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结果却“翻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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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幽靈 发表于:2022-4-19 13:23:5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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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发生被盗后,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李某系我市某保障房小区业主。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发现放置于小区停车坪内的二轮摩托车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当天晚上10时54分,窃贼在停车坪盗取了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后离开。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是导致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主要原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起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二轮摩托车损失7500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在小区内实行了保安值班制度和保安巡逻制度,小区内安装了六十多个监控探头,监控范围覆盖了小区地上绝大部分区域和地下停车场,监控图像全部连接汇集到小区门口的值班室,安排了保安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进行察看,保安对异常情况都会及时现场处置。
值班保安每天晚上八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每隔两个小时便会把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所有区域巡察一次,以维护夜间小区住户的财物安全。已对小区内的住户履行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即使存在有摩托车在该小区被盗的事实,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李某该二轮摩托车已于2016年1月份因报废注销了相关登记。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需提供的物业服务均为共用部位、设施的养护管理以及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绿化养护等,都是对共用或公共部分的养护管理,并没有保管业主财物的专门约定。在公共秩序的服务项中只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安排保卫人员值守,从物业公司提供的值班、巡逻(巡查)记录表可看出物业公司达到该服务要求。且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是有限的,本案中,被告在小区有门卫、有巡查、有登记,做到了一般意义上的防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非不履行义务而存在违约行为。经审理,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应对李某二轮摩托车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瑞金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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