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女子家住一楼拒缴电梯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我住一楼,凭什么要我缴电梯费!”山东青岛,一女子因家住小区一楼,平时不使用电梯,所以拒绝缴纳电梯使用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将女子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山东青岛城阳区法院)
黄女士经朋友介绍,在青岛一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套房产是在在一楼。黄女士交了几个月管理费后发现,物业公司出具的收费清单上出现了电梯费。黄女士仔细一想,这不合理啊,我们家住在一楼,平时从来都不使用电梯,凭什么要我缴费?以后电梯维修费,是不是也要我来出呢?
于是黄女士决定不再缴电梯费,但对于其他管理费等,黄女士没有异议,按时缴纳。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请来律师,将黄女士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黄女士坚称自己从来不使用电梯,所以不应该出这笔费用,将来如果电梯需要维修,这维修费,她也不打算出。
黄女士的意思就是说,物业公司要求其缴费,没有事实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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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物业公司称:《民法典》规定,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不仅如此,该条款同时还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意思就是说,不论业主家住几楼,都可以使用电梯,这是业主的权利,但同时也不能以放弃使用为由,而不履行义务(缴费费用)。
另外,如果业主卖房,该项权利与义务也将一并转让购买者。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物业公司的主张,故判决黄女士需支付欠下的电梯费3000余元,而且还要支付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
那么大家认为,一楼住户需要缴纳电梯费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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