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同日《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废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部分物业服务人知法犯法,不积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积极采用各种手段、方式收取物业费,甚至为所欲为,实施各种侵犯业主合法权利的行为。原因是复杂的,有的小区没有业委会,有的小区业委会监管失灵、甚至与物业服务人串通一气,有的物业服务行政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胡作非为,有的小区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业主权利,有的属于基层治理一团糟……物业服务人违法了,怎么办?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由谁来管?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进行了分析,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民事法律责任
(一)业主或业委会可以起诉物业服务人,追究其违约责任
解析:
如果物业服务人系经业主大会(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并由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业主或业委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依法签订并有效的合同,则业主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固定好物业服务人给停电、停水等的证据,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以主张因违约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业主或业委会可以起诉物业服务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解析:
业主作为电力用户,依法享有持续、不间断、保质保量用电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停止供电、拒绝供电。如发生用电故障,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因不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或供电企业的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 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
解析:
用户有依法用电的权利,供电营业机构不得违法拒绝供电。采用停止供水、停止供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涉嫌不正当竞争,涉嫌侵犯居民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应对措施:
1、可以向所在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2、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电力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3、可以向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4、可以向所在区县的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5、可以向所在区的街道办(乡镇政府)举报、投诉。
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予立案查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超过法定作为的实现,可寻求纪委、监委按照党纪、国法问责。
有关部门只要依法履行职权,综合治理,一定可以让物业服务人合规、规范经营起来,一定可以将顶风作案的“黑心”物业绳之以法。
法律依据: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法律责任
部分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人非法入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非法滞留、拒不离开,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暖、供燃气等方式,甚至采取滋扰业主、打砸业主财产等方式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则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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