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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咨询:
按《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洪府厅发[2004]47号)第六条规定: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已交钥匙)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本人住房位于青云谱区博泰生命树小区,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江西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17年9月1日开发商交房,2018年6月本人收房并办理装修,并被要求交2017年9月起的全额物业费否则不与开通水电不许装修。装修完成后至今未入住,但是已经累计支付了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全额物业费,多次要求按法规扣除半年的物业费,多次与物业沟通无果,对方拒绝按条例实施。
请问可以帮助处理这种情况维护正当权益吗?
南昌市房管局回复:
您好,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该法第72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除专有部分的共有部分的费用与收益,都是由业主来分摊的,物业做的工作就是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有没有去住,都不影响物业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一般情况下,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立法有个原则,下位法不能抵触上位法,地方规定不能跟国家法律相抵触,所以曾经有冲突的条款——空置房物业费减半规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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