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昭通烟卷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昭通市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改委指导下签订《昭通卷烟厂住宅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已在发改委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权人依据法律与合同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他人取得、行使用益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他人享有的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权能。作为小区业主天然享有小区内道路使用权,但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合同等方式约定,业主未享有小区相关场地及道路的占用、收益权。龙泉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作为烟厂南区相关场地及道路等场所的所有权人。其将相关场地及道路的用益物权交由吉祥物业,吉祥物业作为用益物权人对烟厂南区相关场地及道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故其收取600元/辆·年是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的。
关于问题二
2019年1月21日上午10时,云C7G225车主(烟厂南区业主)开车出小区时因拒绝缴纳停车费,将车停在1栋4栋岔口1号处。我单位接到烟厂南区业主投诉,反映称有业主将车停在1栋4栋岔口1号处影响小区业主出行,我单位队员上午10时25分赶到现场处理业主开车堵住消防通道问题。经两个小时的劝说云C7G225车主(烟厂南区业主)将车倒回小区内。同日14时47分云C7G225车主(烟厂南区业主)又驾驶一辆奔驰驶进小区,该业主开车进入小区将车横放堵住1栋4栋岔口1号处,经劝说无效我单位将该车进行拖移。
监控视频截取事发图片
关于问题三
昭通卷烟厂职工住宅区于80年代末、90年代后期分三批建成,是昭通卷烟厂自建福利型职工住宅区,后来根据国家出台的房改政策,按照套内面积销售给昭通卷烟厂职工,售房面积不含公摊。建设职工住房的土地为出让土地。2011年昭通出台相关文件,福利房可以上市交易,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新的个人住房产权证时增加了公摊面积。根据1995年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相关规定公摊面积不含道路及场地,并且此条例适用于商品房不适用于房改房。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可向昭通房产交易中心查询。2001年房改工作基本完成后,工厂组织办理了个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个人住房土地面积分摊后,余下道路及其他场地办理了《土地权属证明》,产权归属昭通卷烟厂(后变更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后根据国家“三供一业”相关文件规定昭通卷烟厂与昭通龙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小区道路及其他场地土地产权移交协议,现烟厂南区道路及其他场地土地产权为昭通龙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停车所占用的场地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回复说业主只有住房的所有权,楼下小区的道路及绿化不属于业主所有,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