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小区业主在单元楼道内摔伤,法院判物业公司担责六成!
已绑定手机
已企业认证
Sasuke. 发表于:2021-12-5 21:31: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75
  来源:2019-12-31 法制网讯:2018年12月的一天,某小区业主陈某下班后回到其居住的楼栋,正在陈某进入单元门往电梯门行走时,因地面湿滑,当场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医生嘱咐陈某休养一个月。陈某多次找到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新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7800元损失。

  原告陈某认为造成自己摔伤的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单元楼道的照明灯泡损坏后,物业疏于管理,未及时给予更换,当时楼道黑暗无光;
  2、下雪后行人将外面的雪水带进楼道内,物业在做防滑措施时,仅是在该通道内的部分区域铺设了地毯,但并不能保证未铺设区域湿滑处行人的正常通行。
  被告物业公司对陈某摔倒一事却如此认为:
  1、陈某不能证明其摔倒受伤的地点是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
  2、陈某如果是在电梯前厅摔倒受伤,其原因也是雪天滑倒所致,应该由陈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陈某摔倒时的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法院综合认定:陈某摔倒受伤地点,确为物业服务区域内陈某居住的单元门内的通道上,且事发时物业公司未在该通道内采取防滑措施;而这一湿滑路段是每个业主进出单元门的必经区域,物业在此并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法院进一步调查,该小区单元门内通道地面所用材料类似大理石,物业公司在该通道内的一部分区域铺设了地毯,但未铺设地毯的区域内地面有水渍,该地面遇水湿滑不能正常通行,需小心从扶着墙壁通过。
  法院认为,在雨雪天,通道地面铺设的地板不具备防滑功能,地板遇水湿滑导致过往人员不能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仅是在该通道内的部分区域铺设了地毯,但该防范措施并不能保证未铺设地毯湿滑区域行人的正常通行。综上所述,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尽到此处行人的安全的保障义务。
  因此,物业公司对于陈某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陈某作为一个有自理能力的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摔倒,未完全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陈某本人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本案中陈某起诉的7800余元的损失中,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标题:《业主在楼道摔骨折 物业公司担六成责任》图片来自网络;法制网。

分享来源:百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523338187210782&wfr=spider&for=pc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物业外包联盟社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赣ICP备2023015604号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