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已绑定手机
geo507 发表于:2022-4-22 06:22: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525
  2021年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
  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明确: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250米以上的。
      
  •   实行 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
  从严控制建筑高度:
      
  •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   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   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   各地相关部门 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 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压紧夯实决策责任: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深化细化评估论证:
      
  •   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 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   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 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 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强化公共投资管理:
      
  •   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 投资建设 150米以上 超高层建筑。
      
  •   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 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附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 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 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 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 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 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 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 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 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 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 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 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 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南: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
  此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建筑高度管理的通知》。
  1、《通知》明确禁止, 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下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2、《通知》严格限制,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上(含)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3、《通知》规定, 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 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县城新建住宅 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
  相关文章:住建厅: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8层、54米!
  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住保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思想认识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塑造城市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识。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既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超高层建筑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又从过程中强化管理,提升建筑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治理,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从严落实新建超高层建筑管控的各项规定
  (一)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高层建筑建设。一是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二是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2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审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三是对于超高层建筑的选址布局、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应急避难、节能管理、绿建水平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与绿色发展和“双碳”要求相符,要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超高层建筑不能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应重新调整选址布局。
  (二)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
  (三)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 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三、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有关台账。
  (二)系统推进隐患整治,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
  (三)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地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测和管理系统。要建强做实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技术处置团队和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应急疏散演练,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四、不断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适时调研评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4月11日

分享来源:搜狐网

https://www.sohu.com/a/539345412_121124390


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