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天未来方舟停车场取消月租停车,“只卖不租”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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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干的 发表于:2021-11-30 20:58:2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54
  11月30日
  贵阳中天未来方舟小区的业主群异常热闹,
  就在业主都准备为12月的月租停车位续费时,
  被物业告知无法续费,
  且取消月租停车位续费这项服务。
  这样的消息一出,
  引起了整个小区业主们的不满。
  有业主从物业方了解到,
  12月1日起,
  未来方舟的空闲车位,
  现在只以两种方式对外服务,
  临停收费或购买车位,
  这样的服务方式,
  无疑让人认为中天房开在强制卖车位。


  当然,
  很多人不解其中原因,
  但业主群里有这样的说法,
  中天房开老板因负债压身,
  现急需回笼资金,
  转手下家。

  中天未来方舟房开的这种做法,
  到底正不正确呢?
  住建局收到12345转办未来方舟片区停车月租案件100余起,
  并作出了回应,
  红头文件大致内容如下:
  因此事引发矛盾纠纷,
  为了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引发不稳定因素,
  目前通知停止该项工作,
  应在前期先公示告知广大业主此方案,
  按广大业主无意见的方案执行。


  从红头文件来看,
  房开现在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小区车库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人防工程,这种开发商无产权,只有使用权,车位只能租不能卖;另一种是开发商出资建设的具有完全产权的车库。
  根据《物权法》规定,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原则,作为产权所有人,开发商对所持的物权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力,即“可卖可租”。业主若对开发商产权有异议,可以到当地市地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有律师做出这样的解释:
  虽然目前有些地方法律没有明确约定停车位只售不租是不是违法,但停车位只售不租的做法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中 “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法宗旨,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变相协迫业主购买。“
  律师:看房屋买卖合同内公摊面积是否包含车位面积
  近来,也有不少网友对部分开发商“只卖不租”的行为表示质疑,对此,律师表示,车位租和卖的权力主要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只卖不租的行为,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但是,如果车位在未卖出前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选择售卖车位并无不妥。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如果小区内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并且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明示该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的。律师表示,如果业主能证明车位产权归自己所有,可以向物业的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究竟是合法?
  还是霸王条款?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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