下车库泊车。小区业主投诉称,开发商告知住户,业主车辆要想停放地下车库只有两个途径:一是购买产权车位,每个车位售价18万元;二是租车位,每个车位为650元/月。
“原来的停车费是210元/月,现在租的话要650元/月,租金涨了3倍之多。”紫园C区住户马女士告诉记者,整个紫园C区有200多户业主,地上露天停车位只有70多个,如果地下车库不让停车,小区业主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上。
小区停车费“集体”成倍涨价行为引起了小区业主极度不满。围绕小区泊车矛盾,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车位价格“保卫战”:紫园C区地下车库道闸被拆除,部分地锁受损;在执法部门约谈下,金域湾畔小区门卫才允许业主在地下车库泊车。
3月21日上午,在辖区街道办召集下,海口紫园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及部分业主坐在了一起,面对面协商产权车位停车问题。虽然在产权车位租金问题上协商无果,但总算将地下车库地锁打开。4月12日,金域湾畔小区业主再次向记者反映,该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又被上了地锁,无法泊车。
受访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擅自涨价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市场原则,小区内停车设施存在由开发商垄断经营情况,如果垄断产品由开发商随意定价,将影响民生;小区停车位产权即便是由开发商持有,也具有为本小区居民服务的“准公共属性”。
业主称,退一步讲即便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商确有涨价理由,也应该在双方地位对等、充分协商前提下协商,开发商不能凭借其优势地位而单方肆意涨价。在给有关部门的投诉材料中,金域湾畔小区业主还指责有关部门监管不作为,导致开发商停车费乱涨价,致使市场秩序混乱。
面对业主质疑,开发商认为,起争议的产权车位本就归属开发商,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车位租赁关系,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发商自主产权车位租赁属于市场行为,租金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金域湾畔小区开发商——海口吉欣实业有限公司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涨价的依据是企业财务成本核算,一个产权车位销售均价为16.5万元,但成本在10多万元。“就是后悔涨晚了嘛!”对于记者问到“为什么突然要涨价”的问题,该张姓负责人称,“当时小区房价在3000多(元/平方米),现在房价都涨到1万多(元/平方米),甚至更高,业主怎么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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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监管依据,职能部门疲于奔命
开发商在停车费(即产权车位租金)上为何突然“集体”涨价?
“为什么海口那么多小区停车位涨价,它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收回的租金远远不够投入的成本,包括银行利息。”金域湾畔小区开发商张姓负责人表示,业主租赁车位所交的租金几乎等于银行存款的活期利息,开发商投入成本支出就变成了固定期利息,“15万元车位费一次性存银行3年,你算一下看有多少利息?”
从企业资金成本及现金流角度,开发商更愿意售出车位一次性回收投入,这也是这次开发商“集体”涨产权车位租金背后的真正原因;部分开发商还明确告知小区业主“车位只售不租”。
由于停车费成倍上涨,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矛盾激化,海口市政务服务平台也不断接到业主投诉,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只得在一个又一个小区间约谈开发商,召开协调会,最终效果不太理想,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针对海口紫园小区业主反映停车位租金上涨以及部分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问题,海口市政府责成行业监管部门约谈开发商。3月25日下午,海口市住建局联合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发改委等多部门约谈紫园小区开发商及小区物业。这次约谈,职能部门还专门邀请律师参与。
参与此次约谈会的一政府部门负责人表示,约谈会上,职能部门对于海口紫园小区停车费突然上涨问题均认为不合理;但多部门交流意见后发现,对开发商单方面涨价行为找不到具体处罚依据,属于监管空白。
为此,政府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左右为难,执法监管乏力且尴尬。
胡留喜认为,如果单从《价格法》考量,开发商作为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价格,开发商涨价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业主要么选择购买产权车位,要么选择不断涨价的租赁车位。
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此类涨价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呢?胡留喜认为,首先,对于开发商所持的产权车位,《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商也有自主定价权。车位产权人虽为开发商,但在其自持产权期间,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业主组成部分,租赁车位调价,应根据前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但遗憾的是,该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车位调价原则、程序、监管、争议解决机制,收费标准协商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具有特殊性,是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调整收费标准行为必须考虑小区业主基本需求。
虽然《价格法》《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利用其处于市场优势支配地位而随意调整车位租赁价格,从而迫使业主不得不购买其停车位,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开发商将停车位租赁费从210元/月调高至650元/月,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商品,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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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律师的4点建议
胡留喜律师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是客观存在事实。在该背景之下,车库车位建好后,开发商急需收回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利用小区车辆保有率高、市区车位数量“僧多粥少”的现状,高于市场价销售车位已成为常态。
但苦于购房者不愿意高价购买,开发商只得临时自持产权出租车位。鉴于车位自持成本较高,开发商便利用优势地位与购房者“斗智斗勇”,调高产权车位的租赁价格成为开发商惯用的营销手段,且屡试不爽,其真实目的是让购房人购买其自持产权车位,而非租赁车位。
为此,胡律师提出4点建议,供职能部门参考——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仅要限地价限房价,也要同时限车位、车库价格。开发商自持车位、车库产权的,出租车位的价格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类品质的小区出租车位的价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住建部门及时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关于车位、车库售卖价格的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增加开发商自持车位、车库产权的出租收费标准的调价规则,建议根据CPI增减幅度,对租赁收费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进而保障业主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是否购买或租赁车位选择权,同时也兼顾开放商的建设车位积极性,并取得合理回报的利益诉求;
三、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对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开发商出租车位的调价原则、争议解决机制;
四、不动产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对车位出售登记、车位租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管,切实保障买受人或承租人合法权益。若开发商不遵守约定,购房人不仅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琳 刘亚
审读: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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