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物业公司多年持续向乌鲁木齐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张华(化名)连续10年未交物业费,这期间,张华也从未收到过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2018年年底,一向“佛系”的新疆某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华告上了法庭,张华应该向物业公司补交10年的物业费吗?
2002年,新疆某物业公司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在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由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多年来,该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物业公司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续签《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持续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03年,张华入住该小区,并从2009年开始拒交物业费,原因很简单,他对物业服务不满。如自家顶楼房屋曾经漏水,张华认为,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管理及维护的责任,自己不交物业费也是“理所当然”。
2018年年底,新疆某物业公司将张华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华支付2009年至2018年期间的物业费共计4700余元。
法庭上,张华表示,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在先,自己才没有交物业费。此外,这么多年,物业公司也没有向其发过书面缴费通知,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拒绝向物业公司补交物业费。
那么,被告张华房屋漏水能够成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公司诉求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法院审理认为,张华曾因自家房屋漏水的事起诉物业公司,且该案已由天山区法院于两年前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漏水一事与物业公司的服务无关。本案中,被告张华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房屋漏水与物业公司有关,故对张华抗辩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张华自2009年以来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经过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证据,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张华所拖欠的2009年至2015年间的物业费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物业公司要求张华支付2015年至2018年间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天山区法院于近日判决,张华按该小区所公示的物业收费标准向新疆某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至2018年间拖欠的物业费1700余元。
首席记者 王晨 通讯员 王菲 李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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