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联合十部委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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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cp 发表于:2021-11-25 21:34:56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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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5日,住建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意见。此外,《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也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和完善之中。在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日益完善的进程中,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得到增强。
  
  ★ ★ ★
  
  信息清清楚楚
  业主明明白白
  看着放心,住着舒心
  今年以来,市城管局紧扣住建部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相关要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和物业市场秩序。自7月起,在全市物业小区中组织开展“抓项目公示 促行业规范”专项行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公示服务标准、收支情况等业主关心和关注的信息,进一步健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机制,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水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朝着更加规范、专业和透明的方向迈进,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建立物业公示栏  全面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按照“抓项目公示 促行业规范”专项行动要求,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管小区、安置小区都应按照物业服务规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01
  基本情况。
  公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做到长期公示,有变动及时更新
  #02
  服务内容及标准。
  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做到长期公示。
  #03
  维保单位情况。
  公示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保单位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长期公示,有变化及时更新
  #04
  车位使用情况。
  公示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等,做到长期公示,有变化及时更新
  #05
  收费情况。
  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等,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
  #06
  其他情况。
  公示其他需要定期公示的信息,并做好相应归档和留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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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栏设置要求:
  设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风格适应小区整体规划
  方便业主阅览
  开展专项督查  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效
  9月起,市城管局启动专项督查行动,发动市物业管理协会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广泛签订“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承诺书,组织各属地物管部门对全市物业小区内“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的设置和公示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通报和责令整改,相关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之中。
  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行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让物业服务更透明化、公开化,做到透明管理、透明收费、透明服务;另一方面保证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带动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主动开展监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行、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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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既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中的明确要求,也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使监督权的有效路径。下一步,市城管局将持续深化专项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希望越来越多的业主能够看懂、弄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更加健康、良性的物管关系。
  小贴士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1.物业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做好服务信息公开?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4.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业主的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文章来源于太仓城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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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网 https://new.qq.com/omn/20211123/20211123A09JNS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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