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法律范畴是怎么定义的?业委会成员的身份界定?
某家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父母与孩子同住,请问父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吗?有资格参选小区业委会吗?分享来源:悟空问答 https://wukong.toutiao.com/question/7075072900567171359/声明: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邮箱:tousu@wywb.cn 这当然是一个非常严肃严谨的问题。
对于“业主”这个概念,其在国家层面法规中的首次界定,出现在2003版《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按该条来看,你的问题: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父母虽与孩子同住,但他们就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没有资格参选小区业委会。
07年《物权法》颁布后,最高法发布的《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解释》的第一条,对“业主”的定义进行了扩充。在去年的法典实施后,上述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正,最新的表述如下: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 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由上可知,所谓“业主”,或者是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名字列在产权证上),或者是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的身份的界定,就说一下本人的经历,当初在1996年买房,当时没有银行按揭,与发展商签订分期付款,2000年有银行按揭,发展商就协助办了银行按揭,由于小区烂尾办不了房产证,但可以居住,到2009年广州市政府出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就办了房产证,领证后发现小区的设施设备拿不到房产局的账户的钱维修,一查,原来发展商没有把业主交的维修基金存进专款账上,业主们就上访,得到市房管局的指引,成立了业委会我当上付主任,这过程,我就要快退休了,供房有压力,就转给小孩继续供房,业委会自治管理期间又碰到了街道来没收业委会账册公章的事情,期间我也参与了业主的维权,都是小孩办的委托公证以业主身份出庭。通过打官司,就知道,业主身份是,有预售合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合法的公证委托,都是业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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