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1〕36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屋面、地下室、外墙面、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等渗漏问题的质量保修维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按照《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拟注销开发资质的企业向注册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委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明确后续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主体。书面申请应明确注销资质的理由,并承诺无在建、在售和遗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内容。对企业存在房地产在建、在售或其他历史遗留项目,注销资质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可暂不列入当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名单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宣传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并确保报修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业主报修时,应建立问题台账,与业主签署制式的报修记录和维修记录,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确保渗漏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并留取维修过程的影像资料,修复完成验收时应当绘制维修部位示意图,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签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交付所有权人的日期计算防水工程等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将满前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通知业主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应与业主共同对相关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查验,对是否存在保修期内未维修的问题进行确认,并形成确认备忘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前开展屋面及外墙等可能渗漏部位的全面检查,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5月底前完成维修;应当加强雨中屋面、外墙及外窗等部位渗漏问题的排查和维修处理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并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渗漏损失;每次雨后应主动排查渗漏情况并及时维修,暂时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应采取措施减少渗漏;每年汛期过后发现的渗漏问题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维修工作。
七、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保修期限内的和2016年1月1日以后交付的住宅工程,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业主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经维修部位应通过维修过程留取并经过业主确认的影像资料及维修部位示意图予以确认。
八、质量保修期满后业主自有部位的渗漏问题,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维修费用清单。对于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质量问题特别是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维修工程,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标、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三家以上的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供业主自主选择,并应做好维修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验收。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即将竣工交用住宅工程公共部位特别是外墙淋水及屋面闭水试验的检查验收工作。
十、各区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即将竣工交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外墙及外窗淋水试验、屋面及厕浴间闭水试验等防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发现隐患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处理。
十一、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应加强对相关单位住宅交用后质量保修维修监督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工程质量特别是各类渗漏问题的保修维修工作;建立信用管理及黑名单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落实本通知要求,相关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投诉量大及推诿扯皮、维修处理不及时甚至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等引发群访群诉和社会舆情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实施差别化监管。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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