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在湖北武汉绿地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业主的车上安装不明装置;且当业主要求查看监控时,物业拒绝提供。有业主将这件事情发布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的舆论反响。
5月1日,武汉绿地国际理想城物业服务中心发布声明,称对于网友发布的言论,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希望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更为有趣的是,由于近日微博公开评论者IP地址(精确到省),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地址在湖北的网友反映,自己就是该小区业主,最近在召开业主大会,打算公开投票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但这家物业公司不但雇人冲进会场寻衅滋事扰乱开会秩序,而且在业委会成员车下私自安装监控设备,还拒绝查看监控,纯属黑社会做法。
“期房,公摊,物业”被戏称为新时代下压在小区业主身上的“三座大山”,天下苦物业久矣,那么,物业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小区业主是否有权利查看监控?
物业人员私自在业主车下安装不明装置,违法吗?
毋庸置疑,这一行为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业主对汽车的所有权。说白了,我的车你无权处置。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除所有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不可侵害的义务。
而在这一事件中,小区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安装不明装置。我们不知道这一“不明装置”指的是什么,是用来做什么的,不知道物业安装的究竟是监控设备,还是定时炸弹。所以这一“安装”行为本身,就对业主对汽车的所有权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又因为汽车与业主出行密切相关,所以物业这一擅自安装行为可能会使业主生命财产处于“受到侵害、面临危险”的状态。
因此,小区业主有权利请求物业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业主和物业应该经过协商,查明事由,并且停止私自安装行为。
小区业主是否有权利查看监控“讨回公告”?
相信细心的网友已经注意到了,在这一事件中,业主曾经在事发后要求物业公司查看监控,但遭到拒绝。
且经小区住民反映,当事人业主有过报警行为,但由于物业工作人员先后切断监控室、控制室电源,导致主要设备受损无法开启,并且迟迟不进行维修,即使警察到来也无法查看监控,最后只能“无功而返”。
要知道,这也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典1037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个人信息......”在这一事件中,物业作为监控信息的直接处理者,在业主依法请求查阅相关信息的时候,有进行配合、给予支持的义务。
原物业多次阻挠业委会召开,阻碍更换物业公司,是否合法?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心中已经有了答案。按照情理,业主每年缴纳不菲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享受良好的物业服务,物业应该是给业主打工的。而如今,老板对员工不满意,想要辞退换一个,员工反而“反客为主”,各种阻碍和威胁,着实荒谬!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也是不合适的。在我国社区实施基层自治,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事关社区的重大事项。其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么看,物业的阻挠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就像部分网友戏称的,“具有黑社会作风”。这样的物业,留着岂不是制造麻烦,倒不如早日协商解决,下一个更乖!
在现代社会,物业管理与每一个居民息息相关,我们出于方便和保障安全的考虑,缴纳物业费,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好地服务于业主。双方各取所需,这样才能营造较为友好的社区氛围。
尤其是后疫情时代,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疫情传播,社区是防疫的基层单位,邻里之间在特殊时刻的“患难与共,守望相助”,是我们度过这一艰难时刻的关键力量。物业与业主之间,本该团结和睦,相互理解。
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存在一些物业公司辜负业主的信任,在平时不履行职责,小区环境脏乱差无人管,小区安保漏洞百出,甚至出现“私自对用户车辆安装不明物体”这样的行为;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滥用权力,一刀切地执行防疫政策,大发国难财,因避免承担责任而“一刀切”地阻碍居民正常生活物资的购买,甚至采用“把房门锁死”这种匪夷所思不计后果的措施,着实寒了业主的心。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需要得到重视和整改,让物业与业主关系重回正轨。
读者朋友们,您家的物业服务怎么样?疫情期间,有没有遇到过不合理的物业管理方式?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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