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小区业主在物业公众号看到一条公告,公告通知小区的维修基金被划走了71万。按理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所有业主却都不知情。找到物业后,对方表示:发了公示,有五个业主签字同意了。
这样的说法,让小区里所有业主都感觉离谱,因为在小区里所有的公示栏里,他们都没看到任何一条有关的公示,直到他们找到物业,才给出一张证明,并说五个业主代表签字了。但维修基金是所有业主共有的,这种事怎么能代表呢?
在小区所有业主的协商下,他们一起签字按手印,写了一份联名,要求小区里2000多户业主,至少达到三分之二同意才能动用这笔钱。他们现在对这五人代表提出质疑,也质疑物业私自挪用了这笔钱。
业主们找到记者,一起找到物业,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暂定是两百七十多万核准,用于路面塌陷维修申请,走的是应急程序,都是按照ZF要求来走的程序,需要三到五位业主签字都可以。
但在业主提出对这五人身份的质疑后,物业的负责人表示这件事牵扯到业主的个人隐私。房管局都核实过业主的身份。对于其他的质疑,比如施工单位、发票、公示等等,她都说确实有的,只是现在领导都不在,拿不出来,自己也不清楚那五人的电话号码。
后来,他们又找到当时审批该小区维修基金的单位,对方表示,会在节后把房管局、社区以及所有和此事相关的工作人员叫到一起,让业主当面提出疑问,去解决此事。
其实,拿这笔钱来对小区进行维修、维护,这是很正常的。但这件事必须要让业主们知道,我想,小区里有2000多户的业主,如果有这样的公示,不会所有人都看不到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这些钱花在哪,怎么花,都是需要公开透明地告知业主,我想,如果当时是这样做的,那业主也不会进行质疑。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主是具有知情权。2000多户业主,只选出五个进行签字,事后还以保护隐私为由,将其“保护”起来,这样的做法,引起业主的不满,这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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