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楼市
3月22日11时许
家住乌鲁木齐市上海城小区的
业主赵婷家响起敲门声
上海城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振江
你好,我是上海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给您发放业主公共收益……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
上海城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振江来到业主家中
向业主发放公共收益款
这笔钱是不久前业主委员会
状告前物业公司赢回的小区公共收益
共计44.8万余元
当天,上海城业主委员会向业主
共计发放38万元小区公共收益
每户200元
“以前只听说内地的有些小区发放公共收益
没想到我们小区也做到了”
孙振江说
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是2017年6月成立的
成立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了前任物业公司
并于2018年1月20日招标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
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场
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
于是,业主委员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9年8月
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物业公司自2015年1月起
对上海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
所获取的车位管理维护费
管理费、门岗车位管理费
属于利用业主公共部分产生的盈利
应归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退出上海城小区
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移交小区公共收益44.8万余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法官刘萌介绍
物业公司选任和解聘的权利依法归属权利业主享有
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本案中
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已于2018年1月20日生效
前物业公司之前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针对此案,法官对双方展开了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刘萌介绍,目前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也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新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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