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感到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议侵犯你合法权益时,怎么办?
已绑定手机
ctian 发表于:2021-12-1 04:28: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28






编者按
物业是联系社区、业主双方的重要桥梁。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市场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最后100米的“大管家”和“办事员”作用,上海闵行法院特开设“法眼看物业”系列专题,邀请青年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等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助力物业服务从对“物”的管理和维护,转变为对“人”的服务和关怀,为构建和谐新社区保驾护航。






案件背景
李小姐在花好月圆小区购买了沿街商铺一间,月圆物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李小姐收取物业费,被李小姐以物业费价格过高(住宅一倍)拒绝。
花好月圆小区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发放了征求意见表,还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对小区商铺收费标准进行表决,最终得到小区业主高票通过。看到公示结果的李小姐终于按捺不住内心的怒火......
点击播放视频
法官释法



什么是
业主撤销权?
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防止多数业主利用业主团体的民主表决机制侵害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开始规定业主撤销权,《民法典》则规定于第二百八十条之中。“业主撤销权”是指当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对该项决议予以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李小姐要求撤销业委会决议
能够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对于李小姐的撤销请求,法院经审查之后发现以下情况:程序上,该份决议经由涉讼小区全体业主90%以上投票通过,并由居委会等职能部门在场见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要求;内容上,该份决议确定了商铺的物业费标准为住宅类物业费标准的两倍,符合行业管理规则,也不违反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在合理范畴内。
综上,本案中李小姐请求撤销该份决议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物业维修小锦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演员表:
闵经理 速裁团队 李 腾
小 王 速裁团队 陈娟娟
李小姐 速裁团队 戴 薇
END
来源丨上海闵行法院
小编丨俞欣怡



▲ 点击查看原文



▲ 点击查看原文



▲ 点击查看原文

分享来源:网易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PTOHC190551RRE5.html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