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公共收益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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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611 发表于:2021-12-5 21:29:4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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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西安晚报
  备受瞩目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将正式施行。为增进社会公众对《条例》的了解,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亮点和贯彻实施等进行介绍。
  立法突出物业行业服务属性
  《条例》名称中增加“服务”,在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规定了物业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并规定,物业企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明晰各部门职责规避推诿扯皮难题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了省、市、县三级住建部门的具体职责;在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在第八条规定了基层政府组织的职责。此外,《条例》在第七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绿地、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和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
  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保障业主权利
  根据全省问卷调查数据统计,超过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考虑到问卷调查的局限性,实践中比例可能更高。由此导致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参与权、决定权不能真正有效落实,难以保证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平等地位。
  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条例》设专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由基层政府牵头组织业主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并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针对公共收益民生痛点细化规范
  当前,物业收费不透明、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现象较为普遍。全省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小区收费不透明的占比74%,物业企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占比84%。
  《条例》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物业企业要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明细、收费标准等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第八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种条件可以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维修资金申请过程繁琐、周期长,如发生紧急情况,物业共用部分及相关设施设备无法得到及时维护,严重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的可能,《条例》明确了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规定了七种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即: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顶、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记者 刘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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