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嫌道闸太吵要求挪走,法院:要承担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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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kkk 发表于:2022-4-25 06:55:4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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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佺坤 记者 严君臣)随着对老旧小区的改造,原本大门敞开的小区都开始安装道闸,方便管理进出的业主车辆。然而,家住南通启东某小区的陆某因不满设置道闸带来的噪音,要求调整道闸的位置。4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相邻关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请。
  据介绍,陆某是启东市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为了加强出入车辆的管理,经小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南门设置道闸。道闸安装完成后,为了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相关部门还在道闸附近设置了禁鸣等标志。然而陆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小区南门的右前侧,距离案涉道闸约 7 米,陆某认为因道闸设置不合理导致车辆、行人通行过程中产生噪音,严重影响其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调整道闸设置。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案涉道闸系经小区民主议事程序设置,设置并不违法。同时,陆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噪音污染与道闸的设置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陆某作为城市居民,对身边城市生活中造成的声响应具备合理的忍让性。相关部门已经在案涉小区出口处设置禁鸣、限速、禁停等标识,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应维护好小区南门的正常通行秩序,尽量减少车辆、人员通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噪音,以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居民拥有的车辆不断增加,车辆识别系统的设置总体上利大于弊,且其弊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进行合理管控。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小区道闸的设置是由小区协商议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设置目的是为了方便全小区的业主。同时,作为居住在靠近小区门口的业主,本身负担着承受车来车往的容忍义务。
  不过,如何让小区居民的居住体验得到更好的提升,仍然需要小区业主、居委会、物业公司各方共同努力,切实加强管理,相互理解,形成和睦的邻里关系。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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