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有义务指导和协助 小区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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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xyq 发表于:2021-12-5 21:37:2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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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小区业主入驻多年,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更无法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等各方面只能以个人来面对物业公司,长此以往,部分业主产生了懈怠情绪,导致小区物业管理仅能凭物业公司自觉,业主的主体地位大大削弱,小区各方面条件逐步下降,导致“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该条规定在保留原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是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责任”,避免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体缺失而导致业主权利受损,除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要负起责任外,居民委员会一定要依法积极作为,维护物业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秦斌
  律师简介:李宗胜,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一级律师。

分享来源:东方网 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society/20201028/u7ai9567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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