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不是与业主本人签订的,能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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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宝宝 发表于:2022-4-19 15:55:5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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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家住大渡口的雷某因拖欠物业费被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xx物业公司)起诉至大渡口法院,被诉支付所欠的物业服务费之外,还面临6242元的违约金。
  2018年,雷某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xx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续聘xx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对收费方式、金额、违约金等作出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xx物业公司便在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雷某自2018年3月起至2022年1月15日,一直未交纳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催收,雷某仍未交纳。雷某在庭审中举示了照片若干及小区业主联名抗议书等证据材料,其中部分照片显示小区消防栓、防盗门上被粘贴了众多小广告贴纸,业主联名抗议书上附有多名业主签名,其主要内容系抗议xx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差。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自己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xx物业公司依照合同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亦向雷某书面催收物业服务费,雷某应当受到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依据雷某举示的证据材料,能认定xx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确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故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雷某支付原告xx物业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物业服务费3476.7元;驳回xx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呈上升态势。法官表示,除部分物业公司在服务中确实存在不足的原因外,部分业主在认识上亦存在误区:
  1.认为没有与业主本人签订物业合同,所以业主不受约束,拒交物业费;
  2.接房后发现房屋或设施质量问题,找物管而不是开发商承担责任,物管不解决,拒交物业费;
  3.小区内出现偷盗,不论责任划分,拒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
  遇到类似情形,业主的生活质量难免受到影响,心生怨气,但通过一概拒交物业费来对抗不是好的选择,要强化法律和证据意识,理智维权。
  遇到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及时保存证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提出意见,如果物业不改善服务,业委会有权解聘物业,选聘新物业;业主也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对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遇到物业公司不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通过协商、诉讼的途径解决,而非拒交物业费以应之。
  原标题:物业合同不是与业主本人签订的,能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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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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