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业主委员会诉物业
2017年,黑龙江某小区物业强行对小区使用门禁、梯控,并粘贴广告,引起业主强烈不满。业主委员会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请求里要求:
1、不得私自为门及电梯设置使用障碍,
2、返还电梯广告费、移动宽带入场费等两项共计27000元,这两笔费用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
金水湾物业在未征得小区多数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无权私自为门及电梯设置使用障碍,妨碍业主的使用。此外,被告收取电梯广告费、移动宽带入场费应得到业主同意,由业主决定使用。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一审判决被告解除丽水蓝天小区的门禁、梯控,并返还原告电梯广告费、移动宽带入场共计27000元。
民法典新规定维护业主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诸如电梯广告收益等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那么,
对于小区电梯广告收益,
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不好的情况下,
该如何维权呢?
小区业主可以向业委会反映情况,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沟通,提出查看小区电梯间广告收入等的账目明细,当然,业主也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反映。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闵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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