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武汉一物业在业主车下安装不明装置,警方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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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爱过 发表于:2022-5-2 21:35:4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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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武汉,网曝武汉绿地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业主的车上安装不明装置,业主要求查看监控时,物业拒绝提供。小区有业主称,4月29日,小区业委会第一次开会,讨论更换物业的事情。业主们担心,物业人员安装的装置极有可能是可以录音和定位的装置。这样就能监控业主都去过什么地方。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此事为何会惊动警方呢?因为如果真如小区业主所说,物业工作人员在业主的车上安装的是录音和定位的装置,涉嫌违法!
  如果工作人员使用的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上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该不至于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还提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到底构成什么罪呢?
  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
  1.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
  2.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
  3.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
  4.造成被窃听、窃照单位商业秘密泄露;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
  从报道来看,未见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倒不至于系犯罪。

  以上只是基于使用的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分析。如果不是专用器材,是不是就不违法了呢?
  非也!
  即便不是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是使用一般的窃听器材,也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也可以进行处罚。
  所以,警方介入调查此事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不搞清楚,估计业主们惶惶不可终日!要知道,窃听、定位只是手段,背后的目的才更让人惊慌!
  如果真是为保住物业管理权icon而窃听定位,那真不得不感叹一句:这年头,物业都这么拼的吗!
  物业工作人员对业主干这种事情,有点细思极恐!试想,如果你所在小区的物业人员在你车上安装窃听、定位装置,你觉得物业是何居心?

分享来源: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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